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标题
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应急管理中心关于印发《淄博高新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快整治严执法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文机关
高新区应急管理中心
发文字号
淄高新应急发〔2021〕9号
索引号
12370300749850840M/2021-2079785
成文日期
2021-01-27
发文日期
2021-02-01
有效性
失效
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应急管理中心
淄高新应急发〔2021〕9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淄博高新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快整治严执法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淄博高新技术开发区应急管理中心
(淄博高新技术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代章)
2021年1月27日
淄博高新区非煤矿山
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快整治严执法专项行动
实施方案
按照《淄博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快整治严执法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要求,2021年作为高新区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落实突破年”,在高新区煤矿山开展大排查快整治严执法专项行动,现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及系列重要讲话和批示指示精神,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的安全发展理念;深刻吸取近期省内外事故教训,强化“居安思危”“隐患就是事故”“安全是最大效益”三种观念,集中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快整治、严执法”专项行动,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彻底排查治理非煤矿山重大事故隐患,严惩违法违规行为,采取断然措施,集中排查,重点攻坚,铁腕整治,有效推动全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二、整治重点
(一)共性整治重点
1.安全意识不强问题
重点整治: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不入脑、不入心,风险意识、安全发展理念淡薄,管控风险能力、隐患排查治理内生动力不足,不积极主动排查整改自身存在的事故隐患,甚至对一线岗位人员“三违”行为习以为常;外包项目以包代管或包而不管等。
重点检查:(1)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2)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总监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事故隐患排查制度、操作规程和开展安全标准化情况;(4)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情况;(5)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约定情况;(6)按照规定实施“机械化换人、自动化减人”计划,加快工业机器人和智能装备应用,减少10人以上危险作业场所情况;(7)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推动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在日常管理、隐患治理、监测预警、培训教育等方面的应用,提高安全生产保障能力情况;(8)加强从业人员劳动保护,配齐并督促从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品情况。
2.双重预防体系建设运行质量不高问题
重点整治:是否健全完善企业安全风险防控机制,是否定期对生产工艺、设备设施、作业环境、人员行为和管理体系等方面进行全方位、全过程排查。是否建立安全风险管控制度,明确管控重点、管控机构、责任人员和技术改造、经营管理、培训教育、安全防护和应急处置等管控措施。是否建立安全风险警示制度,在醒目位置和重点区域分别设置安全风险公告栏,制作岗位安全风险告知卡。是否加强重大危险源管理,采用先进技术手段对重大危险源实施现场动态监控,定期对设施、设备进行检测、检验。是否建立健全以风险辨识管控为基础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制定符合企业实际的隐患排查治理清单,推动全员参与自主排查隐患。
重点检查:(1)双重预防体系建设组织机构及其人员组成和职责分工情况;(2)双重预防体系建设培训计划、内容的符合性及落实情况;(3)风险点划分和岗位危险因素辨识情况;(4)风险分级管控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考核奖惩制度、安全风险公告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5)公司、部门、车间、班组和一线岗位风险管控措施符合性、针对性、实用性;(6)各岗位隐患排查内容、责任落实情况;(7)排查出的事故隐患治理和验收情况;(8)双重预防体系建设评审和更新情况。
3.预案管理和应急保障、演练不到位问题
重点整治:综合性应急预案和专项预案针对性不强,并与所在地政府预案相衔接;实战化、常态化演练不足,应急物资、装备、经费、人员、技术等各方面的保障未落实到位;预案培训和逃生自救常识培训针对性不强。
重点检查:(1)应急预案制定、备案、修订情况和重点岗位应急处置卡编制情况;(2)建立应急救援队伍或签订救援协议情况;(3)建立应急值班制度和应急值班人员配备情况;(4)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及实战化、常态化演练情况和演练效果评估、改进、修订情况;(5)配备应急救援物资、器材、装备及维护、保养、使用情况。
4.安全培训不到位问题
重点整治:安全培训内容针对性差,考核随意,不按规定落实全员培训,考核不严格;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管理能力不强,“三违”问题突出,新入职员工未经过实操培训车间培训并考核合格后再进入生产岗位,一线从业人员未每年进入实操培训车间复训。
重点检查:(1)主要负责人分层次、分类别、分岗位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及实施情况;(2)培训经费列支、使用情况;(3)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档案建立及管理情况;(4)从业人员培训考试及持证上岗情况;(5)“三类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二)专项整治重点
1.地下矿山
重点整治:提升运输、通风、采空区充填、防排水等关键环节风险管控措施不落实、隐患排查治理不彻底;井下人员定位、通信联络等安全避险系统不符合规范规定、无法正常使用,尤其是未实现有线通信和无线通信信号全覆盖。
重点检查:(1)安全设施“三同时”落实情况;(2)掘进工作面和通风不良的采场局扇安装情况,风速、风质、风量、风压等检测仪表设置和维护情况;(3)下井人员自救器和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仪配备情况;(4)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和工艺淘汰情况;(5)使用电炉和灯泡防潮、烘烤和采暖情况及动火作业审批制度落实情况;(6)存在水害威胁的矿山,建立水害防治机构、制度和汛期应急预案编制情况;编制探水设计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7)提升系统的阻车器、过卷保护、防坠及闭锁连锁等装置设置和维护情况;(8)有严重地压活动的矿山,建立地压监测管理机构情况,采空区充填时限及充填质量情况。(9)人员定位、通信联络、监测监控、压风自救、供水施救等系统完好及使用情况;(10)所有巷道和采掘工作面、井底车场、提升机房、变电室、水泵房等关键岗位,人员定位信号和通信信号覆盖情况,井下作业人员通信终端配备情况;(11)中央调度室与井下任意地点、作业人员实时通话对讲、视频传输情况。
2.尾矿库
重点整治:擅自加高坝体,坝体外坡坡比、库水位、筑坝方式、干滩长度、排尾方式不符合设计要求;三等及以上尾矿库线监测系统未安装或运行不正常,头顶库未按《淄博市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完善治理方案和年度安全风险评估等。
重点检查:(1)库内水位、安全超高、干滩长度、排洪设施、尾矿库浸润线埋深、坝体外坡坡比、排渗设施、调洪库容等与设计或规程的符合情况;(2)尾矿坝滩顶高程是否满足冬季冰下放矿和回水的要求;排洪构筑物进水口、出水口结冰影响回水情况;(3)筑坝和排尾与设计符合情况;(4)三等以上尾矿库在线监测系统安装、使用、维护情况,四等以上尾矿库坝体位移观测设施和坝体浸润线观测设施设置和观测记录情况;上游式尾矿坝坝体勘察及稳定性专项评价情况;(5)库区周围乱采、滥挖、非法爆破等活动情况;(6)外来尾矿、废石、废水和废弃物排入库内情况。(7)头项库治理方案和年度安全风险评估报告。
(三)严打非法违法行为
重点打击:(1)地下矿山超越矿区批准范围开采;基建矿山以采代建、明建暗采;不按设计施工、生产,突击生产和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行为。(2)尾矿库未批先建行为。(3)非法开采砂石资源行为。(4)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等行为。
三、方法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1年1月底前)
各单位要将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快整治严执法专项行动与三年专项整治行动相衔接,深入分析本地区非煤矿山在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的短板弱项,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职责分工,压实监管责任和企业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大排查快整治严执法专项行动期间,各阶段工作要压茬进行。
