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拟出台《关于实施社会面智慧安防建设“三同步”工作的意见》,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建议,请于5月18日前反馈至邮箱zbgxzhzx@zb.shandong.cn,联系电话:2189585
关于实施社会面智慧安防建设“三同步”
工作的意见
各部、局,各直属企事业单位,各园区、街道、镇,市驻区各部门、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社会面智慧安防工作,充分利用资源、避免重复建设,依据《关于加强全市社会面智慧安防建设的意见》(淄政办字〔2020〕64号)、《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意见》(淄政办字2021第11号)、淄博市公安局《社会面智慧安防建设指南》和淄博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加强高新区社会面智慧安防建设的意见》(淄高新管办字2020第2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高新区实际,现就加强社会面智慧安防工作“三同步”工作制定如下意见:
一、概要
本意见所称社会面智慧安防设施是指人脸识别设备、智能化监控设备及配套系统和存储、标志牌、立杆、门禁等,还包括设施正常运行所需的电力、数据通信传输管线设备、基础设施及控制系统。本意见所称“三同步”是指高新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道路、老旧小区和城中村改造、背街小巷整治,城市配套建设,新建住宅小区、公寓、写字楼、工业园区等项目时,相关部门应充分征求公安部门意见,建设主体工程与社会面智慧安防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
二、工作目标
坚持科技引领,信息化支撑,以大数据智能化建设应用为抓手,深入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工作中,以提升群众安全感满意度为目标,贯彻“党政领导、综治牵头、公安负责、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原则,畅通多元化投融资渠道,大力抓好社会面智慧安防体系建设,进一步整合视频监控、大数据资源,深化大数据赋能应用,为精准治理提供信息化保障,着力构建智慧高新新局面。
三、建设标准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老旧小区和城中村改造、背街小巷整治,城市配套建设,新建住宅小区、公寓、写字楼、工业园区等项目时,封闭场所需建设人脸识别和车牌识别门禁设备,并在出入口、公共区域、水电汽房、消防控制室等重点场所覆盖视频监控,有条件的单位可以建设人脸、人体识别监控,非封闭场所和道路需建设人脸、人体、车牌识别监控,覆盖行车、行人通道。(详见附件)
四、工作职责
(一)管委办公室职责。各部门信息化建设项目专家论证时,对涉及社会面智慧安防建设的项目,督促相关单位充分对接相关规范、标准。配合协调与市级共享交换平台的数据对接,推进数据资源的整合共享应用。
(二)群众工作部职责。将社会面智慧安防建设发挥作用情况纳入各街道、镇、中心考核任务,协调全区开展社会面智慧安防建设,整体推进工作开展。
(三)建设局职责。在房地产开发建设意见书中明确新建小区智慧安防达标验收标准,纳入房地产开发项目联合巡查内容;督促已建小区物业完善小区智慧安防设施,按建设标准达标;指导房地产公司、设计单位做好智慧安防设施规划设计;制定老旧小区改造规划,确保达到建设标准;在规划新建道路等其他建设项目时,监督施工质量,确保达标验收。拟制年度城市建设与管理项目库时,按照公安部门要求,将智慧安防建设纳入各项目的建设内容,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
(四)综合执法局职责。在建设公园、便民市场、夜市、农贸市场、公共厕所等城市配套工程时,提高相关场所、道路等部位的治安防控能力。
(五)公安分局职责。按照上级文件要求,制定高新区社会面智慧安防建设规范,指导相关单位开展社会面智慧安防建设,配合建设局等部门对智慧安防设施进行验收,组织数据采集、联网、应用等工作。
(六)其他相关部门职责。要建立与社会面智慧安防设施需求相配套的统筹投入制度,加强协作配合,明确工作程序,确保“三同步”制度落地生效。
五、工作措施
(一)充分征求意见。社会面智慧安防设施设计时,工程建设部门、有关单位应当书面征求公安部门的意见建议。公安部门收到征求意见的函后,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结合实际确定社会面智慧安防设施的相关要求,在10个工作日内向工程建设部门、有关单位书面反馈意见,并提供社会面智慧安防设施及系统的设计文件。
(二)加强协调配合。社会面智慧安防设施施工前,需对原有安防设施进行拆除的,由工程建设部门、有关单位通知设施的产权单位或管理单位,在工程开工之前完成拆除。施工单位必须按照设计施工,不得擅自变更或调整,确需变更的,应当征求公安部门意见。工程建设部门、有关单位应当会同公安部门,及时解决施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在智能化监控设备的管线预埋、设备安装等重要施工时段,应当通知公安部门现场参与。按规定需移交公安部门的社会面智慧安防设施所需电源及开户,由公安部门负责。
(三)严格验收程序。工程竣工前,应按照设计文件完成社会面智慧安防设施建设,智能监控设施及配套系统、存储等须完成安装、调试,符合相关标准规范,接入公安部门平台并可正常使用。工程在竣(交)工验收时,应通知公安等部门参与,严格安全评价。社会面智慧安防设施验收作为工程验收的重要组成部分,由建设部门、有关单位按照规定组织实施,验收组应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公安部门等有关人员及专家组成,验收不合格的不得签发验收报告。
