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
标题: 淄博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淄高新征公告〔2024〕5号
索引号: 11370300660184255A/2024-5476547 文号:
发文日期: 2024-09-19 发布机构: 高新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

淄博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淄高新征公告〔2024〕5号

发布日期:2024-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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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

征收土地公告

淄高新征公告〔20245

  

202494日,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2024年第8批次建设用地经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公告如下:

一、征地批准文件

山东省人民政府以《关于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2024年第8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鲁政土字C202415号)批准征收土地6.2972公顷(批复文件详见附件)。

二、征收土地的范围

地块1范围:鲁山大道以东、沾临高速以西、果里大道以北。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桓台县果里镇面窝村;

地块2范围:鲁山大道以东、沾临高速以西、果里大道以北。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桓台县果里镇东付村、面窝村;

地块3范围:鲁山大道以东、沾临高速以西、果里大道以北。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桓台县果里镇东付村。

三、征收土地的工作安排

(一)费用拨付。高新区财政部门按照签订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时间,将征地补偿安置有关费用拨付到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账户,将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拨付给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所有权人账户。

(二)交付土地。征地补偿安置有关费用足额拨付后,相关各方及时清理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按照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时间交付土地。

四、其他

本公告在被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村和村民小组及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同时予以发布。

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相关权利人对山东省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批复文件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期间,除法定情形外,不影响征收土地的实施。

特此公告。

 

附件:关于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2024年第8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

联系人:王宁,联系电话:3579919

 

 

 

                                                               淄博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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