(二)企业自查自纠阶段(2021年2月到10月底)
1.各企业要认真制定自查自纠工作方案,明确任务、目标、时限、方法、步骤及奖惩措施。要成立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分管负责人、部门负责人、车间主任、工段长、班组长参加的领导小组,细化职责分工,做到责任到人、任务到人。自查自纠工作方案由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后于2月3日前报高新区应急管理中心备案。
2.全面落实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要结合《非煤矿山安全、现场作业管理执法检查表》(见附件)和本企业实际,按照双重预防体系运行要求,从基础管理、岗位风险管控和设备设施巡查、维护方面,进行全面彻底、不留死角的自查自纠。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要登记建档,建立专门台账,逐项制定整改方案,按照责任、措施、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的要求,及时彻底整改。自查自纠和隐患整改情况要形成书面报告,由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后于每月15日、28日分别书面报送至高新区应急管理中心备案。专业技术力量不足的,要聘请专家或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全方位全过程的“诊断式”检查,精准把脉,解决问题;也可根据需要提出专家需求,报市应急管理部门协调解决,确保实效。
3.加强应急预案实战性和常态化演练。年底前,要组织开展一次综合预案的实战性演练,演练结束后对演练效果进行分析评估,总结不足,修订完善应急预案,并将修订后的预案报属地应急管理部门备案;要不定期开展专项预案演练,锻炼员工实战能力,提高灾害自救能力。
4.及时汇总分析整治情况。企业安全领导小组要充分利用全体会议、车间会议、班前会等形式,认真汇总、分析本单位集中整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研究针对性解决措施。主要负责人要在人力、物力、财力、技术等方面做好保障,及时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奖优罚劣,确保安全生产。
(三)执法检查阶段(2021年2月-11月底)
1.明确目标、周密部署。要认真梳理分析企业上报的自查报告,按照全覆盖要求和监管职责,制定执法计划,确保每个企业检查一遍。
2.加大力度、严格检查。根据《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省政府令第260号)、《关于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的意见》(鲁应急发〔2019〕75号)和《非煤矿山安全、现场作业管理执法检查表》,组织精干力量,对地下矿山、尾矿库开展执法检查。各园区、街道、镇要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强化监督检查。对发现的各类非法违法行为要从严从重惩处,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约束机制,落实安全生产约谈、通报、警示教育、“黑名单”“一票否决”等制度,大力强化“刑责治安”。
3.落实责任、强化效果。要按照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逐项检查、确认、签字,确保检查项目无遗漏、问题隐患找准确。严格做到“五个一律”,凡是发现企业不开展隐患自查自改的,一律依法处罚;凡是发现企业存在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一律顶格处罚;凡是发现企业自查自改后仍存在重大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的,一律停产整顿;凡是经停产整顿到期仍达不到安全生产要求的,一律关闭取缔;对存有重大安全风险、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长期处于停产状态或者即将倒闭的“僵尸”企业,一律尽快关闭,依法吊销企业相关证照,并向社会公告。
(四)“回头看”阶段(2021年12月)
各企业每月要开展一次自查自纠“回头看”,确保事故隐患彻底整改。各园区、街道、镇要对企业自查自纠和隐患整改等情况进行核查,确保关闭、停产、处罚等处置措施落实到位。
四、工作措施
(一)精心组织实施。要加强对集中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突出问题和目标导向,摸清辖区内非煤矿山的安全管理状况,制定针对性的措施,认真落实专项行动要求,切实推动大排查、快整治、严执法工作开展。
(二)提高执法效能。要严格标准,规范程序,切实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严厉查处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一经查实,要依法在自由裁量幅度内进行顶格处罚,公示执法处罚结果,并推送到“信用山东”平台;对纳入安全生产领域“黑名单”管理的失信单位实施联合惩戒。
(三)加强跟踪督导。要加强对集中整治的监督检查,定期督查梳理集中整治工作,加强研判分析和信息归集,及时发现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和不足,采取针对性措施予以解决,确保集中整治扎实推进,确保隐患全部整改到位。督促企业完善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和管理制度,着力构建安全自查自纠长效机制。
(四)强化宣传引导。各单位要充分发挥舆论导向作用,加大集中整治行动宣传报道力度,广泛宣传国家和省市安全生产法规和政策,及时曝光一批关闭、停产、处罚案例和重大隐患排查整改情况,为集中整治创造有利的舆论环境。
(五)加强信息报送。各单位要加强信息调度汇总工作,确保大排查快整治严执法专项行动各阶段工作有安排、有检查、有总结,按时上报进展情况。
整治期间,每月17日前,各非煤矿山企业要将《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快整治严执法专项行动工作进展情况统计表(附件4)》中排查整治隐患(企业层面)上报高新区应急管理中心;各园区、街道、镇要将《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快整治严执法专项行动工作进展情况统计表(附件4)》中开展督导检查情况上报高新区应急管理中心;6月15日前各园区、街道、镇和非煤矿山企业大排查大整治行动工作半年总结和附件4报高新区应急管理中心;12月15日前,各园区、街道、镇和非煤矿山企业大排查快整治严执法行动工作总结和附件4报高新区应急管理中心。邮箱:zbgxqajjjgk@zb.shandong.cn。
附件:1.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管理执法检查表
2.地下非煤矿山现场作业管理执法检查表
3.尾矿库现场作业管理执法检查表
4.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快整治严执法专项行动工作进展情况统计表
附件1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管理执法检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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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检查内容 |
检查方法 |
执法依据 |
处罚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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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①是否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②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按规定延期; ③采矿许可证失效,被暂扣、撤销、吊销、和注销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按规定交回; ④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按规定变更; ⑤是否存在转让、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问题。 |
查看安全生产许可证、采矿许可证、营业执照原件,验证相关检查内容。 |
①《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②《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九条第一款。③《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④《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⑤《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三条。 |
