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区卫生健康事业中心
标题: 中埠镇卫生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索引号: /2025-5446026 文号:
发文日期: 2025-05-28 发布机构: 高新区卫生健康事业中心

中埠镇卫生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发布日期:2025-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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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科学规范,高效有序地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救治工作,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各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要求,制定本预案。

 一、总 则

(一)预案所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宣传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二)本预案是根据各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等规章制度制定的.在执行中必须服从高新区卫生健康中心的指挥。无条件服从高新区卫生健康中心的调动和安排。

(三)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

二、预防与应急准备

(一)为加强对突发事件的组织与领导,医院成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及各类急救小组.院长担任领导小组组长,负责对全院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有关部门和小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1.领导小组全权负责疫情突发后所有应急处理工作。

2.为确保各项工作的顺利实施,医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领导小组下设临时指挥部和工作组,各个工作组根据职能确定人数,并结合实际进行增减。

3.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临时指挥部负责领导全院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负责督促,检查有关部门和小组的各项工作的落实。

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组。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医疗救治工作。

5.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勤保障组。负责应对突发事件所需设备,防护物品和药品,卫生材料的供应.及对职工和社会群众的健康教育工作。

6.疫情流调组负责流行病学调查,并积极配合区疾控部门做好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及全院范围内的消毒喷杀,感染控制工作,全院职工的防护工作。

(二)建立突发事件预防控制体系.对早期发现的潜在隐患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按程序及时报告,并指定专人进行网络直报。

1.建立突发事件信息的收集,分析,报告,通报制度。

2.抓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专业队伍的建设和培训。

3.制定并实施对全院职工和社会群众开展突发事件应急知识教育计划,增强全社会对突发事件的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

4.重点加强急救医疗服务网络的建设,配备相应的医疗救治药物,技术,设备和人员,提高院前急救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救治能力。

三、应急处理

(一)突发事件发生后,院突发事件领导小组迅速对突发事件进行综合评估,初步判断突发事件的类型,明确是否启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意见。

(二)应急预案启动后,各小组应当根据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服从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立即到达规定岗位,履行职责。

(三)急诊科及门诊各科室应当严格落实"首诊负责制",对在突发事件中致病的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对就诊患者必须接诊治疗,并书写详细,完整的病历记录;对需要转送的患者,应当按照规定将患者及其病历记录转送至接诊的或者指定的医疗机构。并结合疫情,采取相应卫生防护措施,防止交叉感染和污染。

(四)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突发事件应急临床指挥部有权紧急调集人员,储备的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必要时,配合进行人员疏散或者隔离,并可以依法对传染病疫区实行封锁。

(五)公卫科应当对突发事件现场等采取控制措施,宣传突发事件防控知识,及时对易受感染的人群和其他易受损害的人群采取应急接种,预防性投药,群体防护等措施。

(六)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医护人员,应当按照突发事件的要求,采取防护措施,并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进行工作。

(七)医务人员应当配合区卫生健康中心或区疾控中心,开展突发事件的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

(八)对新发现的突发传染病,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事件,立即上报高新区卫生健康中心,并采取控制措施。

四、突发事件信息报告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规定,在2h内,向高新区卫生健康事业中心和高新区卫生健康中心指定的专业机构区疾控中心报告,同时上报镇政府:

1.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暴发,流行的;

2.发生或者发现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的;

3.发生传染病菌种,毒种丢失的;

4.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事件的;

5.发生重大火灾,水灾,特大爆炸,车祸及其他重大伤害事件。

(二)疫情突发时,实行"零报告"制度,严格报告程序.接诊医师应立即汇报公卫科及分管院长和院长,由公卫科向高新区卫生健康中心报告,不得缓报和瞒报。

五、法律责任

(一)未依照本预案履行报告职责,对突发事件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的,对当事人及其所在科室,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依法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依据突发事件要求,未完成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所需要的设施,设备,药品等物资供应和储备的,对科室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依法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在突发事件调查、控制、医疗救治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依法给予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场训戒,口头警告,行政处分,就地免职,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对疫情畏缩不前或临阵脱逃的;

2.不听指挥,贻误救治时间的;

3.擅离职守或工作消极的;

4.违反规程,草率马虎,操作不当致使防控救治不力导致疫情蔓延,扩散的;

5.拒绝接诊患者的;

6.拒不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调度的;

7.违反国家相关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