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标题: | 淄博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淄高新征公告〔2024〕8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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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370300660184255A/2024-5491278 | 文号: | |
| 发文日期: | 2024-12-05 | 发布机构: | 高新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 |
淄博市人民政府
征收土地公告
淄高新征公告〔2024〕8号
2024年11月22日,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2024年第14批次建设用地经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公告如下:
一、征地批准文件
山东省人民政府以《关于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2024年第14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鲁政土字C〔2024〕36号)批准征收土地1.5047公顷(批复文件详见附件)。
二、征收土地的范围
地块1范围:G233以北、古候路以南、凤凰大道以西。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临淄区凤凰镇南坞东村、北金村、西召村。
三、征收土地的位置、面积、开发用途
地块1:位于G233以北、古候路以南、凤凰大道以西,面积1.5047公顷,其中农用地1.5047公顷(水浇地1.3204公顷、有林地0.0338公顷、其他林地0.0382公顷、农村道路0.1123公顷),拟用于工业项目建设,开发用途为工业用地。
四、征收土地的工作安排
(一)费用拨付。本次征收土地涉及的征地补偿安置有关费用由财政部门按照签订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时间将征地补偿安置有关费用拨付到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账户,将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拨付给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所有权人账户。
(二)交付土地。征地补偿安置有关费用足额拨付后,相关各方及时清理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按照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时间交付土地。
五、其他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和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同时予以发布。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相关权利人对山东省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批复文件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告张贴满10个工作日后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期间,除法定情形外,不影响征收土地的实施。
特此公告。
附件:关于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2024年第14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
联系人:王宁,联系电话:3579919。
淄博市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