①《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②《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条。③《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④《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⑤《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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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①矿山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②从业人员不足100人的,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③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上不足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2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至少应当有1名注册安全工程师;④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不足1000人的,应当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不低于从业人员5‰但最低不少于3名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至少应当有2名注册安全工程师;⑤从业人员在1000人以上的,应当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不低于从业人员5‰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至少应当有3名注册安全工程师;⑥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总监,并建立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委员会;⑦安全生产委员会应当由本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总监)、相关负责人、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相关机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工会代表以及从业人员代表组成;⑧安全生产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 |
看员工花名册、工资发放记录,使用劳务派遣人员名单等能够证明单位从业人员人数的有关记录、文件; 查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设查 置安全总监、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文件; 查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执业证;查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记录。 |
①《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②-⑤《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九条第一款。 ⑥《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 ⑦、⑧《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十三条。 |
①《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项。 ②-⑤《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九条第一款。 ⑥《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项。 ⑦、⑧《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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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①是否按照规定对矿山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 ②矿山建设项目是否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是否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 ③矿山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是否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 ④矿山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是否经验收合格; ⑤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发生重大变更,是否存在生产经营单位未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问题。 |
查阅安全预评价报告、安全验收评价报告、设计审查批复文件、重大设计变更审查文件、竣工验收相关资料等。 |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九条。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二款。③《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④《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⑤《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重大变更范围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6〕18号)。 |
①-④《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 ⑤《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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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①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 ②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情况。 |
查阅资料、抽查询问有关人员。 |
①《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一项、《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六条第一款。②《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二项、《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七条。 |
①-②《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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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①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②是否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问题;③是否存在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问题;④是否存在特种作业人员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问题;⑤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⑥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是否符合《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或者有关标准规定;⑦矿山新招的井下作业人员,是否经实习期满独立上岗作业;⑧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建立健全情况。 |
查考核合格证明材料、特种作业操作证;能够证明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有关作业票证、巡检记录及交接班记录等;通过查询平台或设备验证特种作业操作证真实性及复审情况;抽查近2年来新上岗、再培训、转岗等教育培训档案,查看培训考试试卷、培训记录等材料; 查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的安全教育培训档案材料、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等。 |
①《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②《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③《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二款。④《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二款。⑤《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二、三款。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和《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十一条。⑦《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⑧《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⑨《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
①《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二)项。②《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七)项。③《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一款。④《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二款。⑤《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⑥《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项。⑦《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项。⑧《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⑨《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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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①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 ②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缴纳情况。 |
