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标题
淄博高新区能源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淄博高新区粮食安全风险防控应急总预案》的通知发文机关
高新区发展改革局
发文字号
高新能安委发〔2021〕5号
索引号
/2021-5302828
成文日期
2021-12-13
发文日期
2021-12-13
有效性
有效
淄博高新区能源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淄博高新区粮食安全风险防控应急总预案》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将《淄博高新区粮食安全风险防控应急总预案》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淄博高新区能源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办公室
(淄博高新区经济发展局代章)
2021年12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健全高新区粮食流通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机制,指导粮食流通行业应急处置,明确处置职责,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程序。
1.2 编制依据
本预案编制的主要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订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年修订版)
《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2009年12月4日实施)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年5月1日实施)
《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2011年8月1日实施)
《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12年4月1日实施)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29639-2013)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指导淄博高新区粮食仓储企业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其他类型粮食流通企业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参照本预案执行。
1.4 分类分级
1.4.1 根据粮食流通行业实际,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包括:
|
事故类型 |
风险描述 |
|
火灾 生产安全事故 |
用电系统老化或违规用电、粮食熏蒸过程中措施不当、设备运行及 维修过程中(电气焊操作现场管理不善及违规使用生活用电器等)处 理不当、仓储设施在作业过程中可能发生粉尘爆炸、库区违规吸烟 或其他火源都可能引发火灾等。 |
|
储粮化学 药剂生产 安全事故 |
因储粮化学药剂使用不当、管理不善、防范不力都可能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在储存过程中,有可能发生泄漏、丢失等事故;在使用过程中有可能发生火灾、爆炸、中毒、环境污染等事故;进入长期密闭、不通风的仓房或经熏蒸后的仓房,可能发生入仓作业人员中毒、休克甚至死亡等事故;在废弃残渣处置过程中,有可能发生中毒、环境污染、水体污染等事故。 |
|
洪灾 生产安全事故 |
地处低洼和仓房水位较低的易发生洪涝灾害。 |
|
设施设备 生产安全事故 |
粮情检查、机械通风等工作中由于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或机械故障等原因可能会造成人员伤亡等事故;粮食超装超储或作业不规范有可能引起钢板仓倒塌、仓壁开裂等事故; 包装堆垛储粮,操作不当, 堆码过程中可能会发生粮堆坍塌埋人事故;作业现场运粮车辆若管理不善可能发生人员伤亡事故。 |
|
其他生产 安全事故 |
进出仓作业有可能发生粮堆埋人事故,登高作业有可能发生人员跌落事故,导致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
1.4.2 生产安全事故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
|
事故级别 |
判定标准 |
|
Ⅰ级(特别重大事故) |
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 业中毒和火灾事故,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
|
Ⅱ级(重大事故) |
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 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
|
Ⅲ级(较大事故) |
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 人以下 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
|
Ⅳ级(一般事故) |
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
注:1. 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2.本条所称的生产安全事故包含火灾事故、急性中毒、生产作业事故和设施设备事故等各类生产安全事故;
3. 火灾、交通事故7天内,其余事故30天内伤亡人数为事故伤亡总数。
1.4.3 淄博高新区粮食流通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由淄博高新区粮食流通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总预案、淄博高新区粮食流通行业火灾事故应急预案、淄博高新区粮食流通行业储粮化学药剂事故应急预案、淄博高新区粮食流通行业防洪应急预案和淄博高新区粮食流通行业设施设备事故应急预案组成。淄博高新区粮食流通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总预案指导各专项预案的制订和实施,当生产安全事故性质发生关联时,视情况可以同时启动相关专项预案, 指导、协调、监督事故处置和救援。
1.4.4 救援组织体系
