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标题: | 关于印发淄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2023年“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指引 | ||
|---|---|---|---|
| 索引号: | 11370300660184255A/2023-5356803 | 文号: | |
| 发文日期: | 2023-05-05 | 发布机构: | 高新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 |
关于印发淄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2023年“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指引
局机关各科室,各队所、中心:
根据《关于印发淄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的通知》制定我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淄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指引
淄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
2023年5月5日
淄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指引
本工作指引适用于淄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2023年度抽查计划涉及的市场主体和其他类检查对象。
—、前期准备
实地核查前,可根据需要查阅检查对象相关基本信息,初步了解被抽查单位的基本信息和可能存在的问题,提高检查效率。在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时,要根据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合理确定、动态调整抽查比例和频次,实施差异化监管。
二、实地核查
实地核查人员不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在核查中,应注意通过文字、音频或影像等方式留存核查痕迹,必要时可邀请相关人员作为见证人。
三、结果公示
检查结果应当在抽查检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高新区管委会网站向社会公示。根据执法检查细则和评分标准,抽查检查结果的类型包括:未发现问题、未按规定公示应当公示的信息、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不配合检查情节严重、未发现开展本次抽查涉及的经营活动、发现问题待后续处理。
第一章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义务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指引
一、抽查事项
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义务履行情况的检查
二、检查内容和方法
(一)检查内容
1.《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制情况。矿山企业是否编制方案,方案是否在有效使用期内等。
2.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义务履行情况。矿山企业是否按照方案开展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是否开展地质环境监测,是否建立基金账户、足额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基金等。
3.土地复垦义务履行情况。矿山企业是否按要求建立土地复垦费用专门账户、足额预存土地复垦费用,并签订土地复垦费用使用监管协议,是否完成方案确定的复垦任务等。
(二)检查方法
1.按一定比例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制定检查工作方案。
2.下发检查通知,将检查计划告知被检查对象。
3.按照检查工作方案,组织人员进入现场检查企业复垦活动情况、查阅相关资料、听取汇报等。
4.对检查结果作出结论,将结果告知被检查对象,对检查出的问题明确整改时限,责令整改。
三、检查依据
(一)《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采矿权人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相关责任人应当配合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提供必要的资料,如实反映情况。
(二)《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报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21号)
第二章 测绘资质巡查工作指引
一、抽查事项
测绘资质监督检查
二、检查内容和方法
(一)检查内容
在测绘资质管理信息系统提报的法人资格、技术人员、技术装备等材料与测绘单位实际的一致性;测绘项目合同履约情况;技术和质量保证体系;测绘项目备案、成果汇交等法定义务履行情况;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组织管理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岗位培训;职工隐患排查奖励制度及落实情况;测绘安全生产宣传警示教育;安全生产自查自纠、问题台账建立等落实情况。
(二)检查方法
1.下发检查通知书。负责检查的单位提前一周时间向受检单位下发书面检查通知书,告知受检的内容、时间和要求。
2.实地检查。召开检查首次会议,听取受检单位工作情况汇报;查验相关证书、票据、凭证及近两年完成测绘项目的合同、技术设计、技术总结、验收报告等文件资料。
3.反馈情况。召开检查末次会议,根据实地检查情况,以书面形式向受检单位反馈检查情况,提出整改意见。
三、检查依据
(一)《测绘法》
第四条 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
(二)《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测绘资质管理办法和测绘资质分类分级标准的通知》(自然资办发发〔2021〕43号)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随机检查机制,依法对测绘单位的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测绘成果和资料档案管理制度、技术和质量保证体系、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等测绘资质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测绘成果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引
一、抽查事项
测绘成果质量的监督管理
二、检查内容和方法
(一)检查内容
对测绘资质单位完成的测绘航空摄影、测绘地理信息工程、工程测量、不动产测绘、“多测合一”等测绘地理信息成果进行质量监督检查。包括:技术设计书、技术总结、检查报告等技术文档编写的正确性以及内容的完整性;引用起始成果、资料的合法性、正确性和可靠性;成果资料(各级控制、图件、成果等)的完整性和规范性;外业检测成果成图的数学和地理精度;项目中使用仪器、设备等检定情况及其精度指标与项目设计文件符合性;项目中使用软件的测试情况等标准规定的其他内容。
(二)检查方法
1.下发检查通知书。负责监督检查的单位提前3天时间向受检单位下发书面检查通知书,告知受检的内容、时间和有关要求。2.实地检查。召开监督检查首次会议,听取受检单位工作情况汇报后随机抽取检查项目;查验相关证书、票据、凭证及近两年完成测绘项目的合同、技术设计、技术总结、验收报告等文件资料。3.反馈情况。召开监督检查末次会议,根据实地检查情况,以书面形式向受检单位反馈检查情况,提出整改意见。检查结果统一出具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检验报告。
三、检查依据
《测绘法》
第三十九条 测绘单位应当对完成的测绘成果质量负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测绘成果质量的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