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标题: | 关于依法向南金兆集团有限公司送达欠缴医疗保险费核定情况告知书的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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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2026-5593808 | 文号: | |
| 发文日期: | 2026-08-10 | 发布机构: | 高新区医保分局 |
南金兆集团有限公司:
经查,你单位未为路向庆申报缴纳2005年6月至2006年12月的医疗保险费。现职工投诉要求补缴。2026年7月1日,我单位依法作出《社会保险费事项告知书》(淄高新医险通〔2026〕44号)并依法送达,你单位逾期仍未申报。我单位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核定,期间应缴纳医疗保险费1799.85元,生育保险费135.06元,滞纳金1934.91元,限你单位于2026年8月20日前到淄博高新区医保服务大厅(地址:柳泉路111号创业火炬广场F座二楼32号窗口)办理申报并补缴。如对以上内容有异议,请在10日内向我单位提出书面意见,规定期限内未提出书面意见视为无异议。逾期不整改,将报请税务部门按《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因你单位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欠缴医疗保险费核定情况告知书》(医险核通〔2026〕44号),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医疗保障服务中心
2026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