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高新区关于赋能实体经济支持项目投资发展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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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淄博高新区赋能实体经济支持项目投资发展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 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激活市场主体活力,强化项目投资牵引作用,现起草了《淄博高新区关于赋能实体经济支持项目投资发展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示期自2026129日起至2026227日止。公示期间如有意见,可以通过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反馈。

联系电话:7671200

电子邮箱:zbxcqtzcjb@zb.shandong.cn

淄博高新区关于赋能实体经济支持项目投资发展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国家、省、市关于大力扶持实体经济做大做强的决策部署,全面落实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工作要求,立足高新区发展实际,以科技赋能工具激活项目投资活力,精准扶持高新技术企业实体项目落地建设与发展壮大,加速科技成果向实体经济转化,以项目投资牵引产业能级跃升,助力区域实体经济提质增效、做大做强,制定本意见。

措施适用于在高新区(含先创区)范围内实施新征地工业类项目的企业。

一、聚焦项目赋能,强化投资落地扶持

(一)全力争取上级政策支持。聚焦高新区产业体系建设,加强项目谋划储备和投资服务保障。对符合国家战略发展方向的优质项目,推荐纳入国家和省市重大项目计划,支持申报专项、超长期特别国债以及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补助等。(责任部门:发改局、各项目牵头部门

(二)助推项目落地提速。坚持项目为王,推动项目落地见效、投产达产,对符合拿地即动工竣工即投产条件的项目给予最高30万元扶持单个项目只享受一次扶持。(责任部门:各项目牵头部门、财政金融局

(三)加大重大产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扶持。聚焦高质量发展核心领域,引导重大优质产业项目集聚。对纳入省重点产业项目计划项目(包括但不限于省重大项目、省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重点项目),且属于国产替代、填补国内空白的颠覆性、首创性投资项目,经综合评估后,给予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固定资产投资5%的资金扶持。单个项目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责任部门:各项目牵头部门财政金融局

(四)强化实体项目全要素保障。完善重大项目联动协调机制,精准对接项目发展需求,为项目落地建设提供全链条要素保障服务强化金融支持,推动金融机构对重点企业、中小企业开展金融服务,搭建政银企沟通平台,着力解决融资难、融资贵问题。(责任部门:发改局、财政金融局、各项目牵头部门)

二、强化政策衔接,实施上级资金配套扶持

(一)实施项目资金配套扶持。深度对接国家战略科技布局,支持区内单位参与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鼓励企业牵头或参与实施各类国家级、省级科研攻关项目。对牵头承担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国家各部委(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防科工局等)、军委装备发展部、科技委各类科研项目并获得国家扶持资金的企业,按照国家扶持资金最高1 : 1比例配套对牵头承担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并获得扶持资金的单位,按照省扶持资金最高1 :0.5比例配套资金根据国家、省拨付进度进行配套。(责任部门:发改局、工信商务局、科技发展中心、财政金融局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

(二)实施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建设配套扶持。以构建区域科技创新高地为目标,支持企业牵头或参与创建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基地,强化创新资源集聚与转化效能,培育高能级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对牵头建设或重组全国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产业技术工程化中心、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等国家级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并获得上级扶持资金的单位,按照上级扶持资金最高1 : 1比例配套,根据上级扶持资金拨付进度进行配套。(责任部门:发改局、工信商务局、科技发展中心、财政金融局

)实施企业研发投入配套扶持。推行企业研发投入分档分类后补助机制,精准激励企业强化创新主体地位、持续加大研发投入。对获得上级研究开发补助资金的企业按照上级补助资金最高1 : 1比例配套,根据上级补助资金拨付进度进行配套。(责任部门:科技发展中心、财政金融局

三、附则

(一)在执行期间如遇国家、省、市有关政策及规定调整的,进行相应调整。若同一企业同时符合本意见和本区其他同类政策的,则按照就高、从优、不重复享受的原则执行,另有规定的除外。单个企业区级扶持资金累计不超过5000万元。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必要时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

 

一、制定背景

当前,我国经济发展进入高质量发展阶段,国家、省、市相继出台一系列政策举措,大力扶持实体经济做大做强。淄博高新区作为区域经济发展的主阵地、科技创新的核心载体,立足自身产业基础和发展定位,当前正处于产业能级跃升、新旧动能转换的关键时期,亟需破解发展痛点堵点,进一步激活项目投资活力。

二、编制依据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发资〔202428 号)《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管理办法》(鲁科字〔202583号)《关于全面支持科技人才创新创业的若干措施》(鲁科字〔202528 号)《山东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实施办法》(鲁科字〔202525号)等文件

三、出台目的

以科技赋能工具激活项目投资活力,精准扶持高新技术企业实体项目落地建设与发展壮大,加速科技成果向实体经济转化,以项目投资牵引产业能级跃升,助力区域实体经济提质增效、做大做强,制定本意见。

