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标题: | 高新区卫健中心2024年度行政执法、处罚事项清单 | ||
|---|---|---|---|
| 索引号: | /2024-5463798 | 文号: | |
| 发文日期: | 2024-02-01 | 发布机构: | 高新区卫生健康事业中心 |
| 高新区卫健中心2024年度行政执法、处罚事项清单 | |||||||||||
| 序号 | 执法职责 | 事项类型 | 执法主体 | 承办机构 | 执法依据 | 实施对象 | 办理期限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监督投诉方式 | 救济渠道 | |
| 1 | 对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行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高新区卫健中心 | 县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2020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八条、第九十九条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四十三条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 |
《山东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市场主体 | 90天 | 不收费 | 电话投诉,窗口投诉,网络投诉,信件投诉 | 行政诉讼部门:淄博高新区人民法院 行政诉讼电话:05333585856 行政诉讼地址: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万杰路107号淄博高新区人民法院 行政复议部门:山东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行政复议电话:053151781784 行政复议地址:济南市历下区文化东路50号(华兴大厦) |
| 2 | 对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高新区卫健中心 | 县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十五条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 |
《山东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市场主体 | 90天 | 不收费 | 电话投诉,窗口投诉,网络投诉,信件投诉 | 行政诉讼部门:淄博高新区人民法院 行政诉讼电话:05333585856 行政诉讼地址: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万杰路107号淄博高新区人民法院 行政复议部门:山东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行政复议电话:053151781784 行政复议地址:济南市历下区文化东路51号(华兴大厦) |
| 3 | 对使用非卫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高新区卫健中心 | 县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七条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 |
《山东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市场主体 | 90天 | 不收费 | 电话投诉,窗口投诉,网络投诉,信件投诉 | 行政诉讼部门:淄博高新区人民法院 行政诉讼电话:05333585856 行政诉讼地址: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万杰路107号淄博高新区人民法院 行政复议部门:山东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行政复议电话:053151781784 行政复议地址:济南市历下区文化东路52号(华兴大厦) |
| 4 | 对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高新区卫健中心 | 县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四十六条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条 |
《山东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市场主体 | 90天 | 不收费 | 电话投诉,窗口投诉,网络投诉,信件投诉 | 行政诉讼部门:淄博高新区人民法院 行政诉讼电话:05333585856 行政诉讼地址: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万杰路107号淄博高新区人民法院 行政复议部门:山东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行政复议电话:053151781784 行政复议地址:济南市历下区文化东路53号(华兴大厦) |
| 5 | 对出具虚假证明文件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高新区卫健中心 | 县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九条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八条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二条 |
《山东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市场主体 | 90天 | 不收费 | 电话投诉,窗口投诉,网络投诉,信件投诉 | 行政诉讼部门:淄博高新区人民法院 行政诉讼电话:05333585856 行政诉讼地址: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万杰路107号淄博高新区人民法院 行政复议部门:山东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行政复议电话:053151781784 行政复议地址:济南市历下区文化东路54号(华兴大厦) |
| 6 | 对未经注册或未办理变更执业注册从事诊疗活动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高新区卫健中心 | 县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2022年3月1日起施行)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五十七条 《护士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十八条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九条、第四十二条 |
《山东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市场主体 | 90天 | 不收费 | 电话投诉,窗口投诉,网络投诉,信件投诉 | 行政诉讼部门:淄博高新区人民法院 行政诉讼电话:05333585856 行政诉讼地址: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万杰路107号淄博高新区人民法院 行政复议部门:山东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行政复议电话:053151781784 行政复议地址:济南市历下区文化东路55号(华兴大厦) |
