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标题: | 高新区卫生健康事业中心 关于开展2022-2023年度医疗机构校验工作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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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2023-5406648 | 文号: | |
| 发文日期: | 2023-11-23 | 发布机构: | 高新区卫生健康事业中心 |
各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管理,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山东省医疗机构行政许可及备案管理规程》、《山东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和要求,高新区卫生健康事业中心决定开展2022-2023年度医疗机构集中校验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校验范围
经原高新区地方事业局、高新区行政审批局核准登记的医疗机构(不含备案制诊所)。
二、校验申请
(一)在本次校验范围内的医疗机构,务必于12月1日前至卫生健康事业中心410室办理集中校验申请。
(二)申请校验提交下列材料
1.《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登录医疗机构电子化注册系统提交校验申请,正反面打印);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校验年度工作总结;
4.诊疗科室、床位(牙椅)等执业登记项目以及卫生技术人员、业务科室和大型医用设备变更情况;
5.校验期内接受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检查、指导结果及整改情况;
6.校验期内发生的医疗民事赔偿(补偿)情况(包括医疗事故)及卫生技术人员因违法违规执业受到的行政处罚和其他处理情况;
7.特殊医疗技术项目开展情况:
8.医疗机构卫生技术人员名录;
9.《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放射诊疗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10.属于医疗卫生事业单位性质的医疗机构还应当提供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11.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还应当提供互联网诊疗工作开展情况、互联网诊疗系统年度三级等保测评报告,与第三方合作搭建诊疗系统或建立互联网医院的还需提供合作协议;
12.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省相关规范性文件要求的其他材料。
需换证的医疗机构,随本次校验一并换发新证。先行提交校验材料,待接到校验合格通知后,前往行政审批局社会事务服务中心窗口办理相应换证手续。
三、校验审查
在书面审查的基础上,卫生健康事业中心按照相关要求,对医疗机构进行现场审查。
医政医管科核实情况,根据日常监管情况及现场审核指导,结合医疗机构年度工作总结及其他情况(包括行政处罚、违规广告、医疗服务质量、病人投诉等)做出综合验收。对验收合格的医疗机构准予校验;对存在问题的单位依据校验结论给予暂缓校验并限期整改;无床位的医疗机构暂缓校验期内不得开业;有床位医疗机构除急诊外,暂缓校验期间不得开展门诊诊疗。对暂缓校验期满仍不能通过校验的,将依法注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四、校验管理
(一)医政医管科:负责组织医疗机构校验工作,通知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进行校验,负责受理校验申请、现场审查,根据校验材料及现场审核情况,依法做出校验结论,录入校验结论。
(二)监督执法科:
1、提供医疗机构2022-2023年度不良执业行为积分情况表;
2、提供医疗机构2022-2023年度处罚情况。
五、其他要求
1、各医疗机构应认真填写《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全面汇总校验期内医疗业务工作开展情况,形成年度总结,确保提交的校验申请材料全面、真实、有效。一旦在校验审查中发现提交的相关材料存在隐瞒、弄虚作假情况,将给予暂缓校验并限期整改。
2、各医疗机构应积极配合做好校验现场审查工作,如实提供相关文件,病案等材料供查阅,对隐瞒、弄虚作假或拒不配合、干预、阻挠工作人员进行现场审查的,将给予暂缓校验并限期整改。
校验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12月1日前):受理医疗机构申请,各单位汇总材料,按照要求于12月1日前将所需提交的材料汇总至卫生健康事业中心410室;
第二阶段(12月1日-12月20日):卫健中心组织人员对医疗机构校验工作进行实地查看、考核,并出具现场验收意见书;
第三阶段(12月20日-12月31日)综合验收,并出具验收结论。
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卫生健康事业中心
2023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