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区环保局
标题: 2026年4月13日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环境保护局拟对卫蓝海博(淄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淄博高新区年产4GWh固态锂离子电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示
索引号: 12370300493225733Q/2026-5575748 文号:
发文日期: 2026-04-13 发布机构: 高新区环保局

2026年4月13日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环境保护局拟对卫蓝海博(淄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淄博高新区年产4GWh固态锂离子电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示

发布日期:2026-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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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卫蓝海博(淄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淄博高新区年产4GWh固态锂离子电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6414日-2026420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通讯地址:淄博高新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445号窗口

联系电话:0533-2326141

电子邮箱:hbkfk2018@zb.shandong.cn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

建设地点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公众参与情况

1

淄博高新区年产4GWh固态锂离子电池建设项目

卫蓝海博(淄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淄博高新区卫湖路与民祥路交汇处东北侧

山东华度检测有限公司

项目位于淄博高新区卫湖路与民祥路交汇处东北侧。总投资42379.33万元,环保投资300万元。项目依托现有1#电芯车间,布设混料机、搅拌机、涂布机、预热机、注液机等,主要从事匀浆、涂布、辊压、分切、卷绕、组装、烘烤、注液等工序。依托现有1#化成车间,布设化成机、分容机等设备,主要从事化成、测OCV1、测OCV2、包装等工序。项目配套公用、储运、辅助及环保等工程。项目建成后,可实现年产4GWh固态锂离子电池的生产能力。

(一)废气污染防治。该项目新增废气主要为正极涂布烘干废气、一次注液废气、二次注液废气、水处理站废气、天然气蒸汽锅炉燃烧废气、导热油炉燃烧废气、实验室废气、切割粉尘、投料粉尘及NMP储罐呼吸废气等。各产生废气的工序应采取有效收集和处理措施,确保相关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运营期VOCs有组织排放浓度执行《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04842013) 表5限值要求。污水处理站氨、硫化氢有组织排放速率及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2限值要求。天然气燃烧过程产生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有组织排放浓度及林格曼黑度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 23742018)表2“重点控制区”限值要求,氮氧化物有组织排放浓度满足《淄博市锅炉氮氧化物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淄环委办〔202130号)相关限值要求。

要切实加强管理,减少无组织废气的排放。确保厂界颗粒物及VOCs无组织排放浓度满足《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04842013) 表6限值要求。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浓度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附录AA.1规定的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厂界氨、硫化氢及及臭气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 表1限值要求。

(二)废水污染防治。按照“雨污分流、清污分流”的原则,分类收集处理废水。强化水资源循环使用要求,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本项目废水主要为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项目生产废水主要为电池清洗废水、设备清洗废水、废气喷淋塔废水、锅炉排污水、纯水制备浓水、车间冲洗水、循环冷却系统排水。电池清洗废水、设备清洗废水、废气喷淋塔废水及地面冲洗水经厂区污水处理站处理后同锅炉排污水、纯水制备浓水、循环冷却系统排水一并排入光大水务(淄博)有限公司水质净化三分厂进一步处理。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排入城镇污水处理厂处理。外排水污染物满足《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04842013) 表2限值要求。全盐量满足《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3部分:小清河流域》(DB37 3416.32025)表2中“其他排污单位”一般保护区域(非盐碱地区域)浓度限值要求。

(三)噪声污染防治。优化厂区平面布置,选择低噪声设备和工艺,采取减振、隔声、消声等措施有效控制噪声污染。加强厂区内固定设备、运输工具、物料装卸等噪声源管理,同时避免突发噪声扰民。确保该项目运营期间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 13类功能区限值要求。

(四)固废污染防治。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分类收集、妥善安全处置固体废物。要建设符合规范要求的固废、危废贮存场所。生活垃圾经分类收集后委托环卫部门定期清运。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应执行相应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环境保护要求。危险废物贮存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相关规定要求。危险废物转移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等要求执行。

(五)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防治。按照源头控制、分区防控、跟踪监测和应急响应的防控原则。项目应对危废仓库、NMP罐区和电解液库、污水管线及污水处理站等区域强化防腐、防渗措施,加强日常维护,防止对土壤及地下水环境造成不利影响。

(六)严格落实总量控制及排污许可管理制度。项目在建成投产后,主要污染物实际排放量不得超过生态环境部门核定的总量控制指标,并定期开展污染物排放核算与自查。严格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排污许可管理办法》及《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等相关要求,做好排污许可证的申请、变更、信息公开、执行报告、台账记录、自行监测等工作。

(七)环境风险防控。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完善的环境风险防控体系,提升环境风险防控能力。严格落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各项要求。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定期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确保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合理、有效。

(八)清洁生产审核。项目建成后,应按照有关要求开展清洁生产审核。不断采取源头替代、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与设备、改善管理、综合利用等措施,从源头削减污染,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或者避免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

(九)其他管理要求。项目实施后应按照环评及排污许可的要求落实环境管理要求和污染物监测计划。监测点位设置应符合技术规范要求。凡符合在线监测安装要求的必须安装在线监控设施,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制定环保管理制度,加强人员培训,规范台账记录。设置环保宣传栏,按有关要求规范设置环保图形标志、环保治理设施标志牌等。

(十)本审批意见中涉及的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有更新时,应适用最新版本。

报告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