查企业安全生产提取使用管理制度、提取和使用台账;查看企业花名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缴纳凭证,重点查看缴纳投保人数是否与企业实际相符。 |
①《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 ②《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安监总办【2017】140)号。 |
①《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项。②《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二)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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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①是否按照规定制定事故应急预案; ②事故应急预案演练情况; ③是否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备案; ④在应急预案编制前是否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辨识、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 ⑤是否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审; ⑥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单位、人员的,是否将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单位和人员; ⑦是否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估; ⑧是否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修订; ⑨是否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物资及装备。 |
查看应急预案文本、备案登记表、演练记录、风险辨识、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文本,评审、评估、修订记录,询问相关人员等。 对照应急预案中的应急物资、装备清单,现场验证实际配备数量、种类是否与预案一致。 |
①《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八条。 ②《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八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③《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第七条。 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 ⑤《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⑦《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
①《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六)项。 ②《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六)项。 ③《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第三十二条。 ④-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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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①承包单位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具备相应资质情况; ②承包单位向作业地安全监管部门书面报告本单位取得有关许可和施工资质,以及所承包工程情况; 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签订情况; ④地下矿山正常生产期间,是否存在将主通风、主提升、供排水、供配电、主供风系统及其设备设施的运行管理进行分项发包问题; ⑤对承包单位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或者考核情况; ⑥是否将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纳入本单位的安全管理体系,实行统一管理; ⑦向承包单位进行外包工程技术交底,或者按照合同约定向承包单位提供有关资料情况; ⑧是否存在承包单位负责人兼职其他工程项目负责人问题; ⑨承包单位对项目部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安全生产检查情况。 (①-② ⑧-⑨违法主体是承包单位) |
查承包单位资质情况、书面报告回执、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对承包单位监督检查和考核材料、工程技术交底有关材料;对比查验合同内容及现场抽查询问;查承包单位对项目部进行教育培训、考核和安全生产检查记录、文件、台账等。 |
①《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②《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③《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一款。④《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⑤《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⑥《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⑦《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⑧《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⑨《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 |
①《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第一款。②《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九条。③《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④《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⑤《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⑥《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⑦《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⑧《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⑨《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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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①高危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单位负责人现场带班制度情况; ②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建立健全情况,领导带班下井考核奖惩办法制定情况,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制定情况; ③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公告; ④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完成情况公示; ⑤带班下井交接班记录、带班下井登记档案填写情况。 |
查单位负责人现场带班制度、单位负责人带班考勤档案;查地下矿山领导带班下井制度、考核奖惩办法、下井月度计划,查看井口、办公楼现场;查领导带班下井交接班记录和领导带班下井档案等。 |
①《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三条。②《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第七条。③《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二款。④《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第九条第二款。⑤《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第十一、十二条。 |
①《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七)项。②《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第十八条。③《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第十九条第(二)项。④《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第十九条第(三)项。⑤《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第二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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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①是否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②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制定情况; ③购买和发放劳动防护用品记录在案情况。 |
