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行政处罚决定书 (淄高新)文综罚字〔2024〕001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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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2025-5514038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5-04-15 | 发布机构: | 高新区民政和文旅事业中心 |
行政处罚决定书
(淄高新)文综罚字〔2024〕001号
当事人:山东泰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7030349363967XW
法定代表人:杨长春
住所:山东省淄博市高新区柳泉路111号创业火炬广场E座804
经依法调查,现查明违法事实如下:1.山东泰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假冒云南美术出版社名称制作出版《3年真题2年模拟1年预测》(烟台专版、淄博专版)系列图书共计755册。其中,已发行665册(烟台专版585本,淄博专版80本),总码洋38468.5元,总实洋9617.14元;烟台专版90册未发行。2.烟台专版未发行的90册中语文、数学、英语各15册,该三科已发行的平均批发价为14.975元/本;物理、化学、生物各15本,该三科已发行的平均批发价为14.225元/本。3.山东泰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假冒阳光出版社名称制作出版《考前示范卷》系列图书68册,总码洋2710.2元,68册均未发行。4.山东泰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出版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三)项。
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文号为(淄高新)文综检字〔2024〕001号的高新区保卫书店现场检查笔录、进货单各1份,证明高新区保卫书店正在售卖《3年真题2年模拟1年预测》(淄博专版)书籍,书籍来源是周村文艺空间书店;
2.文号为(淄)文综检字〔2024〕4017号的周村文艺空间书店现场检查笔录、批销明细单各1份,证明《3年真题2年模拟1年预测》(淄博专版)来源为山东泰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共计80册;
3.文号为(淄)文综检(勘)字〔2025〕4001号的山东泰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山东泰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制作出版《考前示范卷》系列图书,该系列图书中,相同书名、相同ISBN号有济南专版、潍坊专版等不同地市版本,且内容不同,共计68种68册;
4.淄博润州印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艳民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山东泰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委托其印刷《3年真题2年模拟1年预测》(烟台专版、淄博专版)系列图书共计755册、印刷《考前示范卷》68册的事实;
5.淄博润州印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艳民提供的收款收据1份,证明山东泰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委托其印刷《3年真题2年模拟1年预测》(烟台专版、淄博专版)系列图书,并收到了相关印刷费用2531.1元;
6.山东泰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长春提供的收款收据1份,证明山东泰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委托淄博润州印业有限公司印刷《3年真题2年模拟1年预测》(烟台专版、淄博专版)系列图书,并支付了相关印刷费用2531.1元;
7.淄博润州印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艳民提供的生产传票1份、出库单1份,证明山东泰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委托其印刷《3年真题2年模拟1年预测》系列图书,其中烟台专版675册,淄博专版80册;
8.淄博润州印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艳民提供的《考前示范卷》出库单1份,证明山东泰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委托其印刷《考前示范卷》系列图书共计68册;
9.山东泰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长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承认假冒出版单位名称出版《3年真题2年模拟1年预测》(烟台专版、淄博专版)和《考前示范卷》,《考前示范卷》用于内部打样,仅制作未发行,《3年真题2年模拟1年预测》(烟台专版)发行至烟台青华书店、龙口润知书店的违法事实;
10.烟台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关于协助调查山东泰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涉嫌假冒出版单位名称出版出版物案相关线索的复函》1份,证明山东泰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已发行《3年真题2年模拟1年预测》(烟台专版)数量585本,总货款为8456.64元,退货数量567本,烟台专版90册未发行,未结账;
11.烟台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提供的烟台青华书店、龙口润知书店批销明细单各1份,证明烟台专版未发行的90册中语文、数学、英语各15册,该三科已发行的平均批发价为14.975元/本;物理、化学、生物各15本,该三科已发行的平均批发价为14.225元/本;
12.阳光出版社出具的《考前示范卷》系列图书定价单1份,证明68册《考前示范卷》系列图书总码洋2710.2元;
13.山东泰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及经营范围;
14.山东泰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长春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身份;
15.云南美术出版社出具的情况说明、委托发行证明各1份,证明《3年真题2年模拟1年预测》证明青岛专版是云南美术出版社出版的出版物,且专号专用;
16.阳光出版社出具的委托发行证明,证明阳光出版社出版的《考前示范卷》系列图书为一书一号;
以上证据均由相关提供人签字确认。
当事人山东泰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假冒出版单位名称出版出版物一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2020年修订版《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出版出版物的,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对山东泰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按照新闻出版署关于处理白孝琪非法出版《半色曝光》一案中如何计算非法经营数额的批复中,委印者(或委印兼发行者)数额计算:委印并全部发行的,出版物的总码洋为经营数额;委印后制成品未发行的,制成品总码洋的70% (或当地最低发行折扣)为经营额;委印后部分已发行、部分未发行的,已发行的出版物的总码洋加未发行部分的经营额为总经营款,未发行部分的经营额计算方法为:已发行出版物的平均批发价乘以未发行的出版物的册数;委印后的在制品,其印刷费为经营额。山东泰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违法经营额为41679.64元。
2025年4月1日,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向你单位送达了文书编号为(淄高新)文综罚告字〔2024〕001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违法事实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享有陈述和申辩及听证的权利。截止到2025年4月10日,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未要求听证。
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按照2020年修订版《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之规定,经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现对山东泰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没收出版物;2.罚款人民币208398.2元(大写:贰拾万捌仟叁佰玖拾捌元贰角)。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农业银行、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等银行或通过山东省非税统缴平台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山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或其指定管辖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5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