| 7 | 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执业规范,造成医疗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 行政处罚 | 高新区卫健中心 | 县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2022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五条 | 《山东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市场主体 | 90天 | 不收费 | 电话投诉,窗口投诉,网络投诉,信件投诉 | 行政诉讼部门:淄博高新区人民法院 行政诉讼电话:05333585856 行政诉讼地址: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万杰路107号淄博高新区人民法院 行政复议部门:山东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行政复议电话:053151781784 行政复议地址:济南市历下区文化东路56号(华兴大厦) |
| 8 | 对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疫情报告或隐瞒、谎报、缓报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高新区卫健中心 | 县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 | 《山东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市场主体 | 90天 | 不收费 | 电话投诉,窗口投诉,网络投诉,信件投诉 | 行政诉讼部门:淄博高新区人民法院 行政诉讼电话:05333585856 行政诉讼地址: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万杰路107号淄博高新区人民法院 行政复议部门:山东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行政复议电话:053151781784 行政复议地址:济南市历下区文化东路57号(华兴大厦) |
| 9 | 对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高新区卫健中心 | 县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 | 《山东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市场主体 | 90天 | 不收费 | 电话投诉,窗口投诉,网络投诉,信件投诉 | 行政诉讼部门:淄博高新区人民法院 行政诉讼电话:05333585856 行政诉讼地址: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万杰路107号淄博高新区人民法院 行政复议部门:山东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行政复议电话:053151781784 行政复议地址:济南市历下区文化东路58号(华兴大厦) |
| 10 | 对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高新区卫健中心 | 县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 | 《山东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市场主体 | 90天 | 不收费 | 电话投诉,窗口投诉,网络投诉,信件投诉 | 行政诉讼部门:淄博高新区人民法院 行政诉讼电话:05333585856 行政诉讼地址: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万杰路107号淄博高新区人民法院 行政复议部门:山东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行政复议电话:053151781784 行政复议地址:济南市历下区文化东路59号(华兴大厦) |
| 11 | 对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高新区卫健中心 | 县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 | 《山东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市场主体 | 90天 | 不收费 | 电话投诉,窗口投诉,网络投诉,信件投诉 | 行政诉讼部门:淄博高新区人民法院 行政诉讼电话:05333585856 行政诉讼地址: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万杰路107号淄博高新区人民法院 行政复议部门:山东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行政复议电话:053151781784 行政复议地址:济南市历下区文化东路60号(华兴大厦) |
| 12 | 对未对使用后的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处置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高新区卫健中心 | 县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
《山东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市场主体 | 90天 | 不收费 | 电话投诉,窗口投诉,网络投诉,信件投诉 | 行政诉讼部门:淄博高新区人民法院 行政诉讼电话:05333585856 行政诉讼地址: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万杰路107号淄博高新区人民法院 行政复议部门:山东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行政复议电话:053151781784 行政复议地址:济南市历下区文化东路61号(华兴大厦) |
| 13 | 对医疗废物暂时贮存地点、设施或设备不符合卫生要求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高新区卫健中心 | 县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
《山东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市场主体 | 90天 | 不收费 | 电话投诉,窗口投诉,网络投诉,信件投诉 | 行政诉讼部门:淄博高新区人民法院 行政诉讼电话:05333585856 行政诉讼地址: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万杰路107号淄博高新区人民法院 行政复议部门:山东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行政复议电话:053151781784 行政复议地址:济南市历下区文化东路62号(华兴大厦) |
| 14 | 对接种疫苗未遵守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接种方案或擅自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高新区卫健中心 | 县 |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七条 | 《山东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市场主体 | 90天 | 不收费 | 电话投诉,窗口投诉,网络投诉,信件投诉 | 行政诉讼部门:淄博高新区人民法院 行政诉讼电话:05333585856 行政诉讼地址: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万杰路107号淄博高新区人民法院 行政复议部门:山东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行政复议电话:053151781784 行政复议地址:济南市历下区文化东路63号(华兴大厦) |
| 15 | 对无公共场所许可证营业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高新区卫健中心 | 县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八条、第十四条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五条 |
《山东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市场主体 | 90天 | 不收费 | 电话投诉,窗口投诉,网络投诉,信件投诉 | 行政诉讼部门:淄博高新区人民法院 行政诉讼电话:05333585856 行政诉讼地址: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万杰路107号淄博高新区人民法院 行政复议部门:山东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行政复议电话:053151781784 行政复议地址:济南市历下区文化东路64号(华兴大厦) |