(四)强化维修维护。社会面智慧安防设施验收通过后,按规定需向公安部门移交的,建设部门、有关单位应提供验收报告、类别数量清单、招标合同等移交资料(复印件、加盖移交单位公章),双方应在移交资料全部提供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移交工作。在完成移交之前,所有设施的管理、维修责任由建设部门、有关单位承担。完成移交后,在质量保修期内出现的设施质量问题,公安部门应及时告知建设单位,由建设单位责成施工单位处理。超过质保期或者在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非施工质量问题,由公安部门负责对已接收的设施进行管理和维护。社会面智慧安防设施移交结束后,公安部门应当向所属政府提交社会面智慧安防设施移交工作情况报告,说明已接收的设施情况,未接收的设施应说明原因及处理建议。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社会面智慧安防建设是立体化信息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是新时代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安全感的一项重要举措,各有关部门、单位务必高度重视,切实增强认识,加强组织领导,认真组织实施,确保高新区社会面智慧安防建设全覆盖。
(二)明确目标,齐抓共管。各职能部门按照自身职责,进一步细化工作标准,制定推进计划,确定专人负责,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根据职责分工,密切协作配合,共同推进建设任务顺利完成。
(三)统一标准,提升效能。按照标准,将各类场所的人脸、车牌、门禁、监控等数据接入公安机关和高新区大数据中心,实现信息数据共享,打造高新区社会面智慧安防新局面。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之前相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附件:高新区社会面智慧安防建设规范
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
2022年4月11日
附件
高新区社会面智慧安防建设规范
一、智慧安防小区视频图像信息采集规范
(一)设施配置要求
智慧安防小区分级分类管理,划分为新建小区、封闭式小区、开放式/半封闭式老旧小区、村居四类,安防设施主要由周界防护、公共区域安全防范、住户安全防范、管理中心四部分组成,配置由高到低分为示范型、优质型和达标型三级。新建小区、封闭式、半封闭式小区参照全封闭式小区安防设施配置表配置;开放式小区、农村村居参照开放式小区安防设施配置表配置;单体公寓楼、商务办公楼参照单体公寓楼安防设施配置表配置。
全封闭小区安防设施配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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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组成 与相关子系统 |
防范区域 |
配置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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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范 |
优质 |
达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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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界 防护 |
周界防护模块 |
小区周界围墙、栅栏、与外界相通的水域、易攀爬管道 |
● |
〇 |
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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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区域安全 |
人员出入 管理模块 |
小区出入口行人和非机动车通道(采集进入、外出人员,可采用人脸识别或人脸门禁) |
● |
● |
● |
|
车辆出入 管理模块 |
小区出入口、停车库(场)出入口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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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脸识别模块 |
内部主要公共通道、中心活动区域等部位(可采用全目标解析) |
〇 |
〇 |
〇 |
|
|
视频监控模块 |
小区公共活动区域、儿童游乐和景观水系、重要出入通道、车辆集中停放区域等 |
● |
● |
● |
|
|
楼栋单元出入口、电梯厅、电梯轿厢、周界等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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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控中心,消防控制室、燃气调压站、水泵房、配电机房门口、消防通道等重要区域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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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场或制高点等全景监控 |
〇 |
