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标题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发展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服务收费公示工作的通知发文机关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发展局
发文字号
淄高新经发〔2018〕14号
索引号
/2018-1574165
成文日期
2018-02-05
发文日期
2018-02-05
有效性
失效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发展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服务收费公示工作的通知
淄高新经发〔2018〕14号
各物业服务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提高物业服务收费的透明度,督促物业服务企业为业主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提升物业服务质量,促进物业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国家计委第8号令)、《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发改价格[2004]1428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高新区物业服务收费情况,现就进一步加强物业服务收费公示工作通知如下:
一、公示范围
淄博高新区行政区划内,实行专业物业管理住宅小区。
二、公示内容
(一)物业服务收费公示的内容包括:物业管理企业名称、服务星级、服务合同期限、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计费方式、价格举报电话、物业服务电话等。
(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星级公示相对应的服务内容与质量要求,将服务标准和服务承诺进行细化、量化,便于业主的监督。物业管理服务承诺内容要符合《淄博市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淄博市普通住宅共用车库停车服务标准》的规定。
(三)受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向业主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服务项目,其收费也应实行明码标价并向全体业主公示,同时加以说明。
三、公示方式
(一)物业服务收费公示应当在小区显著位置以公示栏的方式为主,具备条件的项目可同时配合使用电子屏幕等方式予以公示。
(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制作公示栏(参考样表见附件),公示栏的材质和制作单位由企业自定。
(三)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标明人民币金额。
(四)物业服务收费公示应当做到字迹清晰、标示醒目。遇有公示内容发生变更、损坏或字迹不清的,要及时更换、维修或刷新。
四、要求
(一)小区前期已进行公示且与本通知规定的内容格式不相符的,应当按照本通知规定的内容格式重新制作公示栏。
(二)物业服务企业要充分认识开展物业服务收费公示工作的重要性,把贯彻落实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公示工作当作加强企业内部管理,规范自身的收费行为,建立与业主沟通的重要途径来抓,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切实做好物业服务收费公示工作。
(三)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四)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高新区新建住宅小区均按照通知规定,及时做好物业服务及收费公示工作,其他已建成住宅小区分批逐步完成。对不进行收费公示,不按照规定进行收费公示、公示内容与合同约定不符等行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查处。
附件:物业服务收费公示栏(参考样表)
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发展局
2018年2月5日
附件
物业服务收费公示栏(参考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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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服务标准(例如四星级) |
业主公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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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企业名称 |
*****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综合管理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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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项目名称 |
****小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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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等级 |
**星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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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合同类型 |
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
房屋管理与服务维修养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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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合同期限 |
自物业交付之日起至业主大会成立并签订新物业服务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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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服务项目 |
收费项目 |
收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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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用设备设施运行、维修、保养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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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费 |
含电梯运行费用 |
**元/建筑平方米·月 |
淄价字【2013】34号、 淄价字【2014】91号、 淄价字【2016】13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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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含电梯运行费用 |
**元/建筑平方米·月 |
协助公共秩序维护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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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位租赁费 |
地上 |
**元/车位·月 |
淄价字【2013】34号、 淄价字【2016】1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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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 |
**元/车位·月 |
保洁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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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服务费 |
地上 |
**元/车位·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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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 |
**元/车位·月 |
绿化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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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闭式专有车库租赁费 |
**元/车位·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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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位场地使用费 |
**元/车位·月 |
淄价字【2013】33号征求业主同意 |
特约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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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约服务 |
服务项目 |
收费标准 |
合同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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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垃圾处理费 |
**元/平方米 |
淄高新经发【2017】100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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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具体服务内容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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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收费价格按实际费用结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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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其他未标明的特约服务收费标准协商约定。
2、公示栏尺寸不小于1.2米*2.4米(不包括边框尺寸)
3、物业服务电话:
4、投诉举报电话:1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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