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标题: | 关于依法向南金兆集团有限公司送达医疗保险费事项告知书的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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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2026-5589598 | 文号: | |
| 发文日期: | 2026-07-06 | 发布机构: | 高新区医保分局 |
南金兆集团有限公司:
我单位依据申请人路向庆提报的法律文书材料,发现你单位未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征缴管理规定,依法为路向庆申报缴纳2005年6月至2006年12月的医疗保险费。现职工投诉要求补缴,限你单位于2026年7月16日前至淄博高新区医保服务大厅(地址:柳泉路111号创业火炬广场F座二楼32号窗口)办理申报并补缴。
因你单位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医疗保险费事项告知书》(淄高新医险通〔2026〕44号),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医疗保障服务中心
2026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