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标题: | 淄博市张店区中埠镇卫生院解决纠纷的合法途径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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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2025-5366569 | 文号: | |
| 发文日期: | 2025-05-28 | 发布机构: | 高新区文教与卫生事业中心 |
为维护患者合法权益,保证医疗纠纷投诉处理行为规范有序,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医疗纠纷投诉指针对本院各临床科室、医技科室及工作人员涉及诊疗过程及结果的社会投诉。
二、投诉形式。
患者在本院治疗期间或治疗后,对治疗过程中的某些环节及后果表示异议的,可采用口头、书面、电话等形式进行投诉;涉及重大事项的投诉,一般应采用书面形式。
三、涉及医疗行为的投诉受理部门为医务科。
投诉电话:0533-308101。
四、投诉处理程序:
(一)医务科设专人处理投诉,接待投诉者要礼貌诚恳,认真做好记录。
(二)能够当场答复的,尽可能当场做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经医务科调查核实或组织讨论后,在七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投诉人。
(三)涉及患者人身损害的投诉,医务科立即组织人员到相关科室进行调查,并组织召开医院医疗事故技术专家委员会分析讨论,积极采取措施,最大限度减轻损害后果,并做好家属沟通协调工作。
(四)患者对医疗纠纷的上述处理有异议时,其一可提请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医院根据鉴定结论处理解决;其二通过当地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调解处理;其三通过当地人民法院诉讼处理。
五、医疗纠纷的处理应依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规要求,规范处理程序,按程序处理汇报。
六、对医疗投诉处理过程的有关资料由医务科进行整理并归档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