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标题: | 关于印发《淄博高新区建筑工程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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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2021-5184823 | 文号: | |
| 发文日期: | 2021-07-20 | 发布机构: | 高新区建设局 |
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积极应对可能发生的建筑工程安全生产事故,高效、有序地组织重大事故抢救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和建筑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高新区实际,特制定《淄博高新区建筑工程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以下简称预案)。
第一条 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应当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迅速、措施果断、科学施救、密切协同的原则。
第二条 高新区建设局质安科成立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建设局质安科科长李猛担任组长,负责对辖区监督工程事故应急救援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质安科各副科长担任副组长,成员由质安科综合科、各监督科室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质安科副科长程永胜兼任,联系电话:3595059,具体承担建筑工程事故应急救援的日常业务及应急救援行动的组织、协调工作。
组 长: 李 猛 质安科科长
副组长: 程永胜 质安科副科长
褚 凯 质安科副科长
田新兵 质安科副科长
成 员: 宋雨燕 、王莎 、田家旭 、郑丽霞
第三条 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各方面力量处理事故相关事宜,统一指挥事故现场的应急救援工作,控制事故蔓延和扩大,力争把事故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二)根据事故发生状态,统一布置应急救援预案的实施工作,并对应急救援工作中发生的争议采取紧急处理措施。
(三)根据预案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变化和问题,及时对预案进行修改和完善。
(四)根据需要,紧急调用各类物资、人员、设备和占用场地。事故救援工作结束后应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
(五)当事故有危入周边单位和人员的险情时,组织人员和物资疏散转移工作。
(六)配合上级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七)做好稳定秩序和伤亡人员的善后及安抚工作。
(八)适时将事故的原因、责任性质及处理意见向主管部门汇报。
第四条 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由事故发生企业材料供应站负责采购提供(平时应做好储备),并能有效保证在应急救援时的物资和设备的供应和正常使用。事发地点距企业材料供应站较远的项目部,由项目部自行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报领导小组备案。
第五条 应急救援队员由企业管理人员、项目部管理人员组成。当重大事故发生时,由办公室具体负责落实应急救援队员的通知,及时赶赴现场并积极开展工作。救援后备队由施工项目部施工人员组成,随时听从命令、服从安排。
应急救援队员分为医务组、抢险组、保卫组、事故调查组等小组,各小组职责明确,协调工作。
第六条 重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施工项目部)必须以最快捷的方法立即将所发生的重大事故的情况报告领导小组,并在12小时写出书面报告,事故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发生事故的工程名称、详细地点、时间。
(二)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和初步估计。
(三)事故发生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
(四)事故抢救处理的情况和采取的措施。
(五)是否请求和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事故抢救和处理。
(六)事故报告单位、报告人和时间。
第七条 领导小组接到重大事故报告后,立即报告上级各有关部门,同时启动预案,根据事故或险情情况,立即组织调集应急救援人员、车辆、机械设备,迅速赶赴现场。必要时可将事故情况直接通报给公安部门或消防部门等,请求援助。
第八条 重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的工程项目部有关部门必须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因抢救伤员、防止事故的扩大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出标志、拍照、详细记录和绘制事故现场图,并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等。
第九条 应急救援处理措施。
(一)抢救方案根据现场实际发生事故情况,最大可能迅速调集汽车吊、挖掘机、推土机等机械设备及人员、车辆迅速投入开展抢救及突出抢救行动,调查现场情况,如有人员失踪,立即判明方位,紧急安排技术专家根据工程特点、事故类别,制定抢救方案,同时安排受灾群众的生活问题,必要时请武警、消防部门协助抢救,请求公安部门配合,疏散人群,维护现场秩序。
(二)伤员抢救立即与120急救中心和医院联系,请求出动急救车辆并做好急救准备,确保伤员得到及时抢救。
(三)事故现场救援行动中,安排专门人员同时做好事故调查取证工作,以利于事故处理,防止证据遗失。
(四)在救援行动中,抢救机械设备和救助人员应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配齐安全设施和防护工具,加强自我保护,确保抢救行动过程中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第十条 事故救援结束,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调查处理必须坚持“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员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处理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的原则。
事故调查应对事故原因进行分析、事故性质进行确定。制定行之有效的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最后形成完整的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把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性质、责任、处理意见、纠正和预防措施等清楚、准确、客观、全面,经调查组全体人员签字确认后上报有关部门。
第十一条 根据条件和环境的变化及时修改和完善本预案的内容,并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掌握预案的内容和相关措施,定期组织演练,确保在紧急情况下按照预案的要求,有条不紊地开展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事故报告职责,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的。
(二)应急救援工作中玩忽职守或临阵逃脱,擅离职守的;
(三)应急救援工作中不听从指挥的;
(四)妨碍救援工作的;
(五)重大事故发生后,对事故的调查不予配合,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的。
(六)在重大事故发生期间,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七)其他任何失职、渎职行为的。
第十三条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