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关于印发淄博高新区供热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2021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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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2021-5184747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1-07-21 | 发布机构: | 高新区建设局 |
淄博高新区供热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及时处置各类突发供热安全事故,提高应急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淄博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淄博市供热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供热工作的意见》(淄政发〔2009〕30号)、《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居民供热工作的意见》(淄政发〔2017〕123号)、《淄博高新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高新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高新区管理供热范围内发生的冬季民用供热(以下简称供热)安全事故的应急与救援。
1.4 基本原则
统一指挥、属地管理、快速反应、以人为本、专业处置、协调配合、预防为主。
1.5 供热安全事故等级
根据供热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城镇供热系统发生的5万户以上居民供热连续停止72小时以上,严重影响供热和危及公共安全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城镇供热系统发生的3万户以上居民供热连续停止48小时以上,严重影响局部地区供热和危及公共安全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或者城镇供热系统发生的1万户以上3万户以下居民供热连续停止24小时以上,影响局部地区供热和危及公共安全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或者城镇供热系统发生的1万户以下居民供热连续停止24小时以上,影响区域供热和危及公共安全的事故。
2 组织体系
设立淄博高新区供热安全事故应急指挥小组(以下简称指挥小组),负责高新区管理供热范围内供热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领导协调工作,对高新区供热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统一指挥。组长由建设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副组长由建设局分管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建设局相关科室主要负责人及高新区各供热企业负责人组成。应急指挥小组办公室设在建设局公用科,具体负责承办指挥小组交办的事宜,建设局公用科主要负责人担任办公室主任。
应急指挥小组办公室为供热企业提供技术保障、抢险救援保障、救灾医疗保障、后勤保障、信息发布、善后等工作的协调、配合工作。
3 预警预防
3.1 在高新区供热安全事故应急指挥小组的领导下,由应急指挥小组办公室牵头,对供热经营企业的安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供热运行安全状况实施监测。发现供热安全事故隐患,应当组织供热经营企业、供热用户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消除。
加强重大节假日、重要社会活动、灾害性天气和冬季供热预测预警工作,建立和健全各类信息报告制度,不断提高应急保障水平。
3.2 应急指挥小组办公室应与供热经营企业保持联络畅通,随时了解掌握供热安全管理情况和动态。
3.3 供热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供热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制定供热设备维护,安全检查等各项生产管理制度,发现供热安全事故隐患,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4 应急处置
4.1 事故报告
4.1.1 供热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高新区建设局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电话报告,并形成书面报告。书面报告距事故发生不得超过1小时。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高新区建设局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4.1.2 高新区建设局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高新区管委会、应急办并通知公安、人社等部门、单位。
4.1.3 高新区建设局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视情况可越级上报,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
4.1.4 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事故抢救处理的情况和已经采取的措施;
(6)事故的报告单位、报告时间、报告人和联系电话;
(7)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4.1.5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4.2 事故现场区域划分
根据供热安全事故发生类型、介质、气象情况等因素,根据事故可能产生的危害程度,将现场划分为3个区域,即事故中心区域、事故波及区域和受影响区域。
(1)事故中心区域。即事故中心部位,是指供热设施发生爆裂的区域或出现热水喷出部位,该区域属高度戒备范围,除消防队伍及现场抢险队外其他人员未经批准不得进入。
