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标题: | 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关于对山东辰贝驰新材料有限公司“7·31” 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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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2025-5549655 | 文号: | |
| 发文日期: | 2025-11-12 | 发布机构: | 高新区建设局 |
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关于对山东辰贝驰新材料有限公司“7·31”
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
“7·31”物体打击事故调查组:
你调查组《关于审定〈淄博高新区山东辰贝驰新材料有限公司厂房修缮作业“7·31”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的请示》(淄高新建发〔2025〕2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原因的分析和事故性质的认定。
二、同意事故调查组对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员的责任划分及处理建议。
三、同意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附件:淄博高新区山东辰贝驰新材料有限公司厂房修缮作业“7·31”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
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管理委员会
2025年11月5日
附件
淄博高新区山东辰贝驰新材料有限公司厂房
修缮作业“7·31”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
2025年7月31日6时55分,由淄博高端装备及现代服务业产业园管理中心(以下简称“高端装备中心”)辖区内的山东辰贝驰新材料有限公司在厂房修缮进行切割作业时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36万元。
事故发生后,淄博高新区管委会成立了由管委会分管领导任组长,组织人事部、建设局、高新区公安分局、应急管理中心和高端装备中心等相关单位人员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并聘请市住建系统两位专家参与技术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基本要求,“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查明事故经过、事故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事故性质,提出处理建议。同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经调查组调查,该事故性质认定为一起一般物体打击事故。现将事故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发生项目工程概况
山东辰贝驰新材料有限公司厂房修缮作业项目(以下简称“该项目”)位于南金社区东侧,由山东辰贝驰新材料有限公司投资、博兴县永昌钢结构经营部承接。
山东辰贝驰新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资本:陆佰万元。法定代表人常某亮,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成立日期2021年6月2日。营业范围: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金属材料销售、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钢压延加工、金属材料制造、喷涂加工、金属制品销售、金属结构销售、有色金属合金销售、高性能有色金属及合金材料销售、新型金属功能材料销售、金属链条及其他金属制品销售、交通及公共管理用金属标牌制造、交通及公共管理用标牌销售、隔热和隔音材料制造、隔热和隔音材料销售、金属丝绳及其制品制造、货物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住所:山东省淄博市先创区南金村386号。登记机关: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博兴县永昌钢结构经营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经营者周某锋,组成形式:个人经营。注册日期2018年4月19日。经营范围:钢结构、大型户外广告牌、限高架、钢架式结构、门窗加工销售及安装。(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地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其经营场所:山东省滨州市博兴县店子镇董官村。登记机关:博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山东辰贝驰新材料有限公司与博兴县永昌钢结构经营部签订合同时间为2025年7月26日,开工时间为2025年7月27日。合同中各方已明确相关安全责任。事故发生时,正在进行厂房顶棚的修缮工作,现场共两名修缮人员,均戴安全帽、系安全带。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5年7月31日6时15分左右,山东辰贝驰新材料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常某林(身份证号:***)叮嘱博兴县永昌钢结构经营部现场项目负责人周某锋(身份证号:***)落实班前教育、安全防护用品佩戴、动火审批等安全措施。随后周某锋给作业人员程某阔(身份证号:***)和张某利(身份证号:***)进行班前教育并安排工作任务。张某利负责屋面铺板作业,程某阔负责挡水板及导流槽切割作业,当日具体工作位置在车间从北向南第六、七跨间,高度12米-14米。周某锋在现场对电箱进行巡查,常某林与其在一起对修缮作业进行监护。6时30分左右,程某阔把氧气瓶、乙炔瓶放置到工作面下方地面相应位置,做好相关准备工作后进入曲臂车工作篮,操作曲臂车上升至作业位置后开始对挡水板进行切割作业。作业过程中,因挡水板长度为24米左右,其采用分段切割作业方式,两个檩条间的长度(约3米)为一个切割单元,共八个切割单元。其在进行第五切割单元作业时,首先完成挡水板西边连接位置的切割作业,随后操作曲臂车向东移动进行东端切割,当将挡水板东端上半部分连接处切割完成后,需要将曲臂车下降调整作业位置对下半部分导流槽进行切割,切割过程中,挡水板东端连接部分因严重锈蚀突然发生断裂,挡水钢板(长度3.36米,宽度0.2米,高度0.07米)沿着导流槽发生滑落,并撞击程某阔胸部。周某锋听到异常声音后,回头发现地面上有一段挡水板,此时程某阔正在工作篮内操作曲臂车下降,到达地面后程某阔走几步后就倒下了。
