工伤认定申请告知书及表格下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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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程序、期限: 1、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2、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二、申报材料(材料均使用A4纸) A、基础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1份(请双面打印)。 2、诊断证明书(原件、复印件)、属职业病的提供合法有效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及住院病历(原件、复印件),原件经与复印件核对无误后退回申请人,复印件留存。 3、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有效证明材料(原件、复印件),原件经与复印件核对无误后退回申请人,复印件留存。 为便于人社部门详细了解事故经过,缩短工伤认定办理时限,建议申请人提交以下B、C材料: B、辅助材料 1、初(门)诊病历(原件、复印件);由120救护车送往医院的,提交120派车单、院前急救病历(原件、复印件),原件经与复印件核对无误后退回申请人,复印件留存。 2、住院的提交住院病历(原件、复印件),原件经与复印件核对无误后退回申请人,复印件留存。 3、用人单位的事故调查报告书(个人申报的不必提供)。 4、两人以上证人证言(手写),需提供证人身份证复印件、家庭详细地址、电话号码,证人须签字(按手印)。(注:两份证人证言雷同的为无效证言) 5、工伤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6、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可通过搜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 7、授权委托书。 8、送达地址确认书。 9、工伤认定申请材料清单。 C、其他相关材料(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提交相关的证明材料) 1、职工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 2、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其他相关证明。 3、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相关部门的证明。 4、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受伤职工上下班路线图并写明上下班时间、考勤记录。 5、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民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6、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对旧伤复发的确认。 7、直系亲属代表伤亡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提交有效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如户口本、结婚证。 8、代理人代表被代理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律所函、代理人证件及被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9、工会组织代表伤亡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提交工会介绍信、办理人身份证明。 10、已进行建筑业项目参保申请工伤的,提交项目施工合同、项目分包合同、项目参保证明、项目增员证明。 11、因参加单位组织的运动会、培训活动等受伤的,提交单位组织活动的文件、通知、参加人员名单等。 12、劳务派遣单位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员工在其他单位工作时受伤的,提供劳务派遣协议或外包协议等证明材料。 13、特定从业人员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申请工伤的,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请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材料时,按照上述顺序整理材料。 联系电话:0533-3581158 联系地址:淄博高新区政务中心2楼215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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