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标题: | 高新区卫生健康事业中心行政执法服务指南 | ||
|---|---|---|---|
| 索引号: | /2024-5365674 | 文号: | |
| 发文日期: | 2024-02-01 | 发布机构: | 淄博高新区卫生健康事业中心 |
卫生健康行政检查、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生活饮用水管理办法》《消毒管理办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
遵照《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
实施检查→表明身份,说明来意→监督检查→是否存在违法行为→进入行政处罚程序
表明身份,说明来意→监督检查→制作相应文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下达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备案。
受理→ 立案→ 调查取证→调查终结→合议→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陈述申辩或听证→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执行与结案。
(一)自受理之日7日内立案;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3个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需要延长办案时限的,报请上级行政机关批准。
(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时限7天,查封扣押期限30天,情况复杂需要延长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30日。
(三)直接送达的文书7日内送达,公告送达时限60天。
投诉电话:2341889
向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一)地点:中润大道197号高新区卫生健康事业中心
(二)时间:上午:8:30 ~11:30 下午:13:30~17:00
(三)电话:23418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