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高新区卫生健康事业中心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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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2025-5516525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5-05-07 | 发布机构: | 高新区卫生健康事业中心 |
高新区卫生健康中心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 |||||||
序号 | 行政执法类别 | 事项名称 | 执法依据 | 裁量基准 | 执法机构 | 时限 | 救济渠道 |
1 | 行政检查 | 对医护人员执业行为的监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2022年3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护士条例》第五条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二款 《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第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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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行政检查 | 对医疗机构执业行为的监督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三十九条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五条 《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二款、第三条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四条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四条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六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 《医疗机构预检分诊管理办法》第十条 《处方管理办法》第三条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三、三十七条 《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卫医发〔2006〕73号)第四条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医政发〔2009〕18号)第六条 《戒毒医疗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卫医政发〔2010〕2号)第四条第二款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卫医政发〔2011〕11号)第三条 《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卫医〔2006〕73号)第四条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医政发〔2009〕18号)第六条 《戒毒医疗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卫医政发〔2010〕2号)第四条第二款 《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管理办法》(卫办医政发〔2010〕194号)第四条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卫医政发〔2011〕11号)第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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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行政检查 | 对献血工作、采供血、临床用血及原料血浆采集供应行为和单采血浆站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四条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条 《血站管理办法》第六、五十条 《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第五条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第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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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行政检查 | 对医疗美容服务质量的监督 |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四条 | 高新区卫健中心 | |||
5 | 行政检查 | 对人体器官移植技术及临床应用的监督 |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四条 《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暂行规定》第六、三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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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行政检查 | 对医院感染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 《医院感染管理办法》第四条 | 高新区卫健中心 | |||
7 | 行政检查 | 对母婴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健康法》第三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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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行政检查 | 对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活动和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八条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三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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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行政检查 | 对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五十三条 | 高新区卫健中心 | |||
10 | 行政检查 | 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的监督检查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 高新区卫健中心 | |||
11 | 行政检查 | 对母婴保健工作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 | 高新区卫健中心 | |||
12 | 行政检查 | 对艾滋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 |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四条 | 高新区卫健中心 | |||
13 | 行政检查 | 对预防接种工作的监督检查 |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七条 | 高新区卫健中心 | |||
14 | 行政检查 | 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工作的监督检查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三十四、三十五条 | 高新区卫健中心 | |||
15 | 行政检查 | 对公共场所的监督检查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五条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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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行政检查 | 对学校卫生工作的监督检查 |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二十八条 | 高新区卫健中心 | |||
17 | 行政检查 | 对餐饮具集中消毒企业的监督检查 | 《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八条 | 高新区卫健中心 | |||
18 | 行政检查 | 对饮用水卫生的监督检查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 高新区卫健中心 | |||
19 | 行政检查 | 对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监督检查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 高新区卫健中心 | |||
20 | 行政检查 | 对职业病诊断机构、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监督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三条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五十二、五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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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行政检查 | 对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的监督检查 |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三条 | 高新区卫健中心 | |||
22 | 行政处罚 | 对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行医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2020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八条、第九十九条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四十三条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 |
《山东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高新区卫健中心 | 自立案之日三个月内作出处罚决定 | 复议、诉讼 |
23 | 行政处罚 | 对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行为的处罚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十五条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 |
《山东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高新区卫健中心 | 自立案之日三个月内作出处罚决定 | 复议、诉讼 |
24 | 行政处罚 | 对使用非卫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行为的处罚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七条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 |
《山东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高新区卫健中心 | 自立案之日三个月内作出处罚决定 | 复议、诉讼 |
25 | 行政处罚 | 对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行为的处罚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四十六条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条 |
《山东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高新区卫健中心 | 自立案之日三个月内作出处罚决定 | 复议、诉讼 |
26 | 行政处罚 | 对出具虚假证明文件行为的处罚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九条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八条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二条 |
《山东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高新区卫健中心 | 自立案之日三个月内作出处罚决定 | 复议、诉讼 |
27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注册或未办理变更执业注册从事诊疗活动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2022年3月1日起施行)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五十七条 《护士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十八条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九条、第四十二条 |
《山东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高新区卫健中心 | 自立案之日三个月内作出处罚决定 | 复议、诉讼 |
28 | 行政处罚 | 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执业规范,造成医疗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2022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五条 | 《山东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高新区卫健中心 | 自立案之日三个月内作出处罚决定 | 复议、诉讼 |
29 | 行政处罚 | 对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疫情报告或隐瞒、谎报、缓报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 | 《山东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高新区卫健中心 | 自立案之日三个月内作出处罚决定 | 复议、诉讼 |
30 | 行政处罚 | 对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 | 《山东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高新区卫健中心 | 自立案之日三个月内作出处罚决定 | 复议、诉讼 |
31 | 行政处罚 | 对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 | 《山东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高新区卫健中心 | 自立案之日三个月内作出处罚决定 | 复议、诉讼 |
32 | 行政处罚 | 对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 | 《山东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高新区卫健中心 | 自立案之日三个月内作出处罚决定 | 复议、诉讼 |
33 | 行政处罚 | 对未对使用后的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处置行为的处罚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
《山东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高新区卫健中心 | 自立案之日三个月内作出处罚决定 | 复议、诉讼 |
34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废物暂时贮存地点、设施或设备不符合卫生要求行为的处罚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
《山东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高新区卫健中心 | 自立案之日三个月内作出处罚决定 | 复议、诉讼 |
35 | 行政处罚 | 对接种疫苗未遵守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接种方案或擅自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七条 | 《山东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高新区卫健中心 | 自立案之日三个月内作出处罚决定 | 复议、诉讼 |
36 | 行政处罚 | 对无公共场所许可证营业行为的处罚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八条、第十四条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五条 |
《山东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高新区卫健中心 | 自立案之日三个月内作出处罚决定 | 复议、诉讼 |
37 | 行政处罚 | 对未对公共场所空气采光等检测行为的处罚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三十六条 |
《山东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高新区卫健中心 | 自立案之日三个月内作出处罚决定 | 复议、诉讼 |
38 | 行政处罚 | 对公共场所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行为的处罚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第三十六条 |
《山东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高新区卫健中心 | 自立案之日三个月内作出处罚决定 | 复议、诉讼 |
39 | 行政处罚 | 对公共场所从业人员无有效健康证及未培训上岗行为的处罚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 |
《山东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高新区卫健中心 | 自立案之日三个月内作出处罚决定 | 复议、诉讼 |
40 | 行政处罚 | 对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未经卫生检测或评价不合格投入使用行为的处罚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第七项) |
《山东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高新区卫健中心 | 自立案之日三个月内作出处罚决定 | 复议、诉讼 |
41 | 行政处罚 | 对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行为、利用超生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行为、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条 | 《山东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高新区卫健中心 | 自立案之日三个月内作出处罚决定 | 复议、诉讼 |
42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处罚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 《山东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高新区卫健中心 | 自立案之日三个月内作出处罚决定 | 复议、诉讼 |
43 | 行政处罚 | 对从事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违法行为的处罚 |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 《山东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高新区卫健中心 | 自立案之日三个月内作出处罚决定 | 复议、诉讼 |
44 | 行政处罚 | 对相关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相关规定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 《山东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高新区卫健中心 | 自立案之日三个月内作出处罚决定 | 复议、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