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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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层建筑物下方高空抛物监控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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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子巡查模块 |
小区周界,住宅楼周围,车辆集中停放区,水泵房、配电间等重要区域 |
● |
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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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联感知管理模块 |
小区出入口 |
〇 |
〇 |
〇 |
|
|
住户 安全 |
单元人脸门禁模块 |
楼栋单元门 |
● |
〇 |
〇 |
|
管理 中心 |
智慧社区安全防范管理系统 |
可视化(二维或三维)平台,数据实时上传至上级平台 |
● |
● |
● |
注:●必建 〇宜建
开放式小区安防设施配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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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组成 与相关子系统 |
防范区域 |
配置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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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示范 |
优质 |
达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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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区域安全 |
人脸识别模块 |
出入小区的人行道路(采集进入、外出人员,可采用全目标解析) |
● |
● |
● |
|
内部主要道路、中心活动区域等部位(可采用全目标解析) |
● |
● |
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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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识别 模块 |
出入小区的车行道路(可采用全目标解析)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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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出入 管理模块 |
小区停车库(场)出入口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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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监控模块 |
小区公共活动区域、儿童游乐和景观水系、重要出入通道、车辆集中停放区域等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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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栋单元出入口、电梯厅、电梯轿厢、周界等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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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控中心,消防控制室、燃气调压站、水泵房、配电机房门口、消防通道等重要区域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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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场或制高点等全景监控 |
〇 |
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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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建筑物下方高空抛物监控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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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巡查模块 |
小区周界,住宅楼周围,车辆集中停放区,水泵房、配电间等重要区域 |
〇 |
〇 |
