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标题: | 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淄博高新区城市供水突发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 ||
|---|---|---|---|
| 索引号: | /2024-5443485 | 文号: | |
| 发文日期: | 2024-05-14 | 发布机构: | 高新区建设局 |
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淄博高新区城市供水突发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淄高新管办字【2024】6号
各部、局,中心、四宝山街道、中埠镇,市驻区各部门、单位、各直属企事业单位,各有关单位:
《淄博高新区城市供水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已经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5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淄博高新区城市供水突发事故应急预案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为加强对高新区城市供水系统重大事故应急工作,指导和应对可能发生的供水安全事故,及时、有序、高效地开展事故抢险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保障经济社会和谐发展,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市供水条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城市供水应急预案编制导则》、《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城市供水系统重大事故应急预案》、《淄博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淄博市供水管理办法》、《淄博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淄博市城市供水突发事故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高新区管辖区域内城市供水系统发生事故,严重影响城市供水水质、水量事件的应急处置。突发性事件主要包括:
(1)供水水源或供水设施遭受生物、化学、毒剂、病毒、油污、放射性物质等污染;
(2)取水水库大坝、拦河提坝、取水渠道等发生垮坝,断裂致、损毁致使水源枯竭;
(3)地震、洪灾、滑坡、泥石流、台风、雷电等导致取水受阻,泵房(站)、井室淹没,机电设备毁损;
(4)消毒、输配电、净水构筑物等设施、设备发生火灾、爆炸、倒塌、严重泄露事故;
(5)城市主要输供水干管和配水系统管网发生大面积爆管或突发灾害影响大面积供水;
(6)调度、自控、营业等计算机系统遭受入侵、失控、毁坏;
(7)主供配电系统因故瘫痪或发生爆炸、火灾的;
(8)其他影响城市供水系统正常运行的事故;
发生在高新区管辖区域以外,可能对本管辖区域内城市供水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害的突发事件,也适用于本预案。
1.4 供水突发事故分级
根据城市供水突发事故的可能性、预计严重程度和事故可能影响的范围,分为特别重大级(Ⅰ级)、重大级(Ⅱ级)、较大级(Ⅲ级)、一般级(Ⅳ级)等四个级别。其中:
(1)特别重大供水突发事故(Ⅰ级)
受影响的供水范围占城市总供水范围或占供水总人口的30%以上,且48小时不能恢复供水的。
(2)重大供水突发事故(Ⅱ级)
受影响的供水范围占城市总供水范围或占供水总人口的20%-30%,且48小时不能恢复供水的。
(3)较大供水突发事故(Ⅲ级)
受影响的供水范围占城市总供水范围或占供水总人口的10%-20%,且24小时不能恢复供水的。
(4)一般供水突发事故(Ⅳ级)
受影响的供水范围占城市总供水范围或占供水总人口的5%-10%,且24小时不能恢复供水的。
1.5 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健全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充分发挥各级应急指挥机构的作用。
(2)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健全协调联动机制,充分动员和依靠公众力量,发挥各供水企业的作用,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3)依靠科技,提高素质。加强城市供水安全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采用先进的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设施,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应对城市供水突发事件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避免发生二次事故。
(4)长效管理,落实责任。以保障供水安全为首要目标,建立强化政府监督与鼓励社会参与、规范企业管理相结合的长效管理机制。根据突发事件的影响人口、危害程度进行分级,确定不同级别的情况报告、预案启动、应急程序,落实城市供水系统重大事故应急处置责任。
2 组织体系
2.1 预案的管理
高新区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及备案。
各城市供水企业负责制定本单位的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区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2 组织机构及职责
2.2.1 指挥部组成与职责
