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区医保分局
标题: 关于依法向南金兆集团有限公司送达医疗保险费事项告知书的公告
索引号: /2026-5589598 文号:
发文日期: 2026-07-06 发布机构: 高新区医保分局

关于依法向南金兆集团有限公司送达医疗保险费事项告知书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6-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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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金兆集团有限公司:

我单位依据申请人路向庆提报的法律文书材料,发现你单位未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征缴管理规定,依法为路向庆申报缴纳2005年6月至2006年12月的医疗保险费。现职工投诉要求补缴,限你单位于2026年7月16日前至淄博高新区医保服务大厅(地址:柳泉路111号创业火炬广场F座二楼32号窗口)办理申报并补缴

因你单位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医疗保险费事项告知书》(淄高新医险通〔2026〕44号),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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