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淄博高新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文机关
高新区建设局
发文字号
淄高新管办字〔2022〕11号
索引号
/2022-5260436
成文日期
2022-08-08
发文日期
2022-08-08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含住房)
有效性
有效
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淄博高新区自建房安全专项
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淄高新管办字〔2022〕11号
各有关单位:
《淄博高新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已经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2年8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2〕10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22〕65号)、《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淄博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淄政办字〔2022〕39号)部署要求,扎实推进高新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认真落实省市工作安排,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对全区自建房全面排查整治、全面消除隐患,坚决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
按照“三管三必须”和“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压实“四方责任”(产权人主体责任、使用人安全责任、相关部门监管责任、党委政府属地责任),坚持排查与整治并重,边排查、边整治,有序开展排查整治工作,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依法依规彻查彻改自建房安全隐患,建立健全常态化自建房建设管理制度。
(一)排查整治范围
高新区范围内城乡所有自建房,重点是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安置区、学校医院周边、工业园区、集贸市场、劳务市场、集中医学观察隔离点、工矿区、景区、库区、铁路和国省道两侧、劳动密集型企业项目、在建项目周边等重点区域的自建房,聚焦“四无”自建房(无土地、规划、施工许可审批,无资质设计,无资质施工,无竣工验收),擅自改变结构、加高加层、开挖地下空间等违法改扩建的自建房,擅自改变使用功能、违规用于生产经营特别是改建改用为人员密集场所的自建房,以及临近使用年限的老旧自建房。
(二)排查整治内容
全面摸清居民自建房基本情况、建设情况、管理情况。重点排查房屋建设结构安全性(设计、施工、使用等)、使用安全性(各类经营许可、场所安全要求等)、合法合规性(土地、规划、建设等)等内容。
基本信息方面。自建房地址、产权人(使用人)、层数、高度、面积、建造年代、结构类型、设计方式、施工方式、抗震设防、安全鉴定等信息。
结构安全方面。房屋周边是否存在地质灾害隐患,有无抗震构造措施,有无变形损伤、墙体裂缝、地基沉降、屋面塌陷等问题,是否存在结构严重损坏、可能失稳失载、影响使用安全等状况。
使用安全方面。是否存在擅自改变使用功能、改变结构、加高加层等改扩建行为,是否存在使用易燃可燃材料搭建、生产经营居住未分离等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情形,是否违规用作生产、经营,是否依法办理经营许可、落实场所安全要求。
合法合规方面。土地性质、用地许可、规划许可、施工许可、消防审验、竣工验收、房屋产权等手续。
专项整治工作坚持边排查、边整治、边巩固、边提升,远近结合、标本兼治、压茬推进。
1.排查初判(2023年3月底前)
(1)迅速摸清底数(2023年2月底前)。在产权人(使用人)全面自查基础上,排查工作分别从行业主管部门和街道、镇、中心两个层面同时开展,各街道、镇、中心要压紧压实属地兜底责任,充分运用全国第一次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调查、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城市房屋“两违”清查等工作成果,组织对本区域自建房开展拉网式、起底式排查,确保不漏一区一街、一镇一村、一户一房,不留死角、不留盲区,建立自建房底数台账,经房屋产权人(使用人、管理人)签字核实,做到“一楼一册、一户一档”。
(2)排查初判(2023年3月底前)。各街道、镇、中心组织专业技术人员[由高新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聘请]进行排查初判,按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情况作出重大安全隐患、一般安全隐患和未发现安全隐患的初判结论,“一楼一册、一户一档”建立排查台账。
2.复核评估(2023年4月底前)
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初判结论进行复核评估,作出判定结论,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各街道、镇、中心均需建立隐患房屋台账。同时,对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其他房屋也必须列入隐患房屋台账,按程序整改。
3.安全鉴定(2023年5月底前)