查配备标准及采购、发放台账;现场抽检作业人员核实劳动防护用品配发及佩戴情况。 |
①《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②《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③《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四)项。②《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③《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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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①与委托方签订技术服务合同情况;②是否按照有关法规标准的强制性规定从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活动;③是否存在安全评价报告存在法规标准引用错误、关键危险有害因素漏项、重大危险源辨识错误、对策措施建议与存在问题严重不符等重大疏漏,但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④是否存在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报告存在法规标准引用错误、关键项目漏检、结论不明确等重大疏漏,但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⑤承担安全评价、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是否存在出具虚假证明问题;⑥是否存在未取得资质的机构及其有关人员擅自从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服务情况。(在检查评价报告、检测检验报告时,重点关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及其人员是否存在上述问题) |
查评价、检测检验合同;查评价报告、检测检验报告,查设计、看现场对比报告判定是否属于重大疏漏或虚假报告;查机构、从事评价、检测检验有关人员资质、资格情况及询问有关人员等。 |
①《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十六条。②《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项。③《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五)项。④《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五)项。⑤《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五)项。⑥《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三)项, |
①-④处置依据《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⑤《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一第一款条。 ⑥《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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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是否按照财政部《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规定,提取和专项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使用范围: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和重大安全隐患治理支出,包括矿山综合防尘、防灭火、防治水、危险气体监测、通风系统、支护及防治边帮滑坡设备、机电设备、供配电系统、运输(提升)系统和尾矿库等完善、改造和维护支出以及实施地压监测监控、露天矿边坡治理、采空区治理等支出;完善非煤矿山监测监控、人员定位、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联络等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支出,完善尾矿库全过程在线监控系统和海上石油开采出海人员动态跟踪系统支出,应急救援技术装备、设施配置及维护保养支出,事故逃生和紧急避难设施设备的配置和应急演练支出;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标准化建设支出;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尾矿库闭库及闭库后维护费用支出;地质勘探单位野外应急食品、应急器械、应急药品支出;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
查看销售收入账目、企业安全费用提取账户,查看提取金额是否正确,是否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单独报帐结算。 |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 |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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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按规定缴纳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
查看企业花名册、安责险缴纳凭证,重点查看缴纳投保人数是否与企业实际相符。 |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二)项。 |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三十五条。 |
附件2
地下非煤矿山现场作业管理执法检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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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检查内容 |
检查方法 |
执法依据 |
处罚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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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①图纸是否齐全及更新(矿山应保存完整以下图纸,并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即时更新:矿区地形地质和水文地质图;井上、下对照图;中段平面图;通风系统图;提升运输系统图;风、水管网系统图;充填系统图;井下通讯系统图;井上、下配电系统图;井下电气设备布置图;井下避灾路线图) 现状图与实际严重不符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
查看图纸,对照现场进行抽查。 |
①检查依据《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4.16。 ②《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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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①安全出口(地表、每个生产水平、每个采区)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设计要求。(安全出口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设计要求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
检查设计、图纸,结合现场检查。 |
①《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1.1.3、6.2.1.2。 |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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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①是否存在擅自开采各种保安矿柱或其形式及参数劣于设计值问题; ②采用留矿法、空场法采矿的矿山是否及时处理采空区。(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
对照设计、图纸、作业规程,查看现场。 |
①《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2.1.4。 ②《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2.1.10。 |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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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①提升机(提升绞车)、防坠器、提升机钢丝绳是否定期检测; ②斜井提升是否按规定设置常闭式防跑车装置; ③竖井提升系统是否设置过卷保护装置或过卷高度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④竖井提升系统保护和闭锁连锁装置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⑤架线式电机车运输的滑触线高度是否符合要求; ⑥电机车运输的滑触线分段开关设置是否符合要求。 (防坠器未按期检测的为重大事故隐患) |
