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食品生产许可证》服务指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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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0MB28519923/2019-1766444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19-10-09 | 发布机构: |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 |
一、申请食品生产许可(新开办),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
2、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各功能区间布局平面图、工艺设备布局图、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
3、食品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
4、进货查验记录、生产过程控制、出厂检验记录、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不安全食品召回、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生产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可提供原件,政务中心免费复印);
以上材料一式二份,加盖企业公章,报创业·火炬广场F座4楼食药分局窗口;
5、企业现场核查时需要提供的材料:
(1)产品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的检验项目应为执行标准的全部检验项目,包括标准中引用的各类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卫生标准以及营养标签中涉及的检验项目及技术要求等,不包括食品标签。
若企业执行企标,检验报告应由具有方法认证的检验机构出具;
(2)产品所执行的标准文本;
(3)产品标签、营养成分表;
(4)不再要求提供食品检验工证书,但会在现场考核食品检验员能力。
二、申请变更食品生产许可,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食品生产许可变更申请书;
2、食品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
3、与变更食品生产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三、申请延续食品生产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食品生产许可延续申请书;
2、食品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
3、进货查验记录、生产过程控制、出厂检验记录、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不安全食品召回、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落实运行情况。
4.与延续食品生产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四、办理流程
(一)申请
1、网上申报
(1)申请人登录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http://www.sdfda.gov.cn/)→网上政务服务大厅→食品→食品生产许可→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变更/换证→在线申报(申请),根据系统提示填写所有项目,上传相关材料。
在线申报系统内所有上传资料均要求是加盖公章的原件扫描件或图片。
在线申报系统填写完成后,导出即为《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2、窗口提交或邮寄。
材料经网上审查通过后,企业将纸质版材料提交或邮寄至淄博市张店区柳泉路110号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四楼市场准入窗口。
(二)受理
1、材料补正
申请材料经审查后需要补正的,工作人员将及时告知申请人补正。
2、企业补正完毕后再次提交。
3、作出受理/不予受理决定。
(三)现场核查(市场监管局负责)
经审核符合受理条件的,安排对企业进行现场核查或免于现场核查。
(四)许可
1、符合许可条件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2、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决定。
3、对于判定结果为通过现场核查的,申请人应当在1个月内对现场核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将整改结果向负责日常监管的科室书面报告。
(五)发证
食品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含明细表)的发放,申请人可以选择“自取”或“邮寄”。
办公地点:淄博市张店区柳泉路110号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四楼市场准入窗口
咨询电话:0533-2326134
食品生产许可QQ群:177692638
五、食品生产企业现场核查参考下列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药总局16号令);
3、GB 14881-2013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4、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6版);
5、相关产品审查细则;
6、GB 7718-201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7、GB 28050-2011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8、相应产品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