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区环保局
标题: 《淄博高新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长效运行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索引号: 12370300493225733Q/2021-None 文号:
发文日期: 2021-05-31 发布机构: 高新区环保局

《淄博高新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长效运行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1-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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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高新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长效运行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一、形成的过程及依据。加快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实现农村环境干净整洁,是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和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的重要内容。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全国人大代表,贵州省兴仁市城南街道鹧鸪园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余必丽向大会提交了《关于解决农村污水横流的建议》(以下简称“建议”),记者从贵州省人大选举任免联络委员会获悉,该“建议”已由生态环境部会同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业农村部办理完毕,并由生态环境部予以答复。在对“建议”的答复中,生态环境部强调,需完善管护机制。开展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情况调查评估,加强集中式处理设施出水水质监测,督促各地加快完善设施长效运行管护机制。对于已建成设施,纳入地方环境监管,提升设施正常运行率。对于新建设施,落实责任主体、管护队伍和资金保障等,实现设施“建成一个、运行一个、达效一个”。

根据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农业农村厅 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鲁环发〔202046号)、《关于加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地指导意见》(鲁环函[2020]498号),结合高新区实际,高新区管委会制定了《淄博高新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长效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二、适用的范围。高新区处理规模小于500m3/d(不含)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适用于本办法。处理规模大于500m3/d()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有关要求参照《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J60-2011),农村生活污水纳入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集中处理,由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维单位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城镇污水处理厂的规定执行。

三、主要内容。淄博高新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长效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共分十章三十二条。规范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管理体系、建设验收和改造提升、报修停运、日常运行维护和管理、监督考核、资金保障和宣传培训等要求。

四、实行期限及有效期。

本办法发文时间5月31日,自2021年6月30日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