查设计、图纸、检测检验报告;现场检查(勘验)。 |
①《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金属非金属矿山在用摩擦式提升机安全检测检验规范》(AQ 2021-2008)、《金属非金属矿山在用缠绕式提升机安全检测检验规范》(AQ 2020-2008)、《金属非金属矿山在用提升绞车安全检测检验规范》(AQ 2022-2008)、《金属非金属矿山提升钢丝绳检验规范》(AQ 2026-2010)、《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6.3.4.12、《金属非金属矿山竖井提升系统防坠器安全性能检测检验规范》(AQ 2019-2010)。②《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3.2.6。③《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3.3.21。④检查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3.5.10及6.3.5.11。⑤检《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3.1.13。⑥《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3.1.14。 |
①《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三)项。 ②《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 ③《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 ④《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 ⑤《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⑥《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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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①竖井梯子间设置是否符合要求; ②行人的运输斜井人行道是否符合要求; ③行人的水平巷道有效净高、有效宽度是否符合要求。 |
查设计、现场检查(勘验)。 |
①《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1.1.6、6.1.1.7、6.1.1.8、6.1.1.9。 |
①《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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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①是否建立顶板分级管理制度; ②对顶板不稳固的采场,是否有监控手段和处理措施; ③不稳固岩层采掘是否及时支护。 (违反②-③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
查设计、制度汇编,现场检查。 |
①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2.1.8。②《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2.1.8。③《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1.5.1。 |
①《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②《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③《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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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①井口标高在当地历史最高洪水位1米以下,是否采取相应防护措施; ②排水泵、主排水系统是否定期检验; ③是否建立排水系统; ④排水泵数量及排水能力是否符合要求; ⑤是否按规定设置防水门; ⑥主要泵房是否按规定设置安全出口; ⑦水仓设置是否符合要求。 (违反①、③、④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
查设计等技术资料、结合现场检查询问;查排水泵、主排水系统定期检验报告。 |
①《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6.2.3。②《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主排水系统安全检验规范》(AQ 2029-2010)。③《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6.2.1。④《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6.4.1。⑤《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6.3.3。⑥《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6.4.2。⑦《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6.4.3。 |
①《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②《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三)项。 ③《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条。 ④《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 ⑤《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 ⑥《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二)项。 ⑦责令限期整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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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①地面向井下供电的变压器或井下使用的普通变压器中性点是否接地; ②无淹没危险小型矿山以外的矿山一级负荷是否采用双回路或双电源供电; ③井下电缆敷设是否符合要求; ④井下所有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电缆的配件、金属外皮、轨道中接近电缆线路的金属构筑物是否按规定接地; ⑤主接地极数量及设置是否符合要求; ⑥井下永久性中央变(配)电所硐室支护是否符合要求; ⑦是否按规定安装照明系统; ⑧从井下中央变电所或采区配电所引出的低压馈出线,是否装设带有过电流保护的断路器; ⑨井下变配电所高压馈出线,是否装设单相接地保护装置。 (违反①、②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
查设计等技术资料,结合现场检查,询问相关人员。 |
①《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5.1.4。②《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5.1.3、《矿山电力设计规范》(GB50070-2009)2.0.4、2.0.21。③《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5.2.6。④《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5.6.1。⑤《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5.6.5。⑥《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5.4.1。⑦《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5.5.1、6.5.5.2。 ⑧《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5.3.2。⑨《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5.3.4。 |
①《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②《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③《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④《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⑤《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⑥《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⑦《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⑧《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 ⑨《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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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①是否存在井下电机室、机修室、变压器室、变电所、炸药库和油库等主要硐室为可燃性材料建筑问题; ②储放油类是否符合要求; ③是否存在用火炉或明火加热井下空气、明火烘烤冻结管路、使用电炉或电灯采暖等问题; ④井下动火作业是否有专人监护,是否有安全措施。 |
现场检查,并询问相关人员。 |
