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关于执行新能源汽车停放服务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发文机关
高新区发展改革局
发文字号
淄高新发改〔2024〕7号
索引号
/2024-5499381
成文日期
2024-02-27
发文日期
2024-02-27
有效性
有效
关于执行新能源汽车停放服务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淄高新发改〔2024〕7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4年“促进经济巩固向好、加快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第一批)的通知》(鲁政发〔2023〕13号)相关要求,决定对淄博高新区实行政府定价的停车场执行新能源汽车停车优惠政策,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能源汽车是指按照公安部门相关规定,悬挂新能源汽车绿色号牌的汽车(悬挂普通号牌的新能源汽车暂不享受该政策)。
二、新能源汽车在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场停放服务收费优惠政策为:每日(连续24小时为一日),在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同一个公共停车场内停车,免收首个2小时停车费。其中,实行计次收费的公共停车场确无计时设施的,应免收首次停车费(不超过4小时)。已免收首个免费时长停车费的新能源汽车,不再同时享受该时段免费停车15分钟的停车优惠。
三、新能源汽车超过免费停放时限的,扣除免费时限后按照所在公共停车场的政府定价收费标准计费。具体收费标准按照《关于明确高新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淄高新经发〔2021〕83号)执行。
四、鼓励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其他停车场对新能源汽车停车服务收费实施减免优惠。
五、各相关部门要督促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公共停车场及时调整计费规定,做好停车计时设施的系统调试和智能化改造,确保新能源汽车停车优惠政策落地落实,同时要做好停车场服务人员政策培训,自觉规范服务行为。各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做好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公共停车场关于新能源汽车停车优惠政策的解读、咨询答复,市场监管部门做好新能源汽车停放服务收费检查执法工作。
本通知自2024年2月27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政策执行期间,根据国家、省、市政策安排和实施评估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改革局 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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