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救助保障工作的通知发文机关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地方事业局
发文字号
淄高新管办发〔2020〕2号
索引号
/2020-5153719
成文日期
2020-08-26
发文日期
2020-08-31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有效性
有效
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救助保障工作的通知
淄高新管办发〔2020〕2号
各部、局,各直属企事业单位,各园区、街道、镇,市驻区各部门、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残疾人享受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水平,根据民政部等6部门《关于在脱贫攻坚中做好贫困重度残疾人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民发〔2019〕33号)、高新区工委管委会《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的实施意见》(淄高新发〔2018〕30号)和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淄博高新区残疾人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的通知》(淄高新管字〔2017〕140号)精神,经研究,现就进一步加强残疾人救助保障工作通知如下:
一、低保重症精神和智力残疾人住院生活补助
具有高新区常住户口的低保重症精神和智力残疾人,入住指定医院接受免费康复治疗,免除1年的生活费5500元。
二、实施成人助听器救助项目
具有高新区常住户口的成年贫困听力残疾人,按照1500元/例的标准(超出费用自理),免费安装助听器。
三、对自主创业的贫困残疾人给予创业补助
在市场监管部门注册后合法经营的自主创业贫困残疾人(就业年龄段内),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扶助资金。
四、对残疾人就业扶贫基地给予资金扶持
对每年安排贫困残疾人就业达10人以上的高新区残疾人扶贫基地(残疾人在该基地工作需满1年以上),给予每年2万元的扶持资金。
五、对驾驶机动轮椅车的残疾人进行燃油补贴
具有高新区常住户口、购买并驾驶机动轮椅车的残疾人,按照260元/人/车/年的标准发放燃油补贴,实现应补尽补。
六、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参加汽车驾驶技能培训给予补贴
对具有高新区常住户口,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并在就业年龄段的残疾人,按照《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11号)规定在残疾人汽车驾驶定点培训机构培训考核合格,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一次性给予2000元的驾训补贴。
七、对残疾学生和困难重度残疾人家庭学生给予就学资助
对具有高新区常住户口,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的残疾学生和困难重度残疾人家庭学生,新考入高中(含职业中专)的学生,每人每年资助1000元;新考入全日制公办或民办高校(含专科生、高等职业教育生、本科生、研究生)的学生,每人每年资助3000元。
八、为残疾人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对具有高新区常住户口,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的残疾人,每人每年购买一份20元(保额为1.2万元)的意外伤害保险。
九、进一步提高抢救性康复救助残疾儿童生活补助标准
对户籍在高新区的残疾儿童(0-9岁),进入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全日制康复训练的,在享受市里每名残疾儿童每年2500元补助标准的同时,高新区再给予每名残疾儿童每年1500元的补助资金,使高新区参加抢救性康复的每名残疾儿童每年补助达到4000元,此项资金专项用于残疾儿童住宿、交通和生活费补助。
本通知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9月30日。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对残疾人给予资助的通知》(淄高新管办发〔2016〕2号)同时废止。
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0年8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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