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关于依法向淄博天瑞启晨教育咨询有限公司送达仲裁裁决书的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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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2025-5510803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5-03-24 | 发布机构: | 高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
关于依法向淄博天瑞启晨教育咨询有限公司送达仲裁裁决书的公告
淄博天瑞启晨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本委依法立案受理申请人 张鹏 与你单位劳动争议案件(淄高新劳人仲案字〔2025〕第32号)后,在法定期间内已依法作出仲裁裁决书。现根据《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淄高新劳人仲案字〔2025〕第32号仲裁裁决书,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领取,逾期不领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