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标题: | 行政处罚决定书 (淄高新)文综罚字〔2025〕F-001号 | ||
|---|---|---|---|
| 索引号: | /2025-5514044 | 文号: | |
| 发文日期: | 2025-04-15 | 发布机构: | 高新区民政和文旅事业中心 |
行政处罚决定书
(淄高新)文综罚字〔2025〕F-001号
当事人:淄博润州印业有限公司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70303334327919A
法定代表人:王艳民
住所:高新区金晶大道与济青高速路交叉口东南角三号厂房
经依法调查,现查明违法事实如下:淄博润州印业有限公司接受山东泰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委托印刷《3年真题2年模拟1年预测》(烟台专版、淄博专版)系列图书755册、印刷《考前示范卷》系列图书68册。淄博润州印业有限公司印刷以上出版物均未依照规定验证印刷委托书,该行为违反了《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
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对山东泰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涉嫌假冒出版单位名称出版出版物案进行委托调查的函1份,证明2024年12月20日,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委托淄博市新闻出版局调查山东泰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涉嫌假冒出版单位名称出版出版物一案的事实;
2.淄博市新闻出版局《关于<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管理委员会关于对山东泰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涉嫌假冒出版单位名称出版出版物案进行委托调查的函>的复函》1份,证明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在2025年2月5日收到淄博润州印业有限公司接受山东泰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委托印刷《3年真题2年模拟1年预测》(烟台专版、淄博专版)、《考前示范卷》等系列图书,未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规定,验证印刷委托书的线索;
3.淄博润州印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艳民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淄博润州印业有限公司接受山东泰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委托印刷《3年真题2年模拟1年预测》(烟台专版、淄博专版)、《考前示范卷》等系列图书,未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规定,验证印刷委托书的事实;
4.山东泰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长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淄博润州印业有限公司接受山东泰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长春委托,印刷《3年真题2年模拟1年预测》(烟台专版、淄博专版)系列图书并支付了相关印刷费用2531.1元的事实;
5.淄博润州印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艳民提供的《3年真题2年模拟1年预测》(烟台专版、淄博专版)出库单、生产传票各1份,证明淄博润州印业有限公司接受山东泰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长春委托,印刷《3年真题2年模拟1年预测》(烟台专版、淄博专版)系列图书755册;
6.淄博润州印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艳民提供的《考前示范卷》出库单1份,证明淄博润州印业有限公司接受山东泰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长春委托,印刷《考前示范卷》系列图书68册;
7.淄博润州印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艳民提供的《3年真题2年模拟1年预测》(烟台专版、淄博专版)报价单1份,证明淄博润州印业有限公司印刷《3年真题2年模拟1年预测》(烟台专版、淄博专版)系列图书印刷费用为2531.1元;
8.淄博润州印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艳民提供的收款收据1份,证明淄博润州印业有限公司收取山东泰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长春印刷费用2531.1元的事实;
9.山东泰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长春提供的收款收据1份,证明杨长春向淄博润州印业有限公司支付印刷费用2531.1元的事实;
10.淄博润州印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艳民提供的《3年真题2年模拟1年预测》成本表1份,证明淄博润州印业有限公司印刷《3年真题2年模拟1年预测》(烟台专版、淄博专版)系列图书共计755册,印刷费用为2531.1元,印刷成本费用为1770.15元,利润为760.95元。
以上证据均由相关提供人签字确认。
当事人淄博润州印业有限公司接受他人委托印刷出版物未依照规定验证印刷委托书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2020年修订版《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接受他人委托印刷出版物,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印刷委托书、有关证明或者准印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对淄博润州印业有限公司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按照新闻出版署关于处理白孝琪非法出版《半色曝光》一案中如何计算非法经营数额的批复中,委印者(或委印兼发行者)数额计算,委印后的在制品,其印刷费为经营额。淄博润州印业有限公司违法经营额为2531.1元,违法所得为760.95元。
2025年4月1日,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向你单位送达了文书编号为(淄高新)文综罚告字〔2025〕F-001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违法事实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享有陈述和申辩及听证的权利。截止到2025年4月10日,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未要求听证。
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按照2020年修订版《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之规定,经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现对淄博润州印业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760.95元;3.罚款50000元(大写:伍万元整)。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农业银行、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等银行或通过山东省非税统缴平台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山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或其指定管辖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5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