(二)事故救援及善后处理情况
周某锋和常某林第一时间在现场对倒地的程某阔进行呼喊。见程某阔没有反应后,现场项目负责人周某锋拨打了120急救电话,7时10分左右,120救护车到达现场并将伤者送至临淄区齐都医院,9时25分程某阔因发生血容量减少性休克,经抢救无效死亡。
7时40分周某锋向政府主管部门报告。高新区管委会接到事故报告后,迅速成立事故调查组,并做好家属安抚及善后处理工作。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
事故共造成1人死亡。程某阔,男性,46岁,身份证号:***,山东省菏泽曹县人。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事故发生原因
1. 事故发生直接原因
程某阔在修缮作业过程中未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未先把上部切割完成的挡水板采取固定措施,致使挡水板严重锈蚀处突然断裂后沿着导流槽发生滑落,并撞击其胸部。
2. 事故发生间接原因
博兴县永昌钢结构经营部,对现场的危险源辨识不全面、不细致、不到位,未能识别出挡水钢板的连接锈蚀情况。
(二)事故性质
经调查组认定,该事故为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责任认定和处理措施
(一)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责任人员
程某阔,博兴县永昌钢结构经营部切割作业人员。安全意识不强,在对挡水板上部完成切割时,未能识别出剩余挡水板连接锈蚀情况,未采取固定措施,导致挡水板发生滑落,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其责任。
(二)有关单位及公职人员处理建议
1. 高端装备中心,未对辖区内违规建设项目及时发现并制止,监管失察。责成高端装备中心向高新区工委管委会做出深刻检查。
2. 建设局,履行安全生产行业监督管理职责不力,指导高端装备中心履行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职责不到位。责成建设局向高新区工委管委会做出深刻检查。
3. 史某林,中共党员,淄博高新区建设局九级职员。履行安全巡查职责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责令其做出深刻书面检查。
(三)行政处罚建议
1. 责令该项目停止施工作业。停工期间对修缮作业所有危险源进行辨识,对现场安全隐患全面自查整改,在达到相关安全生产条件前,不得再次进行修缮作业。
2. 博兴县永昌钢结构经营部,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施工现场危险源辨识不全,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3. 周某锋,博兴县永昌钢结构经营部项目现场负责人及经营者,对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不到位,督促职工落实切割作业安全操作规程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对博兴县永昌钢结构经营部周某锋进行处罚。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为吸取事故教训,落实“四不放过”原则,举一反三,切实做好今后的安全生产工作,防止类似事件发生,提出如下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该项目现场参建单位应汲取事故教训,总结经验,对全员进行事故警示教育,深刻反思事故带来的惨痛教训,防止类似事故再发生。
(二)各相关单位及人员要深刻吸取教训,进一步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强化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充分认识到修缮作业的高风险性,杜绝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始终将安全生产置于一切工作的首位,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制,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三)各有关部门要将修缮作业安全监管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督促修缮作业单位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要求,加强监督检查,督促企业完善修缮作业过程管理和安全检查。
(四)外包施工队伍依法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负总责,建立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接受并服从发包单位的统一管理。必须编制安全作业规程、施工方案,必须全面开展安全风险辨识,必须开展安全技术交底,必须严格落实作业审批制度,必须建立作业现场统一协调、管理机制。组织开展定期、不定期、季节性以及专项安全生产检查,发现作业现场存在安全隐患,要闭环整改到位。
(五)各相关企业要积极推行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全方位、全过程辨识安全风险并进行有效管控,逐一落实作业队伍和岗位的管控责任,健全完善施工现场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明确和细化隐患排查的事项、内容和频次,并将责任逐一分解落实,定期组织排查工人健康状况,消除各类安全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