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部分条款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政策解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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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2370300493225733Q/2025-5518938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5-05-24 | 发布机构: | 高新区环保局 |
《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部分条款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政策背景
2022年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正式实施,共90条法条,其中部分条款未明确职责部门,要求由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部门负责实施。根据2023年国家和省“十四五”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淄博市印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部分条款部门职责分工》,并向社会公开。为深入贯彻国家、省、市关于噪声污染防治的要求,结合高新区实际,制定了我区《〈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部分条款部门职责分工》(以下简称《职责分工》)。
二、编制依据
《职责分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关于印发“十四五”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环大气﹝2023﹞1号)《关于印发山东省“十四五”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鲁环发﹝2023﹞18号)《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部分条款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淄政办字〔2025〕13号)等文件为主要依据。
三、出台目的
噪声污染防治与人民群众息息相关,是最普惠民生福祉的组成部分,是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内容。制定《职责分工》,是为了进一步明确各部门噪声监管职责,厘清权责边界,夯实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基础,为打好噪声污染防治攻坚战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
四、重要举措
《职责分工》主要明确了绿色护考、建筑施工、交通基础设施、社会生活、居民住宅共用设施等有关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部门职责,涉及生态环境、教育、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水利、市场监督管理等相关领域主管部门,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能行使监管职责,形成噪声污染防治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
文件的编制主要采取了以下几种方式:
第一,现行地方法规规章和相关文件中,涉及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已对行业主管、执法主体或责任单位有明确分工或明确将职权移交的,按现有规定执行;
第二,对于没有地方法规规章或文件依据的,原则上按照相应的行业主管部门或管理现状,明确职责分工;
第三,现行法律法规规章依据不足且实际管理中职责分工仍有分歧的条款,主要考虑职能一致性与管理现状,经部门沟通协商确定。
五、解读机构
解读机构: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环境保护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