四、重要举措

意见主要包括强化投资落地扶持与实施上级资金配套扶持两大部分。对符合“拿地即动工”或“竣工即投产”条件的项目给予扶持;对纳入省重点产业项目计划项目,且属于国产替代、填补国内空白的颠覆性、首创性投资项目给予固定资产投资扶持。对牵头承担国家、省重点研发计划项目,或国家各部委、军委等各类科研项目,并获得上级扶持资金的企业,给予配套扶持;对牵头建设或重组国家级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并获得上级扶持资金的单位,给予配套扶持;对获得上级研究开发补助资金的企业,给予配套扶持。

五、解读机构

解读机构:淄博先进制造业创新示范区管理委员会

当前,我国经济发展进入高质量发展阶段,国家、省市相继出台一系列政策举措,大力扶持实体经济做大做强。淄博高新区作为区域经济发展的主阵地、科技创新的核心载体,立足自身产业基础和发展定位,当前正处于产业能级跃升、新旧动能转换的关键时期,亟需破解发展痛点堵点,进一步激活项目投资活力。

 2026129日,发布了《淄博高新区关于赋能实体经济支持项目投资发展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建议,截至时间为2026227日。

意见采纳情况:公众未提出意见建议。

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淄博高新区赋能实体经济支持项目投资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淄高新管发【20261

 

各部、局、中心,四宝山街道、中埠镇,市驻区各部门、单位,各直属企事业单位,各有关单位:

现将《淄博高新区赋能实体经济支持项目投资发展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6422

 

 

淄博高新区赋能实体经济支持项目投资

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国家、省市关于大力扶持实体经济做大做强的决策部署,全面落实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工作要求,立足高新区发展实际,以科技赋能工具激活项目投资活力,精准扶持实体工业项目落地建设与发展壮大,加速科技成果向实体经济转化,以项目投资牵引产业能级跃升,助力区域实体经济提质增效、做大做强,制定本措施。

本措施适用于在高新区(含先创区)范围内实施征地工业类项目的企业。

一、聚焦项目赋能,强化投资落地扶持

(一)全力争取上级政策支持。聚焦高新区产业体系建设,加强项目谋划储备和投资服务保障。对符合国家战略发展方向的优质项目,推荐纳入国家和省市重大项目计划,支持申报专项债、超长期特别国债以及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补助等。(责任部门:发展改革局、各项目牵头部门

(二)助推项目落地提速。坚持项目为王,推动项目落地见效、投产达产,对符合拿地即动工竣工即投产条件的项目给予积极扶持,单个项目只享受一次扶持(责任部门:财政金融局、各项目牵头部门)

(三)加大重大产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扶持。聚焦高质量发展核心领域,引导重大优质产业项目集聚。对纳入省重点项目,经综合评估后,给予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固定资产投资5%的资金扶持。单个项目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责任部门:财政金融局、各项目牵头部门)

(四)强化实体项目全要素保障。完善重大项目联动协调机制,精准对接项目发展需求,为项目落地建设提供全链条要素保障服务强化金融支持,推动金融机构对重点企业、中小企业开展金融服务,搭建政银企沟通平台,着力解决融资难、融资贵问题。(责任部门:发展改革局、财政金融、各项目牵头部门)

二、强化政策衔接,实施上级资金配套扶持

(一)实施项目资金配套扶持。深度对接国家战略科技布局,支持区内单位参与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鼓励企业牵头或参与实施各类国家级、省级科研攻关项目。对牵头承担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国家各部委(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防科工局等)、军委装备发展部、科技委各类科研项目并获得国家扶持资金的企业,按照国家扶持资金最高1 : 1比例配套;对牵头承担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并获得扶持资金的单位,按照省扶持资金最高1 : 0.5比例配套。资金根据国家、省拨付进度进行配套。(责任部门:发展改革局、财政金融、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科技发展中心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

(二)实施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建设配套扶持。以构建区域科技创新高地为目标,支持企业牵头或参与创建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基地,强化创新资源集聚与转化效能,培育高能级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对牵头建设或重组全国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产业技术工程化中心、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等国家级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并获得上级扶持资金的单位,按照上级扶持资金最高1 : 1比例配套,根据上级扶持资金拨付进度进行配套。(责任部门:发展改革局、财政金融、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科技发展中心)

(三)实施企业研发投入配套扶持。推行企业研发投入分档分类后补助机制,精准激励企业强化创新主体地位、持续加大研发投入。对获得上级研究开发补助资金的企业,按照上级补助资金最高1 : 1比例配套,根据上级补助资金拨付进度进行配套。(责任部门:财政金融、科技发展中心

三、附则

(一)在执行期间如遇国家、省市有关政策及规定调整的,进行相应调整。若同一企业同时符合本措施和区内其他同类政策的,按照就高、从优、不重复享受的原则执行,另有规定的除外。单个企业区级扶持资金累计不超过5000万元。

)本措施自2026517施行,有效期2029516,必要时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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