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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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联感知管理模块 |
小区主要出入口 |
〇 |
〇 |
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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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户 安全 |
单元人脸门禁模块 |
楼栋单元门 |
● |
〇 |
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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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 中心 |
智慧社区安全防范管理系统 |
可视化(二维或三维)平台,数据实时上传至上级平台 |
● |
〇 |
〇 |
注:●必建 〇宜建
单体公寓楼安防设施配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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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组成 与相关子系统 |
防范区域 |
配置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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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范 |
优质 |
达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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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区域安全 |
人员出入 管理模块 |
楼栋出入口(采集进入、外出人员,可采用人脸识别或人脸门禁) |
● |
● |
● |
|
人脸识别模块 |
地下停车场与住宅楼相通的人员出入口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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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出入 管理模块 |
地下停车库(场)出入口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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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监控模块 |
首层大厅、楼栋单元出入口、电梯厅、电梯轿厢等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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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控中心,水泵房、配电机房门口、消防通道等重要区域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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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巡查模块 |
各层楼梯出入口、电梯厅,车辆集中停放区,水泵房、配电间等重要区域 |
〇 |
〇 |
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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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联感知管理模块 |
小区主要出入口 |
〇 |
〇 |
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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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 中心 |
公寓智能安防管理系统 |
可视化(二维或三维)平台,数据实时上传至上级平台 |
● |
〇 |
〇 |
注:●必建 〇宜建
(二)系统功能要求
基本要求:前端存储连续时间不少于7天,后端存储不少于30天。采集图像分辨率不低于1920×1080,根据现场覆盖通道宽度,采用适合场景图像分辨率要求的摄像机。低光照、尘雾、雨雪、光照度变化范围大或强逆光等监控环境下,采集的视频信息和图像信息根据应用需求应能分清目标的外观特征、出入人员的体貌特征、机动车号牌等信息,采集视频不应有晕光,采用图像增强和红外热成像技术时,采集的视频信息和图像信息应能识别目标的属性轮廓。系统采集的人员、车辆、房屋、视频监控、图像采集、物联感知等数据,必须按照《淄博市公安局社会面智慧安防数据采集接口文档》实时上传至公安系统。
1.周界防护模块
在小区周界围墙、栅栏、与外界相通的水域、易攀爬管道等部位,应用视频侦测、生物磁场感应、红外、微波等多种传感技术,部署周界报警装置,组成周界安防物联网。
(1)小区周界应监控全覆盖。
(2)系统的前端应选用不易受气候、环境影响,误报率较低的周界防护系统。
