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标题
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淄博高新区管委会合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发文机关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发文字号
淄高新管办字〔2020〕10号
索引号
/2020-1918409
成文日期
2020-04-15
发文日期
2020-04-16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电子政务
有效性
有效
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淄博高新区管委会合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淄高新管办字〔2020〕10号
各部、局,各直属企事业单位,各园区、街道,市驻区各部门、单位,各有关单位:
现将《淄博高新区管委会合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0年4月15日
淄博高新区管委会合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为加强管委会合同管理,根据《淄博高新区管委会合同管理办法》(淄高新管办字〔2020〕4号,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办法》和本实施细则所称管委会合同,是指管委会及其工作部门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务以及民事经济活动中,作为一方当事人所订立的涉及国有资产、财政资金使用和自然资源、公共资源利用的协议,包括以下类型:
(一)城市基础设施等国有资产(包括无形资产)的投资、建设、租赁、承包、托管、出借、转让、物业管理等合同;
(二)土地等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的依法出让、转让、出租、承包合同;
(三)借款、资助、补贴等合同;
(四)招商引资合同;
(五)其他政府合同。
第二条 部门职责:
(一)管委会合同承办单位的主要职责:负责合同的前期准备、拟定、审核(审查)、备案、履行、争议解决、评估等事宜。
1. 负责合同项目的调研、可行性和合理性论证评估;
2. 审核(审查)合同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质以及资信等情况,并收集相关资料;
3. 负责与合同对方当事人进行磋商谈判,拟定、修改合同文本;
4. 负责对接相关部门做好合同文本的合理性审核和合法性审查;
5. 负责合同履行,并监督对方的执行情况(涉及多方的一并监督),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和发现的问题进行调查处理;
6. 负责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应对等工作;
7. 负责合同谈判、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等相关文件资料的整理、保管和移交工作。
(二)管委会法制机构的主要职责:
1. 负责对依程序报送的合同文本进行合法性审查;
2. 参与指导合同承办部门开展评估工作,并从法律角度提出评估意见;
3. 委派法律顾问团队参与管委会合同纠纷的仲裁、诉讼等活动。
(三)建设、财政、行政执法、自然资源、国投等职能部门负责对依程序报送的合同文本进行合理性审查。
(四)管委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1. 负责对管委会作为一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的执行情况不定期督查;
2. 负责建立合同档案,保管依程序备案的合同及其相关资料。
第三条 合同承办单位在与合同对方当事人的磋商谈判过程中,应视情邀请管委会法制机构工作人员参与磋商。磋商内容涉及预算管理、土地审批、规划控制、国有资产管理等工作的,应邀请建设、财政、行政执法、自然资源、国投等相关部门参与磋商,或者组织建设、财政、行政执法、自然资源、国投等相关部门就有关内容进行充分沟通协调。磋商结束后,及时填写《合同备案表》(附件1)并附合同主要条款内容,逐级签批后,报管委会办公室备案。
第四条 《办法》第九条第(三)项所称“合同项目涉及大额资金、大宗土地、国有资产投资的”是指涉及200万元以上财政资金或者涉及土地、国有资产投资的项目。由合同承办单位填写《合同合理性审核申请表》(附件2),连同合同文本分别报建设、财政、行政执法、自然资源、国投等合同涉及的相关部门进行合理性审核,相关部门应在接到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进行反馈。
第五条 合同涉及财政资金(含财政直接投资、政府引导基金、国投公司资金)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的产业项目,合同承办单位除应当履行《办法》第九条第三项“合理性审核”以及本细则第四条外,还应聘请智库或咨询公司对项目技术创新能力、市场前景、财政贡献、盈利预期、抗风险能力等方面进行评估咨询。
第六条 《办法》第九条第(三)项所称“论证工作会议”,应根据管委会领导要求组织召开,会后需出具经与会人员签字的论证意见。
第七条 合法性审查由合同承办单位填写《合同合法性审查申请表》(附件3),连同合同文本报管委会法制机构审查。管委会法制机构应在接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向合同承办单位反馈审查意见。
第八条 经合理性审核和合法性审查后,管委会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涉及财政资金1000万元及以下的,由合同承办单位填写《合同审批表》(附件4),经管委会分管负责同志审核、主要负责同志审批。涉及财政资金1000万元以上的,由合同承办单位按照管委会主任办公会或工委会议题提报流程,提报管委会主任办公会或工委会讨论决定。对达到政府采购标准的,应履行政府采购程序。
第九条 经批准的管委会合同,管委会为一方当事人的,须经管委会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签名章)或其书面委托(附件5)的代理人签字后,加盖管委会公章。管委会工作部门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须经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签名章)或者其书面委托(附件5)的代理人签字后,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需对合同进行修订或签订补充协议的,应重新履行《办法》第二章“磋商、合同文本拟定、合理性审核、合法性审查、合同报批、合同签订”程序。
第十一条 管委会工作部门作为一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执行情况应定期总结,每半年向管委会办公室及管委会法制机构报告。
第十二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办法》“第十九条”所列9种情形之一的,合同承办机构应当向管委会法制机构提供《办法》第二十条所列材料,由管委会法制机构进行法律法规风险评估。管委会法制机构收齐材料后,应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书面反馈合同承办单位。
对于内容复杂、专业性强的合同,管委会法制机构可会同合同承办单位组织管委会其他相关部门、法律顾问等共同参与的评估会议,于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书面反馈,评估结果由合同承办单位呈报管委会。
需要对合同对方的产品、技术、市场、经营情况以及发展前景等进行评估的,由合同承办单位聘请相关机构、相关领域专家开展评估,评估结果应及时呈报管委会。
第十三条 《办法》第二十三条所列的需移交管委会办公室的全部原始文件资料,合同承办单位应按合同进展情况分批移交,并自行备份一套。
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应将以下材料原件移交管委会办公室:
(一)合同前期谈判过程中的相关材料,包括往来函电、谈判工作计划、谈判备忘录及其他与合同签订有关的会议纪要、视听资料、电子邮件等;
(二)合同对方当事人的权利凭证、资质、资产、信用、履约能力、知识产权状况调查材料;
(三)合理性审核意见及相关部门意见、论证工作会议纪要;
(四)合法性审查意见及相关部门的意见;
(五)合同审批表及管委会主任办公会、工委会会议纪要;
(六)正式签订的合同文本及其附件;
(七)管委会法定代表人的书面授权;
(八)与合同有关的其他文件资料。
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原始文件资料,应及时移交管委会办公室:
(一)合同履行过程中签订的有关补充协议、变更协议;
(二)签订补充协议、变更协议过程中,履行《办法》第二章“磋商、合同文本拟定、合理性审核、合法性审查、合同报批、合同签订”等程序,所产生的原始文件材料;
(三)履行情况记载;
(四)合同评估结果;
(五)合同争议的处理情况记载及有关材料;
(六)与合同有关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十四条 管委会及其工作部门、管委会合同承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办法》第二十五条所列8种行为之一的,由组织部门、纪检监察机构、管委会法制机构责令改正;造成经济损失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五条 管委会法制机构在管委会合同合法性审查工作中,除具有以下行为的,不因其合法性审查行为而被追究责任。
(一)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与他人恶意串通,损害管委会利益的;
(二)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收受贿赂的;
(三)出具的合法性审查意见违反法律规定。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管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合同备案表.docx
2.合同合理性审核申请表.doc
3.合同合法性审查申请表.doc
4.合同审批表.docx
5.授权委托书.docx
6.管委会合同示范文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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