对初判和复核评估中发现存在擅自加层、改变房屋结构和布局、开挖地下空间,以及无正式审批、无资质设计、无资质施工、无竣工验收等重大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安全情形的,由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各街道、镇、中心配合,立即责令停止使用,同时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第三方机构统一进行鉴定,根据鉴定结果进行相应处置;对判定为一般安全隐患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第三方机构统一进行鉴定,根据鉴定结果进行相应处置。
4.组织“回头看”(2023年6月底前)
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排查整治工作组织“回头看”,各街道、镇、中心分别以不低20%比例进行抽查复核,对鉴定为C、D级的房屋要实现全覆盖复核,重点复核填报信息是否有误、是否漏报瞒报等。对“回头看”工作中新发现的安全隐患房屋,应立即采取切实有效安全防范措施,督促产权人(使用人、管理人)整改到位,严防安全事故发生。
各行业主管部门和街道、镇、中心要结合各自工作职责,边查边改、立查立改,坚持产权人是房屋安全第一责任人,严格落实产权人(使用人)排查整治责任,全面落实属地和行业管理责任,督促责任主体制定整改措施,建立自建房整治台账,实行销号管理,整治完成一户、销号一户,实现闭环管理。对鉴定为A、B级的自建房,允许继续使用;对鉴定为C级的,由街道、镇、中心牵头,行业主管部门配合督促产权人(使用人、管理人)采取维修加固措施消除隐患,经技术服务机构复核鉴定合格后继续使用;鉴定为D级的,由街道、镇、中心牵头,行业主管部门配合督促产权人(使用人、管理人)采取拆除、重建等工程措施消除隐患,隐患未彻底消除前不得使用。对未整改到位或拒不整改的,由行业主管部门牵头,街道、镇、中心配合,立即责令停止使用,并及时将情况报告有关部门,依法处置,绝不姑息。
1.对存在结构倒塌风险、危及公共安全的,立即停用并疏散群众,封闭处置、现场排险,应拆除的依法拆除。
2.对一般性隐患立查立改、随时消除,存在设计施工缺陷的,通过除险加固、限制用途等方式处理。
3.对因建房切坡造成地质灾害隐患的,采取工程治理、避让搬迁等措施。
4.对存在未取得土地、规划和建设等手续以及擅自改建加层、非法开挖地下空间等行为的,依法严厉查处。
5.对严重危及公共安全且拒不整改构成犯罪的,或故意隐瞒房屋安全状况、使用危房作为经营场所导致重大事故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压实主体责任。房屋产权人自建3层及以上房屋,以及经营性自建房必须依法依规经过专业设计和专业施工,严格执行房屋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其他自建房开工前,建设单位或个人与乡村规划建设监督管理机构签订工程服务协议,选用合适的设计图纸及其配套基础形式,鼓励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或专业工匠施工。房屋产权人(使用人)在办理相关经营许可、开展经营活动前应依法依规取得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要定期开展房屋安全检查,发现异常情况立即组织人员撤离。
2.加强审批监管。按照“谁审批谁负责”原则,落实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公安、消防、行政审批、市场监管等部门在用地、规划、建设、经营等环节的安全监管责任,通过部门联动实现房屋安全闭环管理。各部门严格自建房用于经营的审批监管,存在违法建设、违法违规审批问题的自建房不得用于生产经营。
3.夯实基层基础。加强镇(街道)乡村建设管理机构建设,吸收建筑、土木、市政、工程管理等专业技术人员充实到乡村建设监督管理队伍,确保有充足人员力量从事基层建设监督管理工作。进一步明确和强化有关部门房屋安全管理职责,依托镇(街道)村镇建设、农业综合服务、自然资源和规划等机构,统筹加强自建房质量安全监管。落实镇(街道)属地责任,发挥城管、村(社区)“两委”、物业前哨探头作用,健全房屋安全管理员和网格化动态管理制度,发现隐患督促产权人(使用人)及时整改、及时消除。
4.建立制度体系。推动健全农村房屋建设管理和城镇房屋安全管理相关法规,完善房屋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加强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和从业人员管理,研究建立房屋定期体检、房屋养老金和房屋质量保险等制度。
(一)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发挥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作用,认真履行职责、加强统筹协调、强化协作配合,紧扣工作目标和整治重点,严卡时间任务节点,全面负责组织实施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建设局,从建设局、应急管理中心、教育和体育事业中心、高新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农业农村事业中心、市场监管局、综合行政执法与应急管理局等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抽调骨干力量,组建工作专班,实行集中办公。各行业主管部门和街道、镇、中心要明确责任人,建立“区县主导、镇街主责、村居主办”的责任体系,主要负责同志要亲力亲为、靠前指挥,组织研究历史欠账和重点难点问题的解决方案。财政金融局要设立专项整治资金,工委管委会办公室要落实办公场所,为专项整治行动提供必要的保障。
(二)明确责任分工。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三管三必须”和“谁审批谁负责”原则,落实行业监管范围内自建房安全监管责任,形成合力,一体推进。
建设局承担高新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牵头组织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牵头做好道路旅客运输场站、建筑工地、物流场所的排查整治工作;负责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擅自施工、无资质单位设计施工、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投入使用、擅自改变房屋结构的房屋建筑的执法工作。