①《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7.1.5。②《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7.1.6。③《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7.1.8。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7.1.10。 |
①《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②《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 ③责令立即整改。 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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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①是否建立机械通风系统; ②是否存在主通风机未运行或长期故障问题; ③主通风机是否按规定配置备用电机及快速更换设施; ④是否定期检测矿井通风系统、风量,作业地点气象条件; ⑤主通风机房是否按规定设置测量风压、风量、电流、电压和轴承温度等仪表; ⑥掘进面和通风不良采场是否按规定安装局部通风设备; ⑦独头工作面作业是否开启局部风机; ⑧局部通风的风筒口距工作面距离是否符合规定。 (未建立机械通风系统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
查设计、主扇风机运行记录,通风系统、风量、作业地点气象条件检测记录,现场检查、勘验结合询问有关人员等。 |
①《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4.2.1。②《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4.3.1。③《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4.3.2。④《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通风技术规范》(AQ2013.4-2008)4.2.6.1、4.2.6.2。⑤《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4.3.4。⑥《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4.4.1。⑦《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4.4.3。⑧检查依据《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4.4.2,责令限期整改。 |
①《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条。 ②《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 ③《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 ④责令限期整改。 ⑤《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 ⑥《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 ⑦《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四十五条第(一)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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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①报废的井巷和硐室的入口是否设有明显标志; ②地下矿山天井、溜井、地井和漏斗口是否设有安全标志; ③停止作业并已拆除通风设备而又无贯穿风流通风的采场、独头上山或较长的独头巷道是否设安全警示标志; ④电气设备控制硐室入口、高压电气设备是否设安全警示标志; ⑤主要进风巷道、进风井筒及其井架和井口建筑物,主要扇风机房和压入式辅助扇风机房,风硐及暖风道,井下电机室、机修室、变压器室、变电所、电机车库、油库等,室内是否按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⑥井巷的分道口是否有安全标志; ⑦地表塌陷区是否设安全警示标志; ⑧紧急避险设施外、入口处是否有安全警示标志; ⑨其他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是否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
查看设计、图纸等相关资料,现场查看。 |
①-⑦《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1.6.5、6.1.7.2、6.4.4.4、6.5.4.5、6.7.1.5、6.1.1.3、6.2.1.9。 ⑧《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紧急避险系统建设规范》(AQ2033-2011)5.6、5.7。 ⑨《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矿山安全标志》(GB16141-2008)。 |
①-⑦《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一项。 ⑧《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一项。 ⑨《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一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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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①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存在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问题。 (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
查阅地下矿山提升机、提升绞车、电缆、风筒、电机车、局扇、无轨胶轮车、等相关设备资料,现场检查结合询问相关人员。 |
①《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金属非金属矿山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一批)》(安监总管一〔2013〕101号)及《金属非金属矿山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二批)》(安监总管一〔2015〕13号)。 |
①《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六)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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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①监测监控中心设备应是否有可靠的防雷和接地保护装置;②主机是否安装在地面,是否双机备份,是否在矿山生产调度室设置显示终端;③井下总回风巷、各个生产中段和分段的回风巷是否设置风速传感器;④地下矿山是否配置足够的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仪;⑤主要通风机、辅助通风机、局部通风机是否安装开停传感器;⑥提升人员的井口信号房、提升机房、井口、马头门等人员进出场所是否有视频监控。(地下矿山未配置足够的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仪为重大事故隐患) |
查设计、图纸,现场检查。 |
①-⑥《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监测监控系统建设规范》AQ2031-2011 4.4、4.5、6.1、5.1、6.5、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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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⑥《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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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①井下最多同时作业人数不少于30人的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是否建立完善的人员定位系统; ②是否按规定配备识别卡、备用卡。 |
查设计、图纸,现场检查。 |
①-②《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人员定位系统建设规范》(AQ2032-2011)4.1、4.10。 |
①-②《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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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①压风自救系统的空气压缩机、送气管路、三通及阀门、油水分离器、压风自救装置等是否符合要求。 |
查设计、图纸,现场检查。 |
①《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压风自救系统建设规范》(AQ2034-2011)。 |
①《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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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① 供水施救系统供水管路、三通及阀门等是否符合要求。 |
查设计、图纸,现场检查。 |
①《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供水施救系统建设规范》(AQ2035-2011)。 |