淄博高新区粮食流通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体系由应急救援指导协调机构、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和应急救援队伍及其社会力量组成。应急救援指导协调机构为淄博高新区经济发展局。事故现场应急救援由淄博高新区经济发展局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及社会力量在同级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动员。
2 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组织机构
2.2.1 淄博高新区粮食流通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及下设机构人员组成名单:
总 指 挥: 张家奎 淄博高新区经济发展局局长
副总指挥: 王 东 淄博高新区经济发展局副局长
应急办公室:常 梅 淄博高新区经济发展局能源科科长
处置协调组:孙 凯 淄博高新区经济发展局能源科副科长
李 冰 淄博高新区经济发展局能源科副科长
综合保障组:耿现保 淄博高新区经济发展局综合科科长
注:1. 高新区粮食流通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简称应急指挥部;
2 高新区粮食流通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简称应急办公室,下同。
2.2 主要职责
应急指挥部及下设机构职责
|
应急指挥部 职责 |
(1)协调高新区范围内发生的粮食流通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 |
|
(2)向淄博市发改委报告辖区内粮食流通行业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
|
|
(3)负责事故信息发布工作; |
|
|
(4)启动、实施、终止应急响应,宣布进入和解除应急状态,发布应急指令; |
|
|
(5)紧急调用辖区内粮食流通行业内的设备、物资和人员,开展应急救援, 并按照规定报批、补偿或归还; |
|
|
(6)完成市发改委安委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
|
|
应急办公室 职责 |
(1)传达应急指挥部命令并监督落实; |
|
(2)收集核实所掌握的事故情况,向指挥部提出应急响应建议; |
|
|
(3)通知并联络应急救援各专业组组长及有关成员,做好应急准备或立即投入救援; |
|
|
(4)事故灾害有危及周边单位和人员的险情时,做好或配合做好人员和物资疏散工作; |
|
|
(5)收集险情和救援状况并向应急指挥部报告,提出救援建议,协助应急指挥部开展工作; |
|
|
(6)协助做好稳定社会秩序和伤亡人员的善后及安抚工作; |
|
|
(7)配合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
|
|
(8)汇总安全生产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并及时上报; |
|
|
(9)承办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根据预案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有关情况变化,及时对预案进行调整、修订、补充和完善。 |
|
|
处置协调组 职责 |
(1)根据指挥部的统一部署,组织高新区粮食流通行业安全生产专家库专家赴事故现场,提供技术指导; |
|
(2)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应急救援,组织转运受损粮油,协调救援物资; |
|
|
(3)配合有关部门采取有效处理措施,防止发生次生事故; |
|
|
(4)对现场情况进行初步评估,并及时报告指挥部。 |
|
|
(1)做好处理突发生产安全事故车辆调度、通信、物资供应等保障工作; |
|
|
(2)汇总有关信息,协调新闻媒体配合事件处置,配合当地政府引导舆论导向,消除群众疑虑。 |
3 信息报告
3.1 事故报告程序
3.1.1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在1小时内报告高新区经济发展局。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在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的同时,可以直接向淄博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3.1.2高新区经济发展局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
(1)一般事故逐级上报至淄博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 部门和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2)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山东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3)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3.1.3 发生较大以上等级事故的,事高新区经济发展局在按照3.1.1、3.1.2条规定上报的同时,还应当以快报的形式上报山东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3.2 事故报告时限
事故报告的时限要求按照《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和当地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3.3 事故报告主要内容
报告事故信息,应当包括但不仅限于下列内容:
(1)发生事故的单位、时间、地点、位置;
(2)事故类型;
(3)伤亡情况及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评估;
(4)事故涉及的危险材料性质、数量;
(5)事故发展趋势,可能影响的范围,现场人员和附近人口分布;
(6)事故的初步原因判断;
(7)采取的应急抢救措施;
(8)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救援抢险的事宜;
(9)事故的报告时间、报告单位、报告人及电话联络方式。
3.4 信息传递