| 16 | 对未对公共场所空气采光等检测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高新区卫健中心 | 县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三十六条 |
《山东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市场主体 | 90天 | 不收费 | 电话投诉,窗口投诉,网络投诉,信件投诉 | 行政诉讼部门:淄博高新区人民法院 行政诉讼电话:05333585856 行政诉讼地址: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万杰路107号淄博高新区人民法院 行政复议部门:山东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行政复议电话:053151781784 行政复议地址:济南市历下区文化东路65号(华兴大厦) |
| 17 | 对公共场所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高新区卫健中心 | 县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第三十六条 |
《山东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市场主体 | 90天 | 不收费 | 电话投诉,窗口投诉,网络投诉,信件投诉 | 行政诉讼部门:淄博高新区人民法院 行政诉讼电话:05333585856 行政诉讼地址: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万杰路107号淄博高新区人民法院 行政复议部门:山东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行政复议电话:053151781784 行政复议地址:济南市历下区文化东路66号(华兴大厦) |
| 18 | 对公共场所从业人员无有效健康证及未培训上岗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高新区卫健中心 | 县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 |
《山东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市场主体 | 90天 | 不收费 | 电话投诉,窗口投诉,网络投诉,信件投诉 | 行政诉讼部门:淄博高新区人民法院 行政诉讼电话:05333585856 行政诉讼地址: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万杰路107号淄博高新区人民法院 行政复议部门:山东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行政复议电话:053151781784 行政复议地址:济南市历下区文化东路67号(华兴大厦) |
| 19 | 对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未经卫生检测或评价不合格投入使用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高新区卫健中心 | 县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第七项) |
《山东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市场主体 | 90天 | 不收费 | 电话投诉,窗口投诉,网络投诉,信件投诉 | 行政诉讼部门:淄博高新区人民法院 行政诉讼电话:05333585856 行政诉讼地址: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万杰路107号淄博高新区人民法院 行政复议部门:山东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行政复议电话:053151781784 行政复议地址:济南市历下区文化东路68号(华兴大厦) |
| 20 | 对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行为、利用超生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行为、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高新区卫健中心 | 县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条 | 《山东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市场主体 | 90天 | 不收费 | 电话投诉,窗口投诉,网络投诉,信件投诉 | 行政诉讼部门:淄博高新区人民法院 行政诉讼电话:05333585856 行政诉讼地址: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万杰路107号淄博高新区人民法院 行政复议部门:山东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行政复议电话:053151781784 行政复议地址:济南市历下区文化东路69号(华兴大厦) |
| 21 | 对违反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高新区卫健中心 | 县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 《山东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市场主体 | 90天 | 不收费 | 电话投诉,窗口投诉,网络投诉,信件投诉 | 行政诉讼部门:淄博高新区人民法院 行政诉讼电话:05333585856 行政诉讼地址: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万杰路107号淄博高新区人民法院 行政复议部门:山东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行政复议电话:053151781784 行政复议地址:济南市历下区文化东路70号(华兴大厦) |
| 22 | 对从事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高新区卫健中心 | 县 |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 《山东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市场主体 | 90天 | 不收费 | 电话投诉,窗口投诉,网络投诉,信件投诉 | 行政诉讼部门:淄博高新区人民法院 行政诉讼电话:05333585856 行政诉讼地址: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万杰路107号淄博高新区人民法院 行政复议部门:山东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行政复议电话:053151781784 行政复议地址:济南市历下区文化东路71号(华兴大厦) |
| 23 | 对相关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相关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高新区卫健中心 | 县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 《山东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市场主体 | 90天 | 不收费 | 电话投诉,窗口投诉,网络投诉,信件投诉 | 行政诉讼部门:淄博高新区人民法院 行政诉讼电话:05333585856 行政诉讼地址: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万杰路107号淄博高新区人民法院 行政复议部门:山东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行政复议电话:053151781784 行政复议地址:济南市历下区文化东路72号(华兴大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