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区卫生健康事业中心
标题: 高新区卫生健康事业中心政务公开制度
索引号: /2022-5365690 文号:
发文日期: 2022-07-18 发布机构: 高新区卫生健康事业中心

高新区卫生健康事业中心政务公开制度

发布日期:2022-07-18
  • 字号:
  • |
  • 打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以及省、市、高新区有关政务公开工作指示精神,为增强卫生健康事业中心各方面工作的透明度、认同感、满意度,密切党群、干群关系,培养务实、高效、廉洁的工作作风,提高政务公开的规范化、制度化、常态化,特制定本制度。

一、 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以及党的十九大、二十大精神为指导,以国家有关政务公开的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坚持决策公开、过程公开、管理公开、结果公开,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增强政务工作的透明度、认同感、满意度,密切党群、干群关系,促进廉政勤政建设,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和办事效率。

二、 政务公开原则

政务公开应坚持合法、及时、公开、公平、便民的原则。

三、 政务公开内容

依据高新区政务公开事项基本目录和各科室工作职责范围,制定并细化政务公开的具体内容。

   1.干部任用、人事安排及奖惩情况; 

 2.财务制度及收支情况; 

 3.重大工程项目方案、审批及招投标情况; 

4.大宗物品采购和分配情况; 

 5.固定资产处置情况; 

 6.重大管理事项的决策; 

7.工资、福利、社会保障政策规定; 

 8.领导干部个人廉洁自律和领导班子廉政勤政情况; 

 9.其他应在内部公开的事项。 

四、 政务公开的形式、方法、时间

1.通过高新区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开中心的各项工作职责、职权、政务项目等需要向社会公开的内容。

2.根据需要及时通过报刊、广播、电视、服务指南、触摸屏或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取信息的方式予以公开。

3.对内随时公开各项工作的工作计划、总结、日常各项重点工作的落实和推进情况以及工作中需要及时公开的各类事项。

4.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需公开的政策性文件应在文件出台后3个工作日内在政府网站公开发布。如遇特殊事项,可根据该事项要求的具体时间及时公开。

五、 其他相关要求

1.政务公开事项审核制度

  拟公开的事项必须经各科室负责人审核后由中心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综合科)予以公开。重大事项要由科室提出并说明理由,请分管领导审批后再行公布。

2.有重大社会影响或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事项,应当将拟决定的方案和理由向社会公布,在充分征求公众意见的基础上,再予以正式公布和实施。重大决策事项,按照听证程序组织听证后再向社会公布。

3.政务公开工作也要及时做好宣传工作,并及时向上级部门或科室报送相关稿件。各部门要注重选题,认真总结提炼政务公开工作中的经验做法和亮点成效,提升宣传稿件质量,提高国家、省、市采用稿件数量,更好地展示我中心政务公开工作的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