高新区城市供水突发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为高新区城市供水突发事故应急指挥机构。总指挥由管委会分管副主任担任,副总指挥由建设局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组织人事部、建设局、财政金融局、高新区公安分局、高新区交警大队、高新区环保局、卫生健康事业中心、应急管理中心、宣传新闻中心等部门分管负责人及突发事件发生地镇(街道、中心)、城市供水企业主要负责人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本管辖区域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启动、指挥、部署、组织实施和督查。
2.2.2 指挥部办公室设置与职责
区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建设局,作为区指挥部日常办事机构。建设局水利科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
主要职责:负责贯彻落实指挥部的各项部署,制定突发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程序和工作细则;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工作;检查督促有关部门、专业技术机构和供水企业的供水突发性事故监测、预警工作情况,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态;向区指挥部和管委会及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态及其应急处置工作情况;研究协调解决应急处置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和指导恢复重建工作;负责组织专家咨询组的日常工作;为新闻媒体提供事件有关信息;完成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2.3 专家咨询组
专家咨询组由建设局、卫生健康事业中心、高新区环保局、城市供水企业等部门单位的专业人员组成。负责为现场抢险处置工作提供技术咨询,对城市供水突发事件造成的影响进行评估,提出处置方案的建议,对应急响应终止和后期分析评估提出咨询意见,区指挥部办公室为专家咨询组提供服务和组织管理。
2.2.4 各成员单位职责
组织人事部:指导、协调做好城市供水突发性事故的伤亡职工人员家属安抚工作。依法做好事故因工伤亡人员的相关工作。
建设局:组织起草、修订《淄博高新区城市供水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并监督实施;负责区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监测、接收城市供水突发事故报警、预警信息;向管委会提出应对突发事故对策方案,协调高新区城市供水突发性事故应急救援行动;负责对水污染事故进行城市供水水源紧急调度;负责城市供水突发事故涉及的水利防洪工程的协调、调度和水情、汛情的预警、监测,修复毁坏的水利工程;做好城市供水突发事故发展动态后续报告;参与开展城市供水突发事故调查工作。
为事件现场处置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负责提供供水突发事故管线周边已存入信息系统内的其他地下管线资料。
负责应急警戒状态下运输工具调集工作,确保满足抢险救灾物资、人员、生活物资运力需求。
财政金融局:负责相关应急抢险资金及救济资金的筹集落实与监督。
宣传新闻中心:负责做好突发性事件的媒体应对工作,协调组织涉事单位准确、客观引导社会舆论。
高新区公安分局:负责维护应急抢险事故现场秩序,协助群众撤离和转移;负责对城市供水事故现场的安全保卫、秩序维护工作;参与事故原因的调查与处理工作。
卫生健康事业中心:负责供水水质卫生监测,提出应对措施及建议;组织和指导医疗单位做好医疗救治工作,并根据需要调派医务人员、医药物资、医疗设备进行支援。
应急管理中心:负责救灾物品的调配,并协调有关部门及时向事故发生地运送。
事件发生地镇(街道、中心):负责落实救援物资供应与发放;负责事件现场的群众协调工作。
高新区环保局:发生水源污染事件时,负责对水源及供水设施周围工业污染源的监督,组织查处环境污染事件,配合建设局制定水源污染治理方案。
高新区交警大队:负责疏导交通。
城市供水企业:负责自身企业供水范围内的供水突发事故的预警、报告、应急处置、善后处理等任务;组建应急响应队伍,准备应急响应物资,必要时参与其他单位的应急救援工作。
3 监测预警
3.1 监测
建立完善日常供水监测机制,做好风险评估,有效预防供水突发事故。
(1)建设局做好输水工程、水厂等重要环节的安全防护,预防和减少城市供水水源突发事件的发生。
(2)供水企业要采取人防、技防、物防等措施,做好重点部位安全防控,保证设施设备运行安全。
(3)供水企业要加强对供水调度、自动控制等系统的安全防范,实现供水水量、水压的实时监测,保证供水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4)供水企业水质检测中心要做好供水水质检测,随时掌握水质变化情况,预防水质突发事件发生。
(5)供水企业要加强危险化学品管理,水厂和水质检测中心的危险化学品要实行双人双锁管理,消毒间应设置回收和报警装置。
(6)指挥部依托供水企业水质检测中心,开展供水水质监测,强化水质抽检督察,为水质突发事件提供早期预警。
(7)指挥部定期开展隐患排查.对查出的隐患,要制定整改方案,限期整改。
(8)指挥部指导供水企业完善供水突发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演练,并做好相关宣传工作,提高全民安全意识。
3.2 预警
根据早期信息、监测信息,区有关部门要综合分析可能引发的供水突发事故级别,预警信息应及时上报,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
预警和报警信息应包括:供水事故预警的级别、类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警示事项以及应采取的相关措施等。
3.3 预警级别