3.4.1 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高新区经济发展局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办要立即报告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和副总指挥,根据事故性质和严重程度以及事故单位请求,通知应急指挥部成员,做好应急救援准备或立即赶往事故现场。
3.4.2 高新区经济发展局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办要立即成立专家组,组织专家对事故危害进行研判,确定事故影响的范围及可能影响的人数,从而对灾情做出准确及时判断,初步确定响应级别,并密切关注事态进展。如果事故不足以启动应急救援体系的最低响应级别,则应向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提出报告意见。
3.4.3发生较大以上事故时,高新区经济发展局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办接报后,应立即赶赴事故现场,了解掌握事故情况,协调事故抢险救灾和调查处理等事宜,并及时向领导反馈情况。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
响应级别 |
启动条件 |
启动预案级别 |
|
Ⅰ级 |
发生Ⅰ级、Ⅱ级生产安全事故 |
启动全省粮食流通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总预案 |
|
Ⅱ级 |
发生Ⅲ级生产安全事故 |
启动市级粮食流通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综合应急预案 |
|
Ⅲ级 |
发生Ⅳ级生产安全事故 |
启动县级粮食流通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综合应急预案 |
|
Ⅳ级 |
直接经济损失在 100 万元以下且未造成人员死亡或者重伤的一般事故 |
启动粮食仓储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综合应急预案 |
4.2 应急响应流程如下:
淄博市高新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办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根据事故类型、性质和严重程度向高新区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提出是否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的建议,在总指挥发布应急救援预案启动命令后,按照相关规定,应急指挥部成员应立即行动,按照启动命令和本《预案》的要求,实施救援协调工作。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办具体负责实施应急响应工作:
(1)及时向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的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情况;
(2)开通与事故地行政管理部门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通讯联系;
(3)经专家对灾情判断报请总指挥决定,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并立即通知应急指挥部全体成员,进入应急工作状态。
4.3 各粮食仓储企业应当制定本单位的现场处置预案,及时实施先期应急处置。
4.4 处置原则
Ⅰ级应急响应启动后,淄博高新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办根据事故情况开展应急救援协调工作。应急处置应遵循以下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原则。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所造成的损失作为首要任务。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原则。在当地政府的统一组织下,逐级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建立完善的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
(3)依靠科学,依法规范原则。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利用现代科学技术,发挥专业技术人员作用,依照行业安全生产法规,规范应急救援工作。
(4)预防为主,平战结合原则。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基本方针,坚持突发事件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重点做好预防、预测、预警、预报和常态下风险评估、应急准备、应急队伍建设、应急演练等项工作,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规范性和可操作性。
4.5 事故现场保护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保护好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 抢救人员和财产。因抢救伤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 应当尽可能做出标志、拍照、详细记录和绘制事故现场图,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等。
4.6 实施应急处置
工作组到达现场后依据职责开展工作,同时要注意加强协调,配合当地有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并向应急指挥部报告。
4.7 应急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采取不同的防护措施。需要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携带专业的防护装备,并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撤离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
4.8 应急结束
应急处置结束后,淄博高新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办确认应急处置完成,事件危害消除或基本消除后,报请应急指挥部下达事件应急处置结束指令。
