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区医保分局
标题: 淄博市医疗保障局高新区分局2025年“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
索引号: /2025-5558315 文号:
发文日期: 2025-05-12 发布机构: 高新区医保分局

淄博市医疗保障局高新区分局2025年“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

发布日期:2025-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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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抽查领域 联合抽查事项 检查对象 事项
类别
检查方式 组织层级 检查部门 权责清单事项 抽查事项 实施主体 抽查内容 检查依据
97 医保基金使用情况检查 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基金使用情况检查 社会办定点医疗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省、市、县(区)级 发起 医保行政部门 对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及医保经办业务开展监督检查 对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及医保经办业务开展监督检查 市、县(区)级 是否存在违反诊疗规范、价格收费政策和医保支付范围等规定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行为;是否存在未建立医保基金使用内部管理制度,配备医保专门机构或者人员;未按照规定保管资料、传送数据、报告信息、公开费用;未经同意提供医保基金支付范围以外医药服务;拒绝医疗保障等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等行为;是否存在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的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九条
2.《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3.《山东省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配合 卫生健康(疾控)部门 对医疗卫生的监督检查 医疗卫生的检查 市、县(区)级 医疗机构资质管理情况;卫生技术人员管理情况;药品和医疗器械管理情况;医疗技术管理情况;医疗文书管理情况。 1.《医师法》第四条
2.《中医药法》第五条
3.《精神卫生法》第八条
4.《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六条
5.《药品管理法》第八条
6.《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六条
7.《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8.《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9.《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10.《护士条例》第五条
11.《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12.《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第六条
13.《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14.《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15.《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
16.《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四条
17.《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
18.《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19.《处方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
配合 市场监管部门 对价格行为的监督检查 对经营者价格行为的监督检查 市、县(区)级 检查是否存在下列行为: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行为;不执行法定价格紧急措施、价格干预措施的行为;不正当价格违法行为;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行为等。 1.《价格法》第十二至十四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四十二条
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四条至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