依据事件即将造成的危害程度、发展情况和紧迫性等因素,由高到低划分为特别严重(Ⅰ级)、严重(Ⅱ级)、较重(Ⅲ级)、一般(Ⅳ级)四个预警级别,并依次采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来加以表示。
红色(Ⅰ级):预计将要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会随时发生,事态正在趋于严重。
橙色(Ⅱ级):预计将要发生重大以上事故,事件即将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黄色(Ⅲ级):预计将要发生较大事故,事件已经临近,事态有扩大的趋势。
蓝色(Ⅳ级):预计将要发生一般事故,事件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
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可以升级、降级或消除。
3.4 预警信息的发布与解除
接到报警信息后,建设局分析评估突发事件发生的可能性,根据分析评估结果,按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发布预警信息.红色、橙色预警由指挥部办公室提请总指挥批准发布或解除,黄色、蓝色预警由指挥部办公室发布或解除。
发布的内容包括预警级别、预警期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单位等。
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宣传车、电子显示屏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通告,对受停水影响较大的公安、消防、市政、供暖等部门以及工业用户进行专门告知,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通告方式,确保预警信息发布与解除的及时、广泛、有效。承担应急处置职责的相关单位接收到预警信息后,应及时向发布预警信息的单位反馈接收结果。
4 应急处置
4.1 信息报告
4.1.1 报告程序
(1)城市供水突发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目击者、单位或个人)有责任和义务立即拨打110、119或区指挥部办公室进行报告。有关部门或供水企业接到报告后,立即指令相关部门派人员前往现场初步确认是否属于供水突发事故。
(2)供水突发事故一经确认,区指挥部办公室及相关部门须立即向区指挥部和管委会报告。
(3)对重大、较大事故,应在事故发生后50分钟内上报至市指挥部办公室及市政府。造成人员伤亡的,要同时报应急管理中心,若属于水源污染、传染性疾病引起的供水事件,应同时分别报区高新区环保局、卫生健康事业中心。
4.1.2 报告内容
(1)事故单位详细名称、负责人、联系电话及地址;
(2)事故单位的经济类型,生产规模、水厂座数,水源地(地表、地下)数量;
(3)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
(4)事故造成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5)事故的简要经过;
(6)事故原因的初步分析判断;
(7)事故发生后采取的应急处理措施及事件控制情况;
(8)需要有关部门、单位协助抢修和处理的有关事宜;
(9)事故报告单位、签发人和报告时间;
(10)其他需要报告的有关事项。
4.2 先期处置
4.2.1 确认发生城市供水突发事故后,城市供水企业应当进行先期处置,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抢救,防止事件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妥善保护事件现场以及相关证据,并按照要求及时上报。
4.2.2 区指挥部办公室在接到城市供水突发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派人员赶赴事件现场,摸清事件的基本情况、事故类型及事故原因,做出潜在危险性的评估,报指挥部按照分级响应原则做出相应,启动城市供水突发事故应急预案进行处置,并适时发出预警。及时通知公安、消防、市政、供暖等部门,合理调配水源,做出应对措施,减少因事件停水所造成的影响。
4.3 响应启动
区指挥部办公室在接到城市供水突发事故报告后,迅速与事发地区镇(街道、中心)和供水企业建立联系,核实事故和采取应急情况,及时收集汇总事故发生的情况和各部门意见,对于确认发生的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事故,应立即报告总指挥,提出启动区专项应急预案的应急响应建议,经总指挥同意后实施,同时报区应急管理办公室。对于供水企业发生的一般事故,由区指挥部办公室启动应急响应。
4.4 响应级别
按城市供水突发事故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城市供水突发事故的应急响应分为红色预警响应(Ⅰ级)、橙色预警响应(Ⅱ级)、黄色预警响应(Ⅲ级)、蓝色预警响应(Ⅳ级)。
红色预警响应(Ⅰ级):由区指挥部利用指挥部有关部门及一切资源进行应急处置,区指挥部总指挥到达事件现场并担任现场工作组组长,并及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请求启动市级应急预案。
橙色预警响应(Ⅱ级):由区指挥部利用管委会有关部门及资源进行应急处置,区指挥部总指挥到达事件现场并担任现场工作组组长,并及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请求启动市级应急预案。
黄色预警响应(Ⅲ级):由区指挥部利用有关部门及资源,或区属供水企业利用本企业资源进行应急处置,区指挥部总指挥到达事件现场进行指导,必要时联系区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协助处置,对区指挥部先期处置仍未能有效控制的事件应及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蓝色预警响应(Ⅳ级):由事件发生企业利用本企业资源进行应急处置,区指挥部副总指挥或区指挥部办公室人员到达事件现场进行指导,必要时联系区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或发生地区镇(街道、中心)协助处置。