(2)事故波及区域。即事故发生中心部位以外工作区,是指有热水漫流,可能发生人员或物品的伤害或损坏。该区域仍带有一定危险性,除指挥小组成员单位外,无关人员不得进入。
(3)受影响区域。指事故波及区外可能受影响的区域,该区域可能受从中心区和波及区扩散的热水影响。
4.3 应急处置
4.3.1 先期处置工作
(1)发生供热安全事故后,供热经营企业应当按照本单位制定的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立即将事故上报。
(2)高新区建设局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摸清事故的基本情况,事故类型及事故原因,对潜在危险性做出评估。上报指挥小组确定是否启动供热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进行处置。
(3)启动本预案后,指挥小组相关人员应立即赶到现场,并根据事故情况,确定现场控制区域(即事故中心区、波及区和受影响区),协调供热企业迅速拟定事故处置措施和救援方案,部署救援工作。
(4)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4.3.2 中期处置工作
(1)安全警戒。根据划定的控制区域,设置警戒线,对影响区域实行交通管制。
(2)疏散人员。将居住在事故中心区、波及区的群众及时疏散到安全区域,并做好事故中心区、波及区域的物资尤其是易燃易爆物品的转移工作。
(3)抢险救援。现场抢险人员应立即进入事故中心区,按照救援方案和事故处理措施要求,迅速排除险情。
(4)医疗抢救。应迅速联系120到场,对受伤人员进行紧急救治,并及时将重伤人员送至医院治疗。
(5)后勤保障。及时协调供热企业组织抢险抢修物资,确保抢险工作顺利进行。
4.3.3 后期处置工作
(1)解除命令。事故处置工作基本完成,指挥小组根据现场情况,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2)现场清理。采取各种措施,清理事故现场。
(3)善后处置。协调企业和有关部门做好善后处置工作。
(4)调查与评估。指挥小组组织供热企业对供热安全事故进行调查评估,并向高新区管委会书面报告。对较大、重大、特别重大供热安全事故,配合上级有关部门做好事故调查工作。
4.4 信息发布
指挥小组应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地发布供热安全事故信息。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要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各新闻媒体要配合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5 应急保障
5.1物资保障
高新区各供热经营企业应当根据本预案以及单位内部的应急预案,在经营区域内配备必需的设施、装备、车辆和通讯联络设备,并保持良好状态。
5.2应急队伍保障
5.2.1供热经营企业应当根据热媒的性质、设备设施的类型和供应规模建立相应的抢险抢修队伍,建立抢险抢修应急救援值班室,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5.2.2根据供热应急救援工作需要,各供热经营企业抢险抢修队伍是高新区供热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专业队伍。
5.2.3各供热经营企业抢险抢修队伍负责组织实施经营区域内的供热安全事故现场先期处置,协助有关部门实施抢险救援,服从高新区供热安全事故应急指挥小组的指挥。
5.2.4抢险抢修队伍应配备工程抢险车辆、焊接、挖掘、排水、通风等专业抢修装备及专用防护品、专用工具等,并使其保持完好状态。
6 演练
6.1指挥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供热经营企业,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建立演练制度,定期和不定期地组织供热应急演练,做好各部门之间协调配合和通信联络工作,通过应急演练,改进和完善应急预案。
6.2各供热经营企业应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演练,不断提高供热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能力,并确保负责抢险抢修的队伍始终保持良好的工作准备状态。
7 附则
7.1名词解释
供热安全事故是指冬季采暖期内,供热企业在生产、输配、热交换、为居民提供采暖用热过程中因自然灾害、不可抗力、人为故意或过失、意外事件等多种因素造成的供热系统设施发生故障,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影响社会秩序的事件。
本预案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7.2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高新区建设局组织编制实施。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机构调整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应急处置过程中和各类应急演练中发现的问题和出现的新情况,适时对本预案进行修订。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本预案由高新区供热安全事故应急指挥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通讯联系方式
2、淄博高新区供热安全事故应急指挥小组成员联系表
附件1
通讯联系方式
紧急电话:110、119、120
高新区总值班室:3580628
建设局:3580188、5207132
高新区公用科:3571157
附件2
淄博高新区供热安全事故应急指挥小组成员联系表
指挥小组 |
姓 名 |
单 位 |
联系电话 |
组长 |
范 宁 |
建设局 |
13953321597 |
副组长 |
李 准 |
建设局 |
13355332893 |
成员 |
文 忠 |
建设局公用科 |
18653300541 |
董 辉 |
建设局公用科 |
13181921111 |
|
张 乾 |
建设局公用科 |
18560810402 |
|
刘淑金 |
淄博热力有限公司 |
15898700157 |
|
刘 伟 |
淄博泰和热力有限公司 |
13853396661 |
|
司志健 |
山东傅山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
13969320550 |
|
王存方 |
山东开泰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
1358331024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