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标题: | 关于依法向山东鸿锦新材料有限公司送达公告文书等法律文书的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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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2023-5357939 | 文号: | |
| 发文日期: | 2023-06-09 | 发布机构: | 淄博高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
关于依法向山东鸿锦新材料有限公司送达公告文书等法律文书的公告
山东鸿锦新材料有限公司:
本委已依法立案受理申请人 车永、鲁文学、马俊胜 与你公司、山东宏润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支付工资等劳动争议案件(淄高新劳人仲案字〔2023〕第509-511号),本委通过书面、邮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专递等方式向你单位送达公告文书,你单位均拒领、拒收,现根据《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公告文书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本委定于2023年8月4 日下午13时30分、2023年8月4 日下午14时30分、2023年8月4 日下午15时30分在本委仲裁二庭(淄博高新区天鸿路36号)开庭审理。请你单位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
特此公告。
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