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标题: | 2025年12月19日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环境保护局拟对山东绿生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18万吨/年高性能矿物基改性塑料制品(一期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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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2370300493225733Q/2025-5557122 | 文号: | |
| 发文日期: | 2025-12-19 | 发布机构: | 高新区环保局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山东绿生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18万吨/年高性能矿物基改性塑料制品(一期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5年12月22日-2025年12月26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通讯地址:淄博高新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4楼45号窗口
联系电话:0533-2326141
电子邮箱:hbkfk2018@zb.shandong.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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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单位 |
建设地点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公众参与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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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8万吨/年高性能矿物基改性塑料制品(一期项目) |
山东绿生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淄博高新区淄博综合保税区加工配套区 (玉皇山路以西、傅山路以南、北岭路以北、宝山东一路以东) |
山东齐汇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
项目位于淄博高新区淄博综合保税区加工配套区(玉皇山路以西、傅山路以南、北岭路以北、宝山东一路以东)。总投资1000万元,环保投资30万元。本项目租赁现有厂房进行建设,购置高性能矿物基改性塑料颗粒生产线1条、模压塑料制品生产线1条、注塑塑料制品生产线1条以及配套设施。以非再生PP/PE塑料颗粒、矿物基填料、功能助剂为原料,实现年产矿物基改性塑料颗粒6000吨、模压塑料制品4000吨、注塑塑料制品1000吨的生产规模。 |
(一)本项目应当遵循减量化、资源化、再利用的原则,降低资源消耗,减少废弃物的产生。项目不得以再生塑料作为原料,入厂物料应满足国家或行业通行的产品质量标准要求。产品不得为列入国家及地方禁限管理的塑料制品。禁止生产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塑料制品。 (二)废气污染防治。本项目废气主要为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颗粒物及挥发性有机废气。项目应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对进厂接收、贮存与输送、处理等场所或设施采取密闭、负压或其他防漏散、防飞扬、防恶臭的有效措施。各产生废气的工序和环节采取有效收集和处理措施,确保废气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同时避免恶臭异味扰民现象的发生。运营期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浓度执行《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 2376-2019)表 1 重点控制区限值要求。VOCs有组织排放浓度及速率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 6 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 2801.6-2018)表1“其他行业”Ⅱ时段限值要求。矿物基改性塑料颗粒生产工艺单位产品非甲烷总烃排放量还应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5限值要求。有组织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2限值要求。 要切实加强管理,减少无组织废气的排放。确保厂界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限值要求。厂界VOCs无组织排放浓度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 2801.6-2018)表3限值要求。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浓度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附录A表A.1规定的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厂界臭气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限值要求。 (三)废水污染防治。严格落实雨污分流、清污分流的要求。按照“一水多用”的原则强化水资源的梯级、循环使用要求,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本项目无生产废水外排,工艺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通过市政污水管网排放至光大水务(淄博)有限公司水质净化三分厂深度处理。生活与生产废水应完全隔绝,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两者混排。外排水污染物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及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 (四)噪声污染防治。优化厂区平面布置,选择低噪声设备和工艺,采取减振、隔声、消声等措施有效控制噪声污染。加强厂区内固定设备、运输工具、物料装卸等噪声源管理,同时避免突发噪声扰民。确保该项目运营期间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 表1中3类功能区限值要求。 (五)固废污染防治。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分类收集、妥善安全处置固体废物。要建设符合规范要求的固废、危废贮存场所。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要求。危险废物贮存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相关规定要求。危险废物转移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等要求执行。 (六)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防治。按照源头控制、分区防控、跟踪监测和应急响应的防控原则。项目应对原料储存场所、危废暂存间、循环水池、化粪池等区域强化防腐、防渗措施。加强日常维护,防止对地下水和土壤环境造成不利影响。 (七)严格落实总量控制及排污许可管理制度。该项目建成投产后,主要污染物实际排放量不得超过生态环境部门核定的总量控制指标,定期开展污染物排放核算与自查。严格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排污许可管理办法》及《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等相关要求,做好排污许可证的申请、变更、信息公开、执行报告、台账记录、自行监测等工作。 (八)环境风险防控。建立完善的环境风险防控体系,提升环境风险防控能力。严格落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各项要求。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定期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确保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合理、有效。 (九)清洁生产审核。项目建成后,应按照有关要求开展清洁生产审核。不断采取源头替代、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与设备、改善管理、综合利用等措施,从源头削减污染,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或者避免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 (十)其他管理要求。项目实施后应按照环评及排污许可的要求落实环境管理要求和污染物监测计划。监测点位设置应符合技术规范要求。凡符合在线监测安装要求的必须安装在线监控设施,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制定环保管理制度,加强人员培训,规范台账记录。设置环保宣传栏,按有关要求规范设置环保图形标志、环保治理设施标志牌等。 (十一)本审批意见中涉及的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有更新时,应适用最新版本。 |
报告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