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发文机关
高新区工委管委会办公室
发文字号
淄高新管发〔2021〕1号
索引号
/2021-5166208
成文日期
2021-03-15
发文日期
2021-03-15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电子政务
有效性
有效
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关于调整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
淄高新管发〔2021〕1号
各部、局、中心,四宝山街道、中埠镇,市驻区各部门、单位,各直属企事业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20〕13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鲁政发〔2021〕1号)和《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淄政发〔2021〕6号)要求,全面减权放权授权、打造精简高效政务生态,结合高新区实际,决定调整取消一批行政权力事项。
各有关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主动加强与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对接,抓紧做好调整行政权力事项的贯彻落实工作,进一步细化改革配套措施,加强和创新事中事后监管,确保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有关部门、单位要在文件印发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根据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制定的事中事后监管细则,对其中的行政许可事项和其他依申请行政权力事项逐项制定符合自身实际的事中事后监管细则,切实做好落实工作。
各有关部门、单位将贯彻落实情况于3月23日前报工委管委会办公室改革办(职能转变推进科)。
联系人:高颖、常晓月,电话:3591136
政务邮箱: zbgxqbgsggb@zb.shandong.cn
附件:高新区衔接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文件调整的行政权力事项表
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1年3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高新区衔接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文件调整的行政权力事项表
序号 |
原实施部门 |
事项名称及权限 |
事项类型 |
调整意见 |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
1 |
高新区公安分局 |
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取消高新区公安部门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改由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实施。 |
取消许可后,公安机关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监管: 1.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将办理“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审批”(含设立、变更、注销)的相关信息作出审批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推送至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据此将典当行及分支机构纳入监管范围、依法实施监管。 2.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方式,加强对典当行的治安管理,及时化解风险隐患,发现违法犯罪活动要依法查处。 |
2 |
行政审批服务局 |
乡村兽医登记 |
行政许可 |
取消高新区畜牧兽医部门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乡村兽医登记”,改为备案。 |
取消许可,改为备案后,高新区畜牧兽医部门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1.建立健全乡村兽医服务人员备案制度,对不按要求备案的要依法设定并追究法律责任。要向社会公开备案情况,方便查询、就医,并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2.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向社会公开结果。 3.依法实施信用监管,如实记录违法失信行为,实施差异化监管等措施。 |
3 |
组织人事部 |
对民族政策和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査 |
行政检查 |
取消 |
|
序号 |
原实施部门 |
事项名称及权限 |
事项类型 |
调整意见 |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
4 |
高新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 |
承担应当登记测绘 项目的单位实施测 绘前未向测绘行政 主管部门办理登记 手续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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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高新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 |
未经批准擅自以测 绘为目的进行航空 摄影或者遥感的处 罚 |
行政处罚 |
取消 |
|
6 |
高新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 |
未经批准擅自向外 国组织和个人及在 我国注册的外商投 资企业提供测绘成 果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取消 |
|
7 |
高新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 |
基础测绘项目、省重点工程测绘项目和使用财政资金五十万元以上的测绘项目,其测绘成果未经专门的测绘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检验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取消 |
|
8 |
高新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 |
编制、出版、展示或者登载未出版的地图,未加印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号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取消 |
|
序号 |
原实施部门 |
事项名称及权限 |
事项类型 |
调整意见 |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
9 |
高新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 |
广告版面超过地图图幅百分之二十或者压盖地图内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取消 |
|
10 |
高新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 |
伪造、涂改、转借、转让测绘资质证书、测绘执业资证书、测绘作业证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取消 |
|
11 |
行政审批服务局 |
城市供水经营许可 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取消 |
取消许可后,行政审批服务部门要与水利部门做好事中事后监管的衔接、沟通、协调等工作,水利部门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监管: 1.纳入日常行业监管。 2.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査处并向社会公开结果。 3.依法实施信用监管,如实记录违法失信行为,实施差异化监管等措施。 |
12 |
建设局 |
建筑节能认可 |
其他行政 权力 |
取消 |
取消许可后,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监管: 1.加强建筑节能分项工程施工过程监管。 2.对在建项目开展“双随机、一公开”专项执法检查,对在检查中发现违法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并将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告。对投诉举报多或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工程项目,加大随机抽查或案后回查力度。 3.根据《淄博市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淄博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等,将违法行为记入不良行为记录。 4.根据《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淄博市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对建筑节能违法失信行为,给予企业信用扣分。按照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原则,在资质管理、保证金预留及日常监管等工作中予以应用。 |
序号 |
原实施部门 |
事项名称及权限 |
事项类型 |
调整意见 |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
13 |
建设局 |
对政府投资的大中 型建设工程项目初 步设计文件未经审 査或者经审査未通 过,擅自交付施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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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建设局 |
对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建筑工程未经抗震设防专项审査或者经审査未通过,擅自交付施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取消 |
|
15 |
建设局 |
对建设单位参与搬 迁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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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农业农村与民政事业中心 |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 (场)或者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屠宰技术人员未依法取得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开具的健康证明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取消 |
|
17 |
农业农村与民政事业中心 |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 (场)运载生猪产品不符合《山东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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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原实施部门 |
事项名称及权限 |
事项类型 |
调整意见 |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
18 |
农业农村与民政事业中心 |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 (场)或者小型生猪屠宰场点拒绝为生猪饲养户提供屠宰服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取消 |
|
19 |
农业农村与民政事业中心 |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 (场)未按规定建立质量追溯制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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