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关于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不动产登记费退费的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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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0660184255A/2020-1939891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0-05-22 | 发布机构: | 国土资源局高新区分局 |
为落实各级“放管服”改革精神,优化营商环境,根据淄博市自然资源局、发改委、财政局、工信局、税务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减免告知承诺制的通知》(淄自然资字【2020】113号),如您公司2016年9月28日至本公告发布日在高新区办理过不动产登记并交纳了不动产登记费,期间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联合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小微企业标准(或为个体工商户),请到高新区政务中心3楼不动产登记区收费窗口填写《淄博市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减免告知承诺书》,提供交费票据及公司账户,我局将按相关规定为您公司办理退还不动产登记费手续。
淄博市自然资源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
2020年5月21日
咨询电话:2326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