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标题: | 中埠镇卫生院病历复印流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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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2025-5366839 | 文号: | |
| 发文日期: | 2025-05-29 | 发布机构: | 高新区文教与卫生事业中心 |
根据《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
一、只受理下列人员和机构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
1. 患者本人及其代理人;
2. 死亡患者近亲属及其代理人;
3. 保险机构及公检法部门。
二、申请人按照下列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1. 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
2.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3. 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及其近亲属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其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4. 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及其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申请人与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5. 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应当提供保险机构与患者签定的保险合同复印件,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的授权同意书,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
6.公安、司法机关因办案需要复印病案资料的,应出具采集证据的法定证明及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
三、复印病案资料内容包括:
门(急)病历、住院病案首页、出院记录、入院记录、病程记录、死亡病历讨论、手术及麻醉记录单、手术安全核查表、会诊记录、入院病人病情评估、出院病人病情评估单、手术知情同意书、麻醉知情评估书、特殊检查同意书、病危(病重)通知书、病理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嘱单、体温单、护理记录等以上内容。
四、复印病案应在申请人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复制后申请人核对无误,医疗机构加盖证明印记。医疗机构可按规定对申请者收取查询及工本费。
五、根据山东省卫健委、发改委《关于医疗机构病历资料复印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鲁发改成本〔2020〕910号),收费标准为每张(含A4、B5纸)0.5元。
六、复印病历完成后盖中埠镇卫生院病历复印专用章。
七、病历复印地点:
中埠镇卫生院病房楼一楼医保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