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区环保局
标题: 高新区环保局信息公开制度
索引号: 12370300493225733Q/2021-5154197 文号:
发文日期: 2021-05-31 发布机构: 高新区环保局

高新区环保局信息公开制度

发布日期:2021-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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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环境保护局

环境信息公开制度

 

  为了推进和规范环境信息公开,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环境信息的权益,推动公众参与环境保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新《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有关规定,以及省生态环境厅、市生态环境局和高新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环境信息公开应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依法及时、准确地公开信息。

  第二条 分管局综合科领导为环境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领导,局综合科为环境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局属各科室在各自职能范围内承担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具体职责如下:

  (一)综合科

  1、公开工作动态,包括重要会议、政务信息、相关文件等;

  2、公开领导信息,包括领导活动、领导讲话等;

3、公开信息公开相关事项,包括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年报等。  

4、公开重大决策,包括重大决策预公开、重大决策部署等;

  5、公开规划计划,包括生态环境功能区划、生态环境规划等。

  6、公开局机关和局属单位机构概况、工作职责、主要负责人、联系电话等;

  7、公开人事信息,包括人事任免、公务员及事业单位招考面试信息等;

  8、公开局领导分工信息。

  9、公开对违法排污企业的行政处罚情况,公开交办的环境违法事件的查处情况和办理结果;

  10、公开环保相关法律法规文件,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等。

  11、公开财政预决算、三公经费(按照市里统一规定的时间和方式进行公开);

12、公开财政信息,包括政府采购、招投标行为等。

13、公开咨询建言类栏目的网民留言及留言受理反馈情况统计数据;

  14、发布环境信息公开指南,并及时更新;

  15、发布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二)开发科

  1、公开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管理程序,公开环评审批和项目验收的依据、程序、条件、时限、结果等;

  2、公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信息。包括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受理情况,拟做出的审批意见,做出的审批决定。在公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简本的基础上,按照相关规定,实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全本公开,同时附删除的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内容及删除依据和理由说明报告;

  3、公开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包括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受理情况,拟做出的验收意见,做出的验收决定;

  4、公开单位或地方政府做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5、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机构、验收机构日常监督考核结果;

6、公开建设项目区域限批(从严审批)、企业限批或项目限批信息。

7、公开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重点企业名单信息;

8、公开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服务机构的相关信息。

  (三)总量控制科

  公开本行政区域内重点排污单位名录;

  (四)污染控制科

  1、公开大气、水体、噪声、固体废物的污染防治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规划、政策、措施等;

2、公开涉及废气污染物排放、废水污染物排放的重点行业环保核查名单;

3、公开扬尘污染防治政策、措施、规范性文件等信息;

  4、公开各类国家、地方生态环境保护标准,并及时更新。

  5、公开我区已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名单及在我区备案的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企业信息;

  6、公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初审事项的审批程序、条件、时限、结果等;

7、公开危险废物跨省转移核准事项的审批程序、条件、时限、结果等。

8、公开全市应对气候变化、温室气体减排以及清洁生产政策、规划和制度;

  9、公开生态环境对外交流与合作事宜;

  (五)环境监察大队

  1、公开环境监管领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情况;

  2、公开直接查办的环境污染违法事件(经审核应予公开)查处情况和办理结果;

  3、公开行政执法统计年报。

4、公开信访查处相关信息。包括有奖举报查处情况,经调查核实的公众对环境问题或者对企业污染环境的信访投诉案件查处情况,山东环境网站公众投诉平台反映问题的查处情况,“12345”环保举报热线反映问题的查处情况;

  5、公开上级转办、来信、来访投诉问题的办理结果;

6、公开每月网上投诉情况的总结整理信息。

7、公开应急管理信息,包括应急预案、预警及应对情况;

  8、公开《淄博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淄博市生态环境局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9、公开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包括相关政策、规划、制度制定和实施等;

  10、公开涉及IV、V类放射源及III类射线装置辐射安全许可证的申请、延续及变更的审批依据、程序、标准、条件、时限、结果等信息。

  (六)生态环境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1、公开中央环保督察“回头看”反馈问题督查督办情况;

  2、公开对全市重点行业、企业生态环境保护专项督查情况。

  (七)环境监测站

  1、公开环境空气质量信息。及时发布空气质量污染指数、首要污染物、空气质量级别及空气质量状况;实时发布空气质量新标准6项指标监测数据和AQI值;及时发布环境空气质量预报预警信息;

  2、公开地表水水环境质量信息。每月发布重点河流水质信息;

3、公开重点污染源监测信息。每季度发布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信息,实时发布企业在线自动监测及自行监测信息。

  4、公开生态环境监测的监督管理和环境信息;

  5、公开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和油气回收治理的政策、规划、措施、规范性文件等信息,公开机动车排气检验机构相关信息。

  第三条  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的范围。

  (一)主动公开的范围
     1、履行职能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依据、标准;

  3、行政许可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4、其它职责依据、条件、程序;

  5、机构职能及其变动情况;

  6、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7、其他依法主动公开的事项。

  (二)依申请公开的范围

  申请人需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环境保护局主动公开以外且不属于不予以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可以申请获取。

  (三)不予公开的范围

  1、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

  2、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部门确定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四条  公开方式

  (一)网站公开。通过淄博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官方网站发布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及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新闻媒体公开。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以及政务新媒体等方式公开政府信息。

   第五条  依据新环保法第六十八条第七款规定: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而未公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