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标题
高新区涉河湖违法行为有奖举报管理办法发文机关
高新区建设局
发文字号
淄高新河长办〔2021〕22号
索引号
/2021-5170386
成文日期
2021-07-15
发文日期
2021-07-16
有效性
失效
高新区涉河湖违法行为有奖举报管理办法(试行)
淄高新河长办[2021]22号
第一条 为加强河湖管理与保护力度,引导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高新区河湖监督管理工作,形成维护水利工程安全,保护河湖水系生态环境人人有责的良好氛围,及时查处各类涉河湖违法行为,结合高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纳入举报范围的河湖包括:猪龙河、玉龙河、涝淄河、玉龙湖。
第三条 举报下列河湖违法行为之一,均属奖励范围,经调查属实,给予举报人200元的奖励:
(一)在河湖管理范围内破坏堤防取土,从事工业生产和畜禽养殖活动的;
(二)未经许可在河湖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和挖筑坑塘,穿越、跨越河(湖)修建管道、缆线设施的;
(三)违规设置排污口或利用其他设施、方式向河湖排放污水、污染物,说明污染源头的;
(四)在河湖管理范围内大量(成规模或连片达到5立方米或以上)倾倒、弃置、填埋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的;
(五)围垦湖泊、填埋河道、侵占库容的;
(六)在河湖炸鱼、电鱼、毒鱼以及其他违法猎捕水生动物行为的;
(七)侵占、毁坏堤防、护岸及各类监测设施、防护设施影响河湖正常管理的;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举报事实不清,举报对象不明或举报未能提供有效线索的;
(二)被举报行为在举报前已被各级河长制办公室或职能部门知悉,已进入有关程序正在处理的或已立案查处尚未结案的;
(三) 举报的河湖违法行为正在限期治理或限期整改期内;
(四)不能提供有效证件或约定的联系方式的;
(五)举报人为河道管护人员、水利部门管理人员、各级河湖长巡河人员等有河道管理职责的所有人员。
第五条 举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对举报问题应提供基本情况(违法单位或个人名称、地点和基本违法事实或违规现象)、图片视频等佐证材料或其他重要证据线索。必要时要配合现场调查取证或补充相应的证据材料。举报需实名举报并提供有效证件。对借举报之名,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浪费公共行政资源,干扰正常工作的,严格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条 举报人反映的问题一经查实,视情给予一定奖励。同一违法行为被多人举报的,奖励最先有效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违法行为的等同一人举报进行奖励。
第七条 举报人应当在受理单位通知领取奖励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凭有效身份证件领取。逾期未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八条 举报奖励所需经费由建设局向高新区管委会提出申请,纳入高新区财政预算。
第九条 举报受理、处罚、奖励等相关机关及工作人员应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对泄露举报人情况、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行为,由纪检监察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条 举报方式可以采用电话、电子邮件、信函等方式进行。举报通信地址:高分子创新园A座1009高新区河长制办公室,邮编:255000,电话:3571337;电子邮箱:gxqjsjslk@zb.shandong.cn。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淄博高新区河长办负责解释和具体组织实施,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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