4.9 信息公开
应急指挥部负责事故信息发布工作,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透漏或者发布事故调查信息。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应急处置结束后,应急指挥部协助有关部门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分析,制定和完善相应的监管和处理措施,预防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
5.2 总结与评估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省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办对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和评估。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信息保障
通过有线电话和手机实施保障。
6.2 应急队伍保障
粮食仓储企业要加强应急抢险队伍建设,确保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高新区经济发展局应当对辖区内的应急队伍和物资进行统计,当超出事故企业承受范围,应当按照就近的原则相互协助。
7 培训和演练
7.1 培训
各粮食仓储企业要制订落实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及管理人员的培训计划,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7.2 演练
应急指挥部指导粮食仓储企业开展应急演练,提高防范和处置事故的能力;各粮食仓储企业应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应急演练工作,提高应对处置应急事故能力。
8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
(1)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或者职责已经调整的;
(2)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发生变化的;
(3)应急预案管理监管部门要求修订的;
(4)符合其他修订条件的情形。
1 事故风险分析及事故级别
1.1 本预案所称的火灾是指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
按照火灾发生的对象,粮食流通行业常见的火灾危险源主要分为以下6类:
(1)违禁使用火源(吸烟、施放烟花爆竹、焚烧、明火采暖等)易引发火灾和爆炸;
(2)违规使用生活电器;电气设备故障及线路老化;机械设备故障易引起火灾;
(3)维修时违规动火或动火时防护不当引发火灾或爆炸;
(4)粮食熏蒸过程措施不当易引起火灾或爆炸;
(5)易燃粉尘堆积引起的自燃和爆炸等;
(6)雷电等恶劣天气和人为纵火引起的火灾。
1.2 事故级别
火灾事故级别划分见应急总预案1.4.2。
2 组织体系
2.1.1 领导机构及职责
2.1.2 淄博市高新区粮食流通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职责
淄博市高新区粮食流通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组成人员见总预案 2,以下简称淄博市高新区应急指挥部),负责指导、监督和协助地方政府以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处置全省粮食流通行业范围内Ⅰ、Ⅱ级火灾事故的预警和灭火救援指挥。
2.1.2 办事机构及职责
高新区经济发展局成立应急救援指挥部,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粮食流通行业发生的Ⅲ、Ⅳ级火灾事故的预警和灭火救援工作。
2.2 各粮食仓储企业成立火灾现场应急机构,负责资产管辖范围内的火灾事故的预警、先行处置和灭火救援工作。
2.3 安全生产专家组职责
根据实际需要抽调淄博市安全生产专家库专家组成专家组,为火灾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决策建议。
3 处置程序
3.1 信息报告程序
见总预案3。
3.2 信息报告内容
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火灾发生的时间、地点、性质、影响范围、严重程度、已采取的措施等,并根据事态发展和处置情况及时续报动态信息。
3.3 应急响应
3.3.1 应急响应级别。
应急响应级别划分见总预案4.1。
3.3.2 应急响应流程。见总预案4.2。
4 处置措施
4.1 处置原则
火灾事故发生后,遵循部门联动、区域增援的原则迅速报告当地消防部门开展灭火救援工作,事发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和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4.2 处置要求
发生火灾事故,按程序启动预案后,各级应急指挥部根据预案,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领导必须赶赴火灾现场,协调和监督火灾扑救工作。建立现场指挥部,具体负责协调火灾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4.3 应急处置的措施
(1)立即组织营救受害人员,组织撤离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保护危害区的其他人员;
(2)迅速控制危险火源,划定危险区域,阻止其他人员进入危险区;
(3)针对火灾事故可能产生的危害,迅速采取措施;
(4)对火灾事故造成的危害进行监测、处置。
4.4 处置结束
4.4.1 火灾扑灭后,粮食仓储企业应组织人员全面、细致地检查火场,彻底消灭余火, 同时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责成失火单位或相关单位、人员监护火场。必要时,留下必需灭火力量进行监护。
4.4.2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办配合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对火灾现场进行分析评估,提出结束应急状态报应急指挥部批准,发布结束应急状态的公告。
4.4.3 应急结束后,事故企业应将各类消防设施和力量恢复到应急前的状态。
1 化学药剂事故危险源分析及事故级别
1.1 淄博高新区粮食流通行业化学药剂事故主要危险源
淄博高新区粮食流通行业有毒有害危险化学药剂主要有:
