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区环保局
标题: 《关于印发淄博高新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政策解读
索引号: 12370300493225733Q/2025-5506864 文号:
发文日期: 2025-02-27 发布机构: 高新区环保局

《关于印发淄博高新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5-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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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淄博高新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修订背景

重污染天气是大气污染物排放、气象条件和二次转化综合作用的结果,影响人们正常生活,危害人体健康。依法实施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是预防和缓解重污染天气影响、保障群众身体健康的必要措施。20241228日,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修订印发了《淄博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淄政办字〔202459号),按照《淄博高新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淄高新管办字〔202319号)中预案修订相关要求,当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时,应及时修订《应急预案》。我区对照市预案,结合高新区实际,对我区《应急预案》实施了修订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深入打好重污染天气消除、臭氧污染防治和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山东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淄博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等文件中关于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条款和规定进行编制

三、出台目的

    有效开展高新区辖区内出现重污染天气时的应急工作,对不同污染物造成的重污染天气,采取差异化应对措施,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

四、重要举措

应急预案与原预案相比,总体框架保持不变,共分为十个部分,相关内容按照《淄博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内容进行了调整。主要调整内容如下:

(一)适用范围发生变化

修订后的《应急预案》适用于淄博高新区辖区内出现重污染天气时的应急工作。对不同污染物造成的重污染天气,采取差异化应对措施。因细颗粒物(PM2.5)污染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预案有关规定积极应对。因臭氧(O3)污染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应及时向社会发布健康提示信息,同时加强对挥发性有机物(VOCs)和氮氧化物(NOx)排放源的日常监管。因沙尘、山火、局地扬沙、国境外传输等不可控因素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应及时向社会发布健康提示信息,引导公众采取健康防护措施,可视情采取加强扬尘源管控等措施。

(二)O3污染造成的重污染天气管控要求发生变化

《应急预案》修订后,O3为首要污染物的重污染天气不再以应急响应方式进行应对,原预案中相应的O3重污染应急响应措施同步删除。

(三)预警信息发布要求发生变化

预警发布时间由提前24小时以上更改为提前48小时以上;接到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委员会办公室预警指令时按照要求发布预警信息。

(四)部分应急响应措施实施调整

    结合施工工地操作工序污染物排放实际,在扬尘源减排措施中,不再禁止混凝土浇筑施工;依据《淄博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在《应急预案》中,明确了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淄博高新区辖区内,全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焰火燃放活动

(一)适用范围发生变化

修订后的《应急预案》适用于淄博高新区辖区内出现重污染天气时的应急工作。对不同污染物造成的重污染天气,采取差异化应对措施。因细颗粒物(PM2.5)污染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预案有关规定积极应对。因臭氧(O3)污染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应及时向社会发布健康提示信息,同时加强对挥发性有机物(VOCs)和氮氧化物(NOx)排放源的日常监管。因沙尘、山火、局地扬沙、国境外传输等不可控因素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应及时向社会发布健康提示信息,引导公众采取健康防护措施,可视情采取加强扬尘源管控等措施。

(二)O3污染造成的重污染天气管控要求发生变化

《应急预案》修订后,O3为首要污染物的重污染天气不再以应急响应方式进行应对,原预案中相应的O3重污染应急响应措施同步删除。

(三)预警信息发布要求发生变化

预警发布时间由提前24小时以上更改为提前48小时以上;接到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委员会办公室预警指令时按照要求发布预警信息。

(四)部分应急响应措施实施调整

结合施工工地操作工序污染物排放实际,在扬尘源减排措施中,不再禁止混凝土浇筑施工;依据《淄博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在《应急预案》中,明确了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淄博高新区辖区内,全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焰火燃放活动。

五、解读机构

解读机构: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环境保护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