(3)选用视频侦测的,应采用深度学习算法,精准检测入侵行为,宜支持声光报警功能。选用视频侦测以外方式的,应同步安装周界视频监控,每个防区应不少于一个摄像机,通过报警与视频监控联动,对入侵行为进行视频复核、确认。
(4)系统报警时,小区管理中心应有声光报警信号,并应在显示屏或电子地图上准确标识报警的周界区域。联动摄像机对应区域的监控图像应在监控平台上弹出,用来显示、确认报警发生的区域状况。
2.人员出入管理模块
在小区出入口行人和非机动车通道,部署人员出入双向通行设备。
(1)支持刷卡、身份证、人脸、密码、手机等多种方式通行门禁。
(2)支持小区住户通过物业实名制登记信息,认证操作时进行图像抓拍留存,完成可通行门禁授权。
(3)访客人员则需通过门卫室管理人员或无人值守智能岗亭进行访客登记确认或由住户授权,获取与目的地相关的部分门禁临时通行授权。
(4)人脸识别设备具有宽动态、智能补光、活体检测等功能,设备检测到人脸即抓拍一张图片。
3.人脸识别模块
在内部主要公共通道、中心活动区域、出入小区的人行道路、地下停车场与住宅楼相通的人员出入口等部位,按场景选择安装人脸抓拍摄像机。
(1)人脸抓拍摄像机应24小时不间断抓拍。
(2)支持特定人员的识别和告警功能。告警发生时,能弹出实时监控画面和动态回放。
(3)抓拍照片可支持人脸属性(民族、年龄、性别、衣服颜色和特征等)标注。
(4)人脸识别设备具有宽动态、智能补光、电动变焦等功能。
4.车辆出入管理模块
在小区出入口、停车库(场)出入口,部署集成道闸、抓拍机、补光灯、LED屏、语音播报、车检器等功能的车辆通行一体化道闸。
(1)根据住户登记的车辆信息,自动识别自动放行,实现进出车辆管理。对访客车辆进行自动识别、记录,经住户或物业授权临时通行。
(2)支持特定车辆信息配置和自动报警功能,告警发生时,且能弹出实时监控画面和动态回放。
(3)抓拍照片应识别车辆特征属性:车辆出入时间、位置、方向、车牌、颜色、车型及车辆图像、前排驾乘人员图像等信息。
(4)车辆识别设备具有强光抑制、智能补光、防照片开闸等功能。
5.车辆识别模块
在出入小区的车行道路安装集成抓拍机、补光灯等功能的车辆检测摄像机。
(1)车辆抓拍摄像机应24小时不间断抓拍。
(2)支持车辆的识别和告警功能。告警发生时,能弹出实时监控画面和动态回放。
(3)抓拍照片应识别车辆特征属性:车辆出入时间、位置、方向、车牌、颜色、车型及车辆图像、前排驾乘人员图像等信息。
(4)车辆识别设备具有强光抑制、智能补光功能。
6.视频监控模块
在小区公共区域、单元出入口、监控中心等重要区域和部位,部署视频监控摄像机。
(1)应使用网络高清摄像机。
(2)支持多路画面分割、分组轮巡、云台控制;支持自动检测视频信号缺失、异常,遮挡和转动实时告警。支持分区、分时、分级设防配置功能,满足不同区域的安全防范要求。
(3)高空抛物防范摄像机分辨率不低于3840×2160,应能清晰显示、记录高空抛物的发生时间、具体位置。应科学设置摄像机的仰拍角度、镜头焦距、图像内容等,避免侵犯居民隐私。
(4)广场或制高点全景摄像机应采用一体化设计,能够同时提供全景与特写图像,兼顾全景与细节,掌控小区态势,能够对全景区域内的目标进行行为检测,实现风险预警。
7.电子巡查模块
在小区的重要部位及巡查路线上部署感应式、接触式巡更器。
(1)支持规划巡更路线和值守点。
(2)支持巡查人员、地点、时间、顺序等巡更、值守数据管理。
(3)支持巡查违规记录提示。
8.物联感知管理模块
在小区出入口部署嗅探技术特征采集卡口设备,采集被采集设备ID、地址、时间、经纬度等物联数据。
(1)按照业界相关标准规范要求,通过非视频类感知设备,以及集视频图像感知和物联感知于一体的“一机多采”感知设备,对其他物联感知数据进行采集。
(2)系统前端应选用不易受气候、环境影响的特征采集卡口设备。
(3)治安复杂小区每个出入口宜安装一套特征采集卡口设备,在小区出入口空间区域全覆盖。
9.单元人脸门禁模块
在楼栋单元门口部署单向进入带人脸识别功能的智能门禁视频系统。可补建检测外出人员的人脸识别模块。
(1)支持刷卡、身份证、人脸、密码、手机等多种方式通行门禁。
(2)支持小区住户通过物业实名制登记信息,认证操作时进行图像抓拍留存,完成可通行门禁授权。支持访客已获取的临时通行授权,通行单元门禁。
(3)支持按需设置开门权限,为住户、物管人员、社区管理人员、警务人员开通开门权限和期限;为已通过身份证、居住证登记的外部来访人员,开通与目的地相关的部分门禁临时通行权限。
(4)人脸识别设备具有宽动态、智能补光、活体检测等功能,设备检测到人脸即抓拍一张图片。
10.智慧社区安全防范管理系统
主要聚焦社区(小区)场景,实现辖区内实有人口、实有房屋、实有单位、安防设施等基础数据整合,并汇聚社区内视频监控、人脸抓拍、卡口过车、门禁刷卡等多类动态感知数据。
(1)本地系统应具备各类前端感知设备接入的能力,能够实现周界防护、人员出入管理、人脸识别、车辆出入管理、车辆识别、视频监控、电子巡查、单元人脸门禁等各类信息的本地存储、显示、控制、管理等功能,能够对设备的运行状态进行实时监测。
(2)配置时钟同步设备,能够对所有设备和系统进行统一授时,保持时钟同步。
(3)支持上级平台下发信息的接收、请求的处置和结果的反馈。
(4)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保障系统、设备和传输网络安全运行。
(5)宜具备一标三实(实有房屋、实有人口、实有单位)登记功能,门禁系统、人员车辆管理系统等应使用标准地址进行管理。
(6)其它要求应符合《安全防范工程技术标准》(GB50348-2018)等规范规定。
二、重点行业、领域涉及公共区域的视频图像信息采集规范
基本要求:采集种类、技术要求和采集设备要求,按照《公共安全重点区域视频图像信息采集规范》(GB37300-2018)标准规范执行。同时,必须按照《淄博市公安局社会面智慧安防数据采集接口文档》实时上传至公安系统。
(一)采集部位
依托视频监控、人员登记、身份核验设备等感知系统,应用人脸识别、视频结构化、异常行为检测等技术,对重点场所、要害部位人员、车辆特征智能采集。采集的视频和图像信息应满足对目标识别的要求,应能覆盖监控范围。
重点行业、领域涉及公共区域的采集部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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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重点行业、领域 |
