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新修订与实施要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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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2024-5529007 | 文号: | |
| 发文日期: | 2024-05-20 | 发布机构: | 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01新条例概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现公布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自2019年5月15日起正式实施。
此次条例修订旨在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推动法治政府建设,并更好地发挥政府信息在服务人民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中的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自2007年4月5日公布以来,一直发挥着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重要作用。此次修订是为了进一步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推动法治政府建设。
各级人民政府应积极推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持续丰富公开内容。加强互联网政府信息公开平台的建设,推动其与政务服务平台深度融合,从而提升政府信息公开的在线办理效率。
02公开主体与范围
行政机关对其制作的政府信息负有公开责任。确保政府信息的准确性和一致性是行政机关的重要职责。
为确保政府信息公开的准确性和一致性,行政机关应建立完善的协调机制。在公开涉及其他机关的政府信息时,需与其进行协商和确认。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的编制与公布工作需及时更新,以确保公众获取信息的便利性。
对于被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以及那些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03主动公开要求
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应主动进行公开。
行政机关应通过政府公报、网站及新闻发布会等多种渠道发布政府信息,确保公众能够便捷获取。
04依申请公开规定
行政机关应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渠道,以便申请人能便捷地提出申请。收到申请后,需在规定期限内予以答复。
为保障信息安全,行政机关可灵活采用适当方式提供信息,利用电子数据或其他适当方式以确保信息公开的便利性。
原则上,依申请公开信息不收费。但在特定情况下,可收取适当的信息处理费,具体费用由国务院相关部门共同制定。
05监督和保障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需在每年1月31日前提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并向社会公布。
若行政机关不履行信息公开职责,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向上级机关申诉。构成违法行为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