高新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指导农村依法依规用地,做好地质灾害易发区的灾害风险排查;牵头做好既有建筑、在建建筑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排查工作,对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项目依法处理;牵头做好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排查工作,对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建设的房屋建筑和擅自改变使用功能、违法改扩建的违法行为进行规划认定,并移交执法部门处理。
综合行政执法与应急管理局负责对在城市、县城、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违反规划许可建设的行为,依据高新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出具的具体意见实施行政处罚;牵头做好城市规划区内违法建筑的拆除工作;牵头做好管辖范围内的公园、广场自建房的排查整治工作。
高新区消防救援大队牵头做好人员密集场所房屋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牵头做好原公安消防审批手续的核查工作;做好既有建筑消防安全应急救援工作。
工委管委会办公室负责落实专班办公室办公场所,对相关职能部门履责情况进行督察;牵头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的排查整治工作。
财政金融局负责设立高新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资金,保障镇街排查初判、区县复核评估、鉴定及重点复核各项工作正常开支。
组织人事部牵头做好民族宗教场所的全面排查整治工作。
群众工作部负责配合有关方面完善城乡房屋安全管理制度,牵头做好司法用房的全面排查整治工作和法律咨询保障工作。
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牵头做好实名制监管的规上工业企业厂房排查整治工作;牵头做好职责范围内商贸企业排查整治工作。
行政审批服务局牵头做好自建房涉及的市场主体登记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查工作,按照国家和省、市的部署,推动将房屋安全鉴定作为自建房办理相关经营许可开展经营活动的前提条件。
市场监管局牵头做好职责范围内领域的全面排查整治工作。
高新区公安分局牵头做好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复核工作;牵头做好公安用房的全面排查整治工作和排查整治安全保障工作。
人社中心牵头做好技工院校和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全面排查整治工作。
教育和体育事业中心牵头做好学校(幼儿园)及教育培训机构、体育健身等场所的全面排查整治工作。
卫生健康事业中心牵头做好医疗卫生机构的全面排查整治工作。
农业农村事业中心负责农村宅基地管理有关工作,组织指导农村人居环境和村庄整治;牵头做好饲料加工、农药兽药制造等场所的全面排查整治工作。
民政和文旅事业中心牵头做好养老院、儿童福利院、文化场馆、A级旅游景区、文化娱乐场所、网吧等的全面排查整治工作。
应急管理中心负责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牵头做好工贸企业生产经营场所的全面排查整治工作。
高新区环保局牵头做好环保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经营单位的全面排查整治工作。
各街道、镇、中心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在行业部门摸排台账的基础上,全面排查各自辖区内自建房,按时填报相关表格数据,做好与相关职能部门沟通与联系;承担辖区内自建房整改工作主体责任,牵头制定整改方案,按时完成整治任务;作为各自辖区内拆除违法建筑第一责任人,自行组织拆除行动;制定具体拆除实施方案和拆除时间表;负责拆除现场的指挥、机械设备、人员安排、现场物品存放、建筑垃圾清运、后勤保障等相关工作;做好违法建筑拆除的维稳工作。
(三)统筹推进实施。依据《淄博高新区经营性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百日行动方案》《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实施方案》和本实施方案,按照“先急后缓、先大后小、先经营后自用”的原则,对城乡自建房开展全面排查整治。广泛动员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鉴定等专业机构、技术人员和乡村建设工匠提供技术保障。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专业力量承担技术支撑工作。组织做好法律咨询、司法调解、维护稳定等工作,研究实施困难群众自建房改造奖补政策。将房屋安全管理信息化建设统筹纳入各级政务信息化工程给予经费保障。
(四)严格督导检查。建立包保督导机制,组建督导组,由成员单位分组挂包各街道、镇、中心,开展帮扶督导和业务指导,定期调度通报情况,对工作进展缓慢、推诿扯皮、排查不实、整治不力的予以通报,对问题严重的约谈责任人,对失职失责的严肃问责,对涉嫌违纪违法的问题线索及时移送调查处置。
(五)强化宣传引导。要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及网络新媒体等宣传手段,加强对房屋使用安全知识科普宣传,引导广大群众重视自建房安全,切实提高排查房屋安全的主动性、自觉性。建立群众举报奖励机制,曝光典型事故案例,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强大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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