4.5 现场指挥与协调
启动应急响应后,根据事故情况在事故发生地设立指挥部现场工作组,由现场工作组负责应急处置工作。
4.6 应急联动
现场工作组根据实际需要,成立若干工作小组,按照职责分工,全力以赴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4.6.1 专家咨询组:指挥部办公室召集专家咨询组成员单位的专业人员,为现场抢险处置工作提供技术咨询,对事故影响进行评估,提出处置方案的建议,对应急响应终止和后期分析评估提出咨询意见。
4.6.2 抢险救援组:由建设局牵头,高新区公安分局、卫生健康事业中心、应急管理中心、高新区环保局、高新区交警大队等部门及涉事供水企业、供电等单位组成,组织专业抢险和现场救援力量,开展现场处置。
①因工程设施损毁或水质污染造成人员伤亡事故的,应先抢救受伤人员,及时、有序、高效地清理现场,搜寻、急救并安全转送伤员,降低伤亡率,减少事故损失;专业技术人员及时进入现场并积极进行抢修工作。
②水源污染事故,应立即停用现有水源,及时启用备用水源。已污染水源应在高新区环保局、卫生健康事业中心和专家工作组指导下,及时安全处置;受污染的水厂构筑物应进行清洗消毒。
③对于大面积停水事故,立即启动备用供水系统,或安排应急送水车,确保群众生活用水。
④发生火灾、爆炸、倒塌、严重泄漏等事故,首先对人员进行抢救、疏散与转移,确保人员安全。抢险救灾工作人员迅速对现场进行控制与处理。
⑤自动控制设施、设备受到攻击而造成供水事故时,立即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维修调试,尽快恢复通水。
4.6.3 医疗救护、卫生防疫组:由卫生健康事业中心牵头,负责医疗救护、疾病控制、卫生防疫和监督控制工作。
4.6.4 治安警戒组:由高新区公安分局牵头,实施现场警戒,维护周边治安秩序。高新区交警大队加强交通管制,确保应急运输畅通。
4.6.5 后勤保障组:由事故发生地镇(街道、中心)负责调集应急物资,做好应急工作人员必需的食宿等生活保障工作。
4.6.6 善后工作组:由事故发生地镇(街道、中心)牵头,卫生健康事业中心,组织人事部等部门参加,负责事件伤亡人员、因公伤亡人员及其家属的安抚、抚恤、理赔等善后处理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4.6.7 事件调查组: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由高新区建设局及高新区公安分局、卫生健康事业中心、应急管理中心、高新区环保局等部门派人组成,负责应急处置及调查、评估阶段的各项工作。
4.7 信息发布
城市供水突发事故的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依法、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的原则。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要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各新闻媒体要配合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4.8 应急结束
按照预案“谁启动、谁结束”的原则,分别由各级指挥部宣布,并通知其他相关单位。
5 恢复重建
5.1 指挥部工作
(1)整理和审查所有应急记录和文件等资料;
(2)总结和评价导致应急状态的事件原因和在应急期间采取的主要行动。
5.2 有关部门和单位工作
(1)事故应急终止后1个月内,城市供水企业和指挥部办公室应向指挥部提交书面总结报告;
(2)事故调查组在事件调查过程中,要认真分析供水事故原因,从城乡供水系统的规划、设计、运行、管理等各方面提出改进建议。
6 应急保障
6.1 应急队伍保障
各级指挥部和各供水企业应成立城市供水突发事故抢险专业救援队,确保应急人员供应;其余各职能部门应依据职能组建相关专业应急队伍,并根据应急工作需要,提高装备水平,增强队伍实战能力;同时充分发挥机关、企事业单位、志愿者团体等社会力量,做好供给保障等辅助工作。
6.2 技术保障
供水主管部门和各城市供水企业应建立水源和供水安全预警系统,建立水源和供水应急数据库。
6.3 装备保障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配足抢险物资、机械设备、机具、车辆等,确保在应对突发事件时抢险物资的供应。
6.4 通讯保障
应急期间,各电信运营单位要保障管委会、各级指挥部、各部门以及现场指挥部等机构的通讯畅通,并制定应急保障方案,确保实现应急信息双向传递。
6.5 宣传教育
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相关单位面向社会及在本管辖区内进行建设安装的单位开展以供水安全和保护供水设施为核心内容的法律、法规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并通过新闻媒体,采取多样形式,提高公众的安全意识。
6.6 培训学习
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有关单位制定相关预案培训计划,定期对供水突发事件涉及的部门、企业、人员进行培训,使其掌握相应情况的处置程序和方法,提高处置能力和工作效率。
6.7 预案演练
指挥部办公室应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定期组织对供水突发事故的应急处置演习与演练,提高应急处置水平和应急指挥能力。
7. 附则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19年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印发的《淄博高新区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淄高新管办字〔2019〕20号)同时废止。
附件:淄博高新区城市供水突发事故应急指挥部组织机构图
附件
淄博高新区城市供水突发事故应急指挥部组织机构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