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关于印发淄博高新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政策解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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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2370300493225733Q/2025-5506864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5-02-27 | 发布机构: | 高新区环保局 |
《关于印发淄博高新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修订背景
重污染天气是大气污染物排放、气象条件和二次转化综合作用的结果,影响人们正常生活,危害人体健康。依法实施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是预防和缓解重污染天气影响、保障群众身体健康的必要措施。2024年12月28日,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修订印发了《淄博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淄政办字〔2024〕59号),按照《淄博高新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淄高新管办字〔2023〕19号)中预案修订相关要求,当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时,应及时修订《应急预案》。我区对照市预案,结合高新区实际,对我区《应急预案》实施了修订。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深入打好重污染天气消除、臭氧污染防治和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山东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淄博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等文件中关于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条款和规定进行编制。
三、出台目的
有效开展高新区辖区内出现重污染天气时的应急工作,对不同污染物造成的重污染天气,采取差异化应对措施,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
四、重要举措
《应急预案》与原预案相比,总体框架保持不变,共分为十个部分,相关内容按照《淄博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内容进行了调整。主要调整内容如下:
(一)适用范围发生变化
修订后的《应急预案》适用于淄博高新区辖区内出现重污染天气时的应急工作。对不同污染物造成的重污染天气,采取差异化应对措施。因细颗粒物(PM2.5)污染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预案有关规定积极应对。因臭氧(O3)污染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应及时向社会发布健康提示信息,同时加强对挥发性有机物(VOCs)和氮氧化物(NOx)排放源的日常监管。因沙尘、山火、局地扬沙、国境外传输等不可控因素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应及时向社会发布健康提示信息,引导公众采取健康防护措施,可视情采取加强扬尘源管控等措施。
(二)O3污染造成的重污染天气管控要求发生变化
《应急预案》修订后,O3为首要污染物的重污染天气不再以应急响应方式进行应对,原预案中相应的O3重污染应急响应措施同步删除。
(三)预警信息发布要求发生变化
预警发布时间由提前24小时以上更改为提前48小时以上;接到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委员会办公室预警指令时,按照要求发布预警信息。
(四)部分应急响应措施实施调整
结合施工工地操作工序污染物排放实际,在扬尘源减排措施中,不再禁止混凝土浇筑施工;依据《淄博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在《应急预案》中,明确了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淄博高新区辖区内,全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焰火燃放活动
(一)适用范围发生变化
修订后的《应急预案》适用于淄博高新区辖区内出现重污染天气时的应急工作。对不同污染物造成的重污染天气,采取差异化应对措施。因细颗粒物(PM2.5)污染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预案有关规定积极应对。因臭氧(O3)污染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应及时向社会发布健康提示信息,同时加强对挥发性有机物(VOCs)和氮氧化物(NOx)排放源的日常监管。因沙尘、山火、局地扬沙、国境外传输等不可控因素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应及时向社会发布健康提示信息,引导公众采取健康防护措施,可视情采取加强扬尘源管控等措施。
(二)O3污染造成的重污染天气管控要求发生变化
《应急预案》修订后,O3为首要污染物的重污染天气不再以应急响应方式进行应对,原预案中相应的O3重污染应急响应措施同步删除。
(三)预警信息发布要求发生变化
预警发布时间由提前24小时以上更改为提前48小时以上;接到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委员会办公室预警指令时,按照要求发布预警信息。
(四)部分应急响应措施实施调整
结合施工工地操作工序污染物排放实际,在扬尘源减排措施中,不再禁止混凝土浇筑施工;依据《淄博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在《应急预案》中,明确了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淄博高新区辖区内,全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焰火燃放活动。
五、解读机构
解读机构: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环境保护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