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区综合行政执法与应急管理局
标题: 关于对《淄博市夜间经济街区(夜市)秩序管理暂行办法》的解读
索引号: /2021-5213570 文号:
发文日期: 2021-07-28 发布机构: 高新区综合行政执法与应急管理局

关于对《淄博市夜间经济街区(夜市)秩序管理暂行办法》的解读

发布日期:2021-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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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726日,淄博市城市管理局印发了《淄博市夜间经济街区(夜市)秩序管理暂行办法》,按照相关规定,现对《办法》进行解读

一、起草背景

为规范城区夜间经济街区(夜市)秩序管理,营造整洁、有序的经营环境,促进夜间经济健康发展,依据《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挖掘消费潜力繁荣发展夜间经济的实施意见》(淄政发〔2019〕13号)有关要求,配套制定管理办法,不断完善城市服务功能,挖掘消费潜力,扩大消费供给,强化夜间消费安全和消费环境保障,进一步活跃消费市场,增强城市“年轻气质”和“年轻指数”,为推动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强劲内需驱动力。

二、主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建成区内设置夜间经济街区(夜市)以及在夜间经济街区(夜市)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二)职责分工。

1.各区县政府(管委会)具体负责统筹本地区夜间经济

街区(夜市)规划建设的组织实施,完善基础设施、配套设施、环卫服务设施建设。各级城管部门牵头,有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协同监管,严格市场经营管理秩序。

2.城管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完善相关支持保障措施,将地摊经营商户纳入管理服务对象进行规范化管理,统筹推动夜间经济街区(夜市)建设和发展负责环卫保洁、规范周边环境秩序,依法查处违反市容管理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

3.公安部门负责夜间经济街区(夜市)周边道路机动车停放管理秩序及社会治安工作。

4.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整合夜间经济街区(夜市)周边公交运力,满足群众出行。

5.商务部门负责夜间经济街区(夜市)商业业态指导,促进业态协调发展。

6.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开发夜间文旅融合项目,推出夜间旅游产品。

7.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夜间经济街区(夜市)的交易秩序、餐饮类经营业户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8.生态环境、消防救援机构等部门单位依据法定职责加强对夜间经济街区(夜市)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对部门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经营条件。夜间经济街区(夜市)经营者应依法经营,亮证经营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上市、撤市。应具备与经营项目相适应的设施和条件,对环境卫生、经营秩序及食品、餐饮经营要遵循相关管理规定。 
    (四)监督管理。各区县政府(管委会)夜间经济街区(夜市)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对夜间经济街区(夜市)经营者实施具体监督管理工作,对于夜间经济街区(夜市)经营者违规违法行为,由各相关职能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三、实施期限

本办法自20218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7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