涉及公共区域的采集部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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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党政机关 |
单位主出入口及采集的图像能够覆盖到单位外围一定范围的部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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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铁路车站(城市轨道交通车站及列车)、长途汽车站、城市公共汽电车站、加油(气)站等 |
铁路车站的出入口、售票大厅、候车大厅等开放区域的人员聚集部位(城市轨道交通列车及车站出入口、车站通道、安检区、车站站厅、站台等开放区域);长途汽车站的出入口、售票大厅、候车大厅等开放区域的人员聚集部位;城市公共汽电车站区及周边一定范围;加油(气)站车辆出入口、服务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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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银行营业场所等金融机构 |
营业网点、自助网点主出入口及其外部一定区域,运钞交接区、营业大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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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寄递单位、物流园区等 |
寄递单位营业场所主出入口、营业大厅交寄接收区,物流园区主出入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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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电力、电信、广电、油气、水利等行业 |
重点单位周边一定区域、重点线路沿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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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大型商贸中心和大型农贸市场等 |
单位主出入口、营业场所人员聚集部位、运 钞交接区及押运通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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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学校、幼儿园等教育单位 |
单位主出入口及其外部一定区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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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医院 |
医院主出入口,挂号大厅、候诊大厅等开放区域的人员聚集部位及采集的图像能够覆盖到单位外围一定范围的部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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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歌舞娱乐厅、电子游戏厅、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场所 |
场所出入口及采集的图像能够覆盖到场所外围一定范围的部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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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旅馆业、洗浴中心 |
宾馆、酒店等旅馆业营业场所及洗浴中心的主出入口、大厅、前台及采集的图像能够覆盖到场所外围一定范围的部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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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展览场馆、大型文化、体育场所和其他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场所等 |
活动场所的出入口、安检区、室外人员聚集区域(部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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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旅游景区 |