适合用于防治危害储粮(包括食品及副产品)及其仓房、设备的害虫、螨类、鼠类和有害微生物的药物,还包括用于防治储粮害虫、霉菌及储粮防虫的防护剂,主要是以磷化铝(含磷化氢压缩钢瓶)为主的熏蒸剂、以有机磷、溴氰菊酯为主要成分的防护剂,以马拉硫磷为主的防虫药剂等;黄曲霉毒素 Bl 标准品和质控物;玉米赤雷稀酮标准品和质控物;呕吐毒素标准品和质控物。
检化验试剂主要有强酸类:硫酸、硝酸、盐酸;剧毒类:氰化物;有机溶剂类:三氯甲烷、乙醚、石油醚、正己烷、乙醇、甲醇、冰乙酸、丙酮、过氧化氢、苯腈等;试剂类:氢氧化钾、氢氧化钠、碘化钾、高锰酸钾、无水硫酸钠、硫代硫酸钠、苯甲酸、磷酸二轻钙;重金属类:砷、汞、铅、镉;气体类:氧气、氢气、氮气、乙炔、氩气及气瓶。
1.2 淄博高新区粮食流通行业化学药剂事故主要风险分析
(1)药剂购买人员对药剂购买的品种、数量、质量把关不严格,容易购买到假冒伪劣产品,造成熏蒸不到位。
(2)药剂没有存放在专用库房,在潮湿、不通风的地方,发生泄漏造成人员中毒现象。
(3)没有实行专人管理,造成药剂领用手续混乱;若发生重大丢失、水淹、泄漏、失火、爆炸事故,其后果十分严重。
(4)在进行粮食熏蒸作业时,作业人员没按要求佩戴符合安全防护标准的防护用具作业,容易造成人员中毒。
(5)熏蒸时药剂投放没有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容易在熏蒸时发生火灾、爆炸等。
(6)熏蒸作业完后,对残渣的处理不彻底,容易造成对周围环境及水源的污染,从而造成人员及周边群众的中毒等。
(7)检化验试剂存在易燃和毒害的危险性,使用、管理不善可造成人员中毒和财产损失。
1.3 事故级别
储粮化学药剂事故级别划分见应急总预案 1.4.2
2 组织指挥机构及职责
2.1 领导机构及职责
2.1.1 淄博高新区粮食流通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职责。
淄博高新区粮食流通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组成人员见总预案 2,以下简称省级应急指挥部),指导、监督和协助地方政府以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处置淄博高新区粮食流通行业范围内Ⅰ、Ⅱ级储粮化学药剂事故救援指挥。
2.1.2 办事机构及职责
2.2 淄博高新区经济发展局机构及职责
高新区经济发展局相应成立应急指挥部,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粮食仓储企业发生的Ⅲ、Ⅳ级储粮化学药剂预警和救援指挥工作。
2.3 各企业成立储粮化学药剂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资产管辖范围内的储粮化学药剂事故的预警、先行处置和事故救援工作。
2.4 专家组及职责
根据实际需要抽调淄博市安全生产专家库专家组成专家组,负责论证救援方案,提出救援建议,进行救援处置和提供技术咨询,参与事故调查,提出改进建议。
3 处置程序
3.1 信息报告程序见总预案。
3.2 信息报告内容
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企业名称、发生时间、地点和部位、储粮化学药剂名称、数量; 人员伤亡情况;事故简要情况;已采取的措施。
3.3 应急响应
3.3.1 应急响应级别
应急响应级别划分见总预案 4.1。
3.3.2应急响应流程见总预案 4.2。
4 处置措施
4.1 处置注意事项
应急处置以当地政府和事故企业为主,处置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医疗救护。应急救援人员必须佩戴个人防护用品进入现场危险区,沿逆风方向将患者转移至空气新鲜处,根据受伤情况进行现场急救,并视实际情况迅速将受伤、中毒人员送往医院抢救,组织有可能受到储粮化学药剂伤害的周边群众进行体检。
(2)环境防治。发生储粮化学药剂泄漏时,应及时控制泄漏源,防止发生次生灾害。当泄漏事故发生火灾爆炸等次生灾害后,要采取有效的防治环境污染应急措施。设立洗消站,对中毒人员、现场医务人员、应急抢救人员、抢险器材等进行洗消,严格控制消洗污水排放,防止次生灾害。
(3)方案选定。首先要确定发生事故药剂的品种、数量、特性等基本信息,再采取必要抢救措施。
(4)信息通报。当储粮化学药剂事故危及周边群众生产生活时,要通过当地政府部门进行客观、公正的情况通报,避免造成事故损失、社会影响的扩大。
(5)范围控制。要根据事态发展及时调整隔离区的范围。
4.2 应急处置措施
储粮化学药剂事故发生后,企业现场负责人除即时报告以外,同时采取以下措施:
(1)发生药剂泄漏事故应采取的措施。轻微泄漏一般不会带来人员伤亡、环境污染,应立即组织现场人员在采取保护措施前提下进行有效处置。重度泄漏现场人员无法处理和控制的,要组织非抢险人员疏散,现场有人员中毒的要立即组织营救,并组织人员快速设立警戒隔离区。
(2)发生药剂丢失事故的措施。立即组织人员查找,防止流入社会,按规定及时上报,并向公安部门报案。
(3)储粮化学药剂使用过程中发生火灾、爆炸等事故应采取的措施。现场负责人应首先组织人员采取防护措施,然后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灾情发展,并组织非抢险人员撤离现场。现场有人员中毒的要立即组织营救,并组织人员快速设立警戒隔离区。
(4)由于其他灾害可能造成储粮化学药剂事故应采取的措施。对火灾、水灾等灾害危及库内化学药剂的情况,要首先将药剂转移到安全地方存放,并指派专人看守。
5 应急状态解除
化学药剂事故处置工作完成后,由实施指挥的指挥部决定解除应急状态,转入正常工作。
高新区粮食流通行业设施设备事故应急预案
1 设施设备危险源、管控措施和事故级别
1.1 危险源
仓储设施使用单位设施设备危险源主要是:
(1)发生事故易造成群死群伤的设施设备;
(2)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设施设备;
(3)使用的特种设备;
(4)关系储粮安全的设施设备;
(5)发生事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设施设备;
(6)企业内运粮车辆的作业情况。
1.2 管控措施
仓储设施使用单位对设施设备安全全面负责。对危险源,使用单位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1)建立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并认真实施;
(2)落实专门机构或配备人员负责设施设备安全工作;
(3)适时分析设施设备安全状况,制订、完善事故应急预案;
(4)做好设施设备使用登记,保证设备登记率达到100%;
(5)按期申报特种设备定期检验,保证定期检验率达到 100%;
(6)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达到 100%;
(7)特种设备隐患整治率达到 100%。
1.3 事故级别
设施设备事故级别划分见应急总预案 1.4.2.