①《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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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①紧急避险设施的设置是否符合要求; ②自救器配备是否符合要求。 (未配齐具有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自救器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
查设计、图纸,现场检查。 |
①-②《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紧急避险系统建设规范》(AQ2033-2011)4.4、5.3。 |
①-②《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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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①有线通讯联络系统功能是否符合要求; ②井底车场、马头门、主要机电硐室、井下变电所、主要泵房、提升机房、主要通风机房等地点是否安装通信联络终端; ② 否按规定从不同井口敷设两条通信线缆。 |
现场检查。 |
①-②《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通信联络系统建设规范》(AQ2036-2011)4.3、4.4。 ③《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5.5.4、《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通信联络系统建设规范》(AQ2036-2011)4.5。 |
①-②《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 ③《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 |
附件3
尾矿库现场作业管理执法检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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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检查内容 |
检查方法 |
执法依据 |
处罚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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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①对生产运行的尾矿库,是否存在未经技术论证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设计以外的尾矿、废料或者废水进库等问题(存在此项问题的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②是否存在未经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技术论证并同意,以及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原审批部门批准,在库区从事爆破、采砂、地下采矿等危害尾矿库安全的作业问题。(库区和尾矿坝上存在未按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开采、挖掘、爆破等活动,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
现场检查。 |
①《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8号)第十八条、《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AQ2006-2005)7.3.3。 ②《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二十六条、《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AQ2006-2005)7.3.3。 |
①《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条。 ②《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 |
|
2 |
①生产经营单位是否编制尾矿库年度、季度作业计划,是否严格按照作业计划生产运行,是否做好记录并长期保存。 |
查作业计划、运行记录。 |
①《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
①《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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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①生产运行的尾矿库,是否存在未经技术论证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变更筑坝方式、排放方式、坝型、坝外坡坡比、最终堆积标高和最终坝轴线的位置等问题; (坝外坡坡比陡于设计坡比、坝体超过设计坝高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②坝面是否按规定按设计设置排水沟。 |
查设计、现状评价报告,现场检查,必要时现场勘验等。 |
①《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②检查依据《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AQ2006-2005)8.4。 |
①《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条。 ②责令限期整改。 |
|
4 |
①一等、二等、三等尾矿库是否安装在线监测系统; ②一等、二等、三等、四等尾矿库是否按规定监测位移,浸润线、干滩、库水位、降水量等。五等尾矿库是否按规定监测位移、浸润线、干滩、库水位。监测数据是否连续、完整。(浸润线埋深小于控制浸润线埋深的为重大事故隐患) |
现场检查,查记录、台账。 |
①《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二款。 ②检查依据《尾矿库安全监测技术规范》(AQ2030-2010)4.4.1。 |
①《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 ②责令限期整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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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①尾矿库是否按规定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现状评价;②上游式尾矿坝堆积至二分之一至三分之二最终设计坝高时,是否按规定对坝体进行一次全面勘察,并进行稳定性专项评价;(未按规定对坝体稳定性进行评估的为重大事故隐患) ③尾矿库运行到设计最终标高的前12个月内,生产经营单位是否按规定进行闭库前的安全现状评价和闭库设计,闭库设计应当包括安全设施设计。 |
查设计、现状评价报告、勘察报告、稳定性专项评价、闭库设计等。 |
①-②《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 ③《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
①-②《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 ③《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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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①坝体防渗、排渗及反滤层的设置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②排洪系统的型式、布置及尺寸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
查设计、现状评价报告,现场检查等。 |
①-②检查依据《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五)、(六)项。 |
①-②《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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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①在排水构筑物上或尾矿库内适当地点,是否按规定设置清晰醒目的水位标尺; ②安全超高和干滩长度是否符合设计规定; ③坝肩是否按要求设置截水沟。 (安全超高和干滩长度不符合设计规定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
查设计、看现场、现场勘验。 |
①《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AQ2006-2005)5.4.12。 ②《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AQ2006-2005)5.3.9、5.3.10。 ③《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5.3.24。 |
①-③责令限期整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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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①尾矿库运行到设计最终标高或者不再进行排尾作业的,是否在一年内完成闭库。 |
查设计、现状评价报告、运行记录,现场检查等。 |
①《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
①《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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