旅游景区主出入口、人员聚集区域(部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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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其他治安保卫重点单位 |
单位出入口及采集的图像能够覆盖到单位外围一定范围的部位 |
(二)配置和功能要求
重点行业、领域涉及公共区域的设施参照全封闭小区“优质”配置和系统功能要求建设。
一、社会面智慧安防建设“三同步”中的三同步指的是什么?
本意见所称“三同步”是指高新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相关部门应充分征求公安部门意见,建设主体工程与社会面智慧安防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
二、社会面智慧安防建设“三同步”主要涉及哪些部门、领域?
主要涉及新建、改建、扩建道路、老旧小区和城中村改造、背街小巷整治,城市配套建设,新建住宅小区、公寓、写字楼、工业园区等项目的公共部位。
三、社会面智慧安防建设“三同步”主要建设什么内容?
主要是在进出通道安装人脸闸机、车辆道闸,在出入口、公共区域、水电汽房、消防控制室等重点场所覆盖视频监控,有条件的单位可以建设人脸、人体识别监控,非封闭场所和道路需建设人脸、人体、车牌识别监控,覆盖行车、行人通道。
四、社会面智慧安防建设“三同步”是由政府投资建设吗?
采取政府出资与社会投资相结合的方式,政府投资项目由政府落实智慧安防资金,社会投资项目由投资方筹措资金。同时,因地制宜探索多种众筹模式,拓展经费渠道,实现多方共建共赢的格局。
为统筹做好辖区市域社会治理工作,避免因工程建设与智慧安防建设不同步造成的设计缺陷、重复建设、延误工期等现实问题,依据《关于加强全市社会面智慧安防建设的意见》(淄政办字〔2020〕64号)、《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意见》(淄政办字2021第11号)、淄博市公安局《社会面智慧安防建设指南》和淄博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加强高新区社会面智慧安防建设的意见》(淄高新管办字2020第2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高新区实际,要求辖区建设主体工程在施工的同时,主动将人脸识别设备、智能化监控设备及配套系统和存储、标志牌、立杆、门禁、设施正常运行所需的电力、数据通信传输管线设备、基础设施及控制系统等纳入规划建设,实现与社会面智慧安防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
2022年5月9日,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网站发布了《关于实施社会面智慧安防建设“三同步” 工作的意见》,公开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建议,截止时间为2022年5月18日前。
意见采纳情况:公众未提出建议。
关于实施社会面智慧安防建设“三同步”工作的意见
各部、局,各直属企事业单位,各园区、街道、镇,市驻区各部门、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社会面智慧安防工作,充分利用资源、避免重复建设,依据《关于加强全市社会面智慧安防建设的意见》(淄政办字〔2020〕64号)、《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意见》(淄政办字2021第11号)、淄博市公安局《社会面智慧安防建设指南》和淄博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加强高新区社会面智慧安防建设的意见》(淄高新管办字2020第2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高新区实际,现就加强社会面智慧安防工作“三同步”工作制定如下意见:
一、概要
本意见所称社会面智慧安防设施是指人脸识别设备、智能化监控设备及配套系统和存储、标志牌、立杆、门禁等,还包括设施正常运行所需的电力、数据通信传输管线设备、基础设施及控制系统。本意见所称“三同步”是指高新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道路、老旧小区和城中村改造、背街小巷整治,城市配套建设,新建住宅小区、公寓、写字楼、工业园区等项目时,相关部门应充分征求公安部门意见,建设主体工程与社会面智慧安防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
二、工作目标
坚持科技引领,信息化支撑,以大数据智能化建设应用为抓手,深入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工作中,以提升群众安全感满意度为目标,贯彻“党政领导、综治牵头、公安负责、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原则,畅通多元化投融资渠道,大力抓好社会面智慧安防体系建设,进一步整合视频监控、大数据资源,深化大数据赋能应用,为精准治理提供信息化保障,着力构建智慧高新新局面。
三、建设标准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老旧小区和城中村改造、背街小巷整治,城市配套建设,新建住宅小区、公寓、写字楼、工业园区等项目时,封闭场所需建设人脸识别和车牌识别门禁设备,并在出入口、公共区域、水电汽房、消防控制室等重点场所覆盖视频监控,有条件的单位可以建设人脸、人体识别监控,非封闭场所和道路需建设人脸、人体、车牌识别监控,覆盖行车、行人通道。(详见附件)
四、工作职责
(一)管委办公室职责。各部门信息化建设项目专家论证时,对涉及社会面智慧安防建设的项目,督促相关单位充分对接相关规范、标准。配合协调与市级共享交换平台的数据对接,推进数据资源的整合共享应用。
(二)群众工作部职责。将社会面智慧安防建设发挥作用情况纳入各街道、镇、中心考核任务,协调全区开展社会面智慧安防建设,整体推进工作开展。