2 组织体系
2.1 领导机构及职责
2.1.1 省粮食流通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职责
省粮食流通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组成人员见总预案 2,以下简称省级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是指导、协调和监督全省粮食流通行业设施设备事故预警救援工作。
2.1.2 办事机构及职责
省级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组成人员见总预案 2,以下简称省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办),办公室设在安全生产职能处室,由安全生产职能处室主要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
省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办主要职责是:
(1)研究事故预防、救援措施,制订设施设备应急预案;
(2)组建山东省粮食流通行业安全生产专家库,配合相关部门参与现场应急救援的相关工作,组织专家参加救援,提供技术支撑;
(3)跟踪应急预案实施情况,并为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急救援工作提供指导、咨询;
(4)按照省政府安委会有关规定组织或参与设施设备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2.2 市、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机构与职责
市、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及职责,可比照省粮食
流通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机构及职责,结合本地实际制定。
3 处置程序
3.1 信息报告程序见总预案。
3.2 信息报告内容
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性质、影响范围、严重程度、已采取的措施等,并根据事态发展和处置情况及时续报动态信息。
3.3 应急响应
3.3.1 应急响应级别
应急响应级别划分见总预案4.1。
3.3.2 应急响应流程见总预案4.2。
4 处置措施
4.1 先行处置的要求
事故发生后,事故企业应当组织先行处置队进行自救。先行处置的要求如下:
(1)对事故危害情况的初始评估。先期处置队伍赶到事故现场后,应当尽快对事故发生的基本情况做出初始评估,包括事故范围及事故危害扩展的趋势以及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等。
(2)封锁事故现场。严禁一切无关的人员、车辆和物品进入事故危险区域,开辟应急救援人员、车辆及物资进出的安全通道,维持事故现场的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
(3)探测危险物资及控制危险源。根据发生事故的仓房结构、设施设备工艺特点以及所发生事故的类别,迅速展开必要的技术检验、检测工作,确认危险物资的类型和特性, 制定抢险救援的技术方案,并采取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的扩大,消除事故危害和影响,并防止可能发生的次生灾害。
(4)建立现场工作区域。应当根据事故的危害、天气条件(特别是风向)等因素,设立现场抢险救援的安全工作区域。
对事故引发的危险介质泄漏应当设立三类工作区域,即危险区域、缓冲区域和安全区域。
(5)抢救受害人员。及时、科学、有序地开展受害人员的现场抢救或者安全转移,尽最大的可能降低人员的伤亡、减少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损失。
(6)设立人员疏散区。根据事故类别、规模和危害程度,在必要时,应当果断迅速地划定危险波及范围和区域,组织相关人员和物资安全撤离危险波及的范围和区域。
(7)清理事故现场。针对事故对人体、动植物、土壤、水源、空气已经造成和可能造成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闭、隔离、清洗、化学中和等技术措施进行事故后处理,防止危害的继续和环境的污染。
5 应急救援结束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时,应急指挥部根据应急救援实际情况,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宣布事故应急救援结束:
(1)死亡和失踪人员已经查清;
(2)事故危害得以控制;
(3))次生事故因素已经消除;
(4)受伤人员基本得到救治;
(5)紧急疏散人员恢复正常生活。
高新区粮食流通行业防洪应急预案
1 事故风险分析及事故分级
1.1 事故风险分析
粮食仓储企业存放着各种性质的粮食,包装器材、机械设备、化学熏蒸品、化学试剂等重要物资,建有配电室、质检中心等配套设施。
可能引发洪涝灾害的危险因素有:
(1)位于河道边的粮食仓储企业,由于河较窄、较小,暴雨时排泄不及时易造成洪涝灾害.
