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淄博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高新征预公告〔2024〕3号 | ||
---|---|---|---|
索引号: | 11370300660184255A/2024-5439630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4-03-18 | 发布机构: | 高新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 |
淄博市人民政府
征收土地预公告
高新征预公告〔2024〕3号
为保障公共利益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淄博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
一、拟征收土地位置、范围、权属
地块1范围:柳泉路以西、齐新大道以北、齐风大道以南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张店区四宝山街道北石村、王埠村
地块2范围:南京路以东、齐新大道以北、金晶大道以西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张店区四宝山街道北石村、朱庄社区
地块3范围:西五路以东、齐新大道以北、金晶大道以西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张店区四宝山街道赵庄村、朱庄社区、北石村
地块4范围:沾临高速以东、古侯路以南、凤凰大道以西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临淄区凤凰镇南坞西村、南坞东村
地块5范围:金晶大道以东、青银高速以南、中润大道以北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张店区四宝山街道曹一村、曹二村、曹三村、街子村
二、拟征收土地目的、拟开发用途
地块1拟用于住宅、商业建设,开发用途为居住用地、商业服务业用地,位于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淄博市2023年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的批复》(鲁政土字〔2024〕8号)批准的成片开发范围内。
地块2拟用于工业、商业建设,开发用途为工矿用地、商业服务业用地,位于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淄博市张店区2022年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的批复》(鲁政土字〔2023〕31号)批准的成片开发范围内。
地块3拟用于工业、商业建设,开发用途为工矿用地、商业服务业用地,位于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淄博市张店区2021年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的批复》(鲁政土字〔2021〕509号)批准的成片开发范围内。
地块4拟用于工业建设,开发用途为工矿用地,位于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淄博市张店区2021年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的批复》(鲁政土字〔2021〕509号)、《关于淄博市2023年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的批复》(鲁政土字〔2024〕8号)批准的成片开发范围内。
地块5拟用于居住、商业、工业、道路建设,开发用途为居住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运输用地,位于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淄博市2023年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的批复》(鲁政土字〔2024〕8号)批准的成片开发范围内。
三、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违反规定在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抢栽、抢种、抢建的,对抢栽、抢种、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淄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高新区财金局、高新区农业农村局、四宝山街道办事处拟于2024年3月30日至2025年3月29日组织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勘测定界及清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请本次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所有权人等单位和个人按时参加并积极支持配合。不能直接到场的,要书面委托他人代理。
四、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鲁政字〔2023〕144号文公布的张店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本次征收土地共涉及张店区1个区片,Ⅳ级区片每亩补偿7.5万元;涉及临淄区1个区片,Ⅲ级区片每亩补偿7.5万元。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按照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淄博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自然资函〔2022〕20号)的规定执行。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住宅、工矿企业及其他建筑设施拆迁,由淄博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制定农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被征收土地村(居)的具体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待土地现状调查和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完成后,由淄博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拟定并公告。
五、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和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同时予以发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公示10个工作日,自2024年3月18日起至2024年3月29日止。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相关权利人对本公告有异议的,可自公告结束前向淄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提出书面申请;对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有异议的,在土地现状调查结束后5日内,向淄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提出书面申请。淄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会同有关部门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相关权利人提出的合法诉求要认真复核并妥善处理。
特此公告。
联系人:王宁 ,联系电话:3579919。
淄博市人民政府
2024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