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区环保局
标题: 2025年1月9日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环境保护局拟对山东五福天旨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年处理五十五万吨一般固废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示
索引号: 12370300493225733Q/2026-5562513 文号:
发文日期: 2026-01-09 发布机构: 高新区环保局

2025年1月9日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环境保护局拟对山东五福天旨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年处理五十五万吨一般固废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示

发布日期:2026-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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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山东五福天旨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年处理五十五万吨一般固废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5年112日-2025年116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通讯地址:淄博高新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4楼45号窗口

联系电话:0533-2326141

电子邮箱:hbkfk2018@zb.shandong.cn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

建设地点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公众参与情况

1

年处理五十五万吨一般固废项目

山东五福天旨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淄博市先创区侯庄村泰和拌合站南100米路西院内

山东冠业环境技术有限公司

该项目位于淄博市先创区侯庄村泰和拌合站南100米路西院内。项目拟投资18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约30万元。新建3500平方米生产车间,购置成型机、造粒机、颚式破碎机、搅拌机等设备49/套。项目建设完成后,达到年产生物质颗粒燃料8000吨、功能性粉体62500吨、免烧砖76600吨生产规模及年收集、转运一般固度名录中涉及的一般固废40万吨规模。

(一)该项目固体废物再生利用应遵循安全优先的原则,保证固体废物再生利用全过程的环境安全与人体健康。项目原料来源合法合规,不得接收危险废物,严禁原料中掺杂危险废物。严禁处置、利用具有放射性、爆炸性、反应性废物以及未知特性和未经过检测的不明性质废物。禁止接纳、处置、利用淄博市以外来源的固体废物。转运淄博市以外来源的固体废物,不得在本市内落地、暂存,须直接转运至最终处置或利用目的地。

(二)加强项目原料与产品的污染控制。入厂物料应具有相对稳定的化学组成和物理特性。根据原料的特性设置必要的预处理设施对其进行预处理。入场物料须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中Ⅱ类场的入场要求,污泥泥质指标及限值等应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相关产品应符合国家制定或行业通行的产品质量标准要求。

(三)废气污染防治。本项目各产生废气的工序和环节应采取有效收集和处理措施,确保废气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同时避免恶臭异味扰民现象的发生。运营期废气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浓度执行《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37/ 2376-2019)表1重点控制区限值要求。氨、硫化氢等恶臭污染物有组织排放速率及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限值要求。

要切实加强管理,减少无组织废气的排放。确保厂界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表2限值要求。厂界氨、硫化氢等恶臭污染物及臭气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限值要求。

(四)废水污染防治。项目无生产废水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不外排。

(五)噪声污染防治。优化厂区平面布置,选择低噪声设备和工艺,采取减振、隔声、消声等措施有效控制噪声污染。加强厂区内固定设备、运输工具、物料装卸等噪声源管理,同时避免突发噪声扰民。确保该项目运营期间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 表1中3类功能区限值要求。

(六)固废污染防治。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分类收集、妥善安全处置固体废物。要建设符合规范要求的固废、危废贮存场所。一般固体废物贮存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要求。一般固废的接收、贮存、转移均通过“无废山东智慧管理平台”一般工业固废管理执行电子转移联单制度。危险废物贮存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相关规定要求。危险废物转移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等要求执行。

(七)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防治。按照源头控制、分区防控、

跟踪监测和应急响应的防控原则。项目对原料车间、生产车间、压滤池、危废贮存间等区域及场所制定并落实防腐蚀、防渗漏、防流失、防扬散等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具体措施,有效防止污染物进入土壤、地下水引起污染。

(八)严格落实总量控制及排污许可管理制度。该项目建成投产后,主要污染物实际排放量不得超过生态环境部门核定的总量控制指标,定期开展污染物排放核算与自查。严格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排污许可管理办法》及《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等相关要求,做好排污许可证的申请、变更、信息公开、执行报告、台账记录、自行监测等工作。

(九)环境风险防控。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完善的环境风险防控体系,提升环境风险防控能力。严格落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各项要求。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定期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确保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合理、有效。

(十)清洁生产审核。项目建成后,应按照有关要求开展清洁生产审核。不断采取源头替代、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与设备、改善管理、综合利用等措施,从源头削减污染,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或者避免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

(十一)其他管理要求。项目实施后应按照环评及排污许可的要求落实环境管理要求和污染物监测计划。监测点位等的设置应符合技术规范要求。凡符合在线监测安装要求的必须安装在线监控设施。制定环保管理制度,加强人员培训,规范台账记录,设置环保宣传栏,按有关要求规范设置环保图形标志、环保治理设施标志牌等。

(十二)本审批意见中涉及的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有更新时,应适用最新版本。

报告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