(2)个别仓房地面较低,在遭遇暴雨时,因排涝不及时,易遭遇洪涝灾害。
(3)化学药品库如遭遇暴雨,排涝不及时,易引起爆炸伤亡事故。
(4)铁路罩棚如遇暴雨雪易造成坍塌,棚内存放的中转物资均为袋装,如遭遇洪水,易造成重大损失。
(5)暴雨对配电室和质检中心等重要部位的影响也易造成重大损失。
1.2 事故分级
事故级别划分见高新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2 组织体系
2.1 领导机构及职责
2.1.1 高新区粮食流通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职责
高新区粮食流通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组成人员见总预案2,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高新区粮食流通行业协助当地政府做好防汛抢险工作。
2.1.2 办事机构及职责
高新区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组成人员见总预案2,以下简称省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办),高新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办设在高新区经济发展局,由经济发展局主要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
高新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办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防洪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传递上级防洪救灾工作指令;
(2)及时了解掌握雨情、汛情、灾情和抗洪救灾应急工作情况,并上报淄博市应急指挥部,为淄博市应急指挥部主要领导提出防汛抗灾决策参谋意见并具体实施防洪救灾的调度工作;
(3)组织协调高新区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的联系,督促其履行各自防洪工作职责;
(4)组织开展防汛应急工作的信息报送和新闻报道工作;
(5)督促粮食流通行业企业搞好防汛安全建设和抗灾准备工作;
2.2 各粮食仓储企业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处置预案,及时实施先期应急处置。
2.3 应急联动机制
当发生洪涝灾害时,发生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安委会,同时上报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急指挥部,应急指挥部通报各成员单位,由发生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急指挥部配合当地政府统一组织抗洪抢险工作。
3 处置程序
3.1 信息报告程序见总预案。
3.2 信息报告内容
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突发汛情发生的时间、地点、性质、影响范围、严重程度、已采取的措施等,并根据事态发展和处置情况及时续报动态信息。
3.3 应急响应
3.3.1 应急响应级别
应急响应级别划分见高新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3.3.2 应急响应流程
见高新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4 处置措施
4.1 应急处置的总体要求
4.1.1 按洪涝的严重程度和范围,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急指挥部在汛期加强人员值守,跟踪雨情、水情、灾情,根据出现的洪涝情况分级响应。
4.1.2 洪涝发生后,在灾情发生地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实施抗灾、救灾、减灾工作,并报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急指挥部。
4.1.3 因洪涝灾害而衍生的疾病流行、交通事故等次生灾害,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配合有关单位全力抢救和处置,防止灾害蔓延,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急指挥部报告。
4.2 应急处置措施
事故发生后,企业现场负责人除即时报告以外,同时采取以下措施:
汛期汛情一旦发生,粮食仓储企业立即调集防汛抢险队,采取垒仓库门、围塑料、加高露天垛底、疏通水道、启动排水泵等措施,必要时转移库存粮食和人员,最大限度防止和减少损失。
暴雪和严重冰冻发生时,首先要清除粮库原料接收和成品发放运输通道上的积雪, 其次对抗压能力小的棚顶积雪进行清除。
抢险时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雷击、触电、坠物打击、垮塌等次生灾害发生。发生重大汛情灾害时,及时请求当地政府救援。
5 应急结束
5.1 当洪涝灾害得到有效控制时,事发地的应急指挥部可视汛情,宣布应急防汛抢险期结束。
5.2在汛期结束后征用的物资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无法归还的,按有关规定应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它处理。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在紧急期结束后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
5.3 紧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各级应急指挥部应协助受灾粮食仓储企业进一步恢复正常生活、生产、工作秩序,修复水毁基础设施。
扫码使用手机浏览本页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