(三)建设局职责。在房地产开发建设意见书中明确新建小区智慧安防达标验收标准,纳入房地产开发项目联合巡查内容;督促已建小区物业完善小区智慧安防设施,按建设标准达标;指导房地产公司、设计单位做好智慧安防设施规划设计;制定老旧小区改造规划,确保达到建设标准;在规划新建道路等其他建设项目时,监督施工质量,确保达标验收。拟制年度城市建设与管理项目库时,按照公安部门要求,将智慧安防建设纳入各项目的建设内容,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
(四)综合执法局职责。在建设公园、便民市场、夜市、农贸市场、公共厕所等城市配套工程时,提高相关场所、道路等部位的治安防控能力。
(五)公安分局职责。按照上级文件要求,制定高新区社会面智慧安防建设规范,指导相关单位开展社会面智慧安防建设,配合建设局等部门对智慧安防设施进行验收,组织数据采集、联网、应用等工作。
(六)其他相关部门职责。要建立与社会面智慧安防设施需求相配套的统筹投入制度,加强协作配合,明确工作程序,确保“三同步”制度落地生效。
五、工作措施
(一)充分征求意见。社会面智慧安防设施设计时,工程建设部门、有关单位应当书面征求公安部门的意见建议。公安部门收到征求意见的函后,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结合实际确定社会面智慧安防设施的相关要求,在10个工作日内向工程建设部门、有关单位书面反馈意见,并提供社会面智慧安防设施及系统的设计文件。
(二)加强协调配合。社会面智慧安防设施施工前,需对原有安防设施进行拆除的,由工程建设部门、有关单位通知设施的产权单位或管理单位,在工程开工之前完成拆除。施工单位必须按照设计施工,不得擅自变更或调整,确需变更的,应当征求公安部门意见。工程建设部门、有关单位应当会同公安部门,及时解决施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在智能化监控设备的管线预埋、设备安装等重要施工时段,应当通知公安部门现场参与。按规定需移交公安部门的社会面智慧安防设施所需电源及开户,由公安部门负责。
(三)严格验收程序。工程竣工前,应按照设计文件完成社会面智慧安防设施建设,智能监控设施及配套系统、存储等须完成安装、调试,符合相关标准规范,接入公安部门平台并可正常使用。工程在竣(交)工验收时,应通知公安等部门参与,严格安全评价。社会面智慧安防设施验收作为工程验收的重要组成部分,由建设部门、有关单位按照规定组织实施,验收组应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公安部门等有关人员及专家组成,验收不合格的不得签发验收报告。
(四)强化维修维护。社会面智慧安防设施验收通过后,按规定需向公安部门移交的,建设部门、有关单位应提供验收报告、类别数量清单、招标合同等移交资料(复印件、加盖移交单位公章),双方应在移交资料全部提供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移交工作。在完成移交之前,所有设施的管理、维修责任由建设部门、有关单位承担。完成移交后,在质量保修期内出现的设施质量问题,公安部门应及时告知建设单位,由建设单位责成施工单位处理。超过质保期或者在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非施工质量问题,由公安部门负责对已接收的设施进行管理和维护。社会面智慧安防设施移交结束后,公安部门应当向所属政府提交社会面智慧安防设施移交工作情况报告,说明已接收的设施情况,未接收的设施应说明原因及处理建议。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社会面智慧安防建设是立体化信息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是新时代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安全感的一项重要举措,各有关部门、单位务必高度重视,切实增强认识,加强组织领导,认真组织实施,确保高新区社会面智慧安防建设全覆盖。
(二)明确目标,齐抓共管。各职能部门按照自身职责,进一步细化工作标准,制定推进计划,确定专人负责,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根据职责分工,密切协作配合,共同推进建设任务顺利完成。
(三)统一标准,提升效能。按照标准,将各类场所的人脸、车牌、门禁、监控等数据接入公安机关和高新区大数据中心,实现信息数据共享,打造高新区社会面智慧安防新局面。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之前相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附件:高新区社会面智慧安防建设规范
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
2022年4月11日
附件
高新区社会面智慧安防建设规范
一、智慧安防小区视频图像信息采集规范
(一)设施配置要求
智慧安防小区分级分类管理,划分为新建小区、封闭式小区、开放式/半封闭式老旧小区、村居四类,安防设施主要由周界防护、公共区域安全防范、住户安全防范、管理中心四部分组成,配置由高到低分为示范型、优质型和达标型三级。新建小区、封闭式、半封闭式小区参照全封闭式小区安防设施配置表配置;开放式小区、农村村居参照开放式小区安防设施配置表配置;单体公寓楼、商务办公楼参照单体公寓楼安防设施配置表配置。
全封闭小区安防设施配置表
|
系统组成 与相关子系统 |
防范区域 |
配置要求 |
|||
|
示范 |
优质 |
达标 |
|||
|
周界 防护 |
周界防护模块 |
小区周界围墙、栅栏、与外界相通的水域、易攀爬管道 |
● |
〇 |
〇 |
|
公共区域安全 |
人员出入 管理模块 |
小区出入口行人和非机动车通道(采集进入、外出人员,可采用人脸识别或人脸门禁) |
● |
● |
● |
|
车辆出入 管理模块 |
小区出入口、停车库(场)出入口 |
● |
● |
● |
|
|
人脸识别模块 |
内部主要公共通道、中心活动区域等部位(可采用全目标解析) |
〇 |
〇 |
〇 |
|
|
视频监控模块 |
小区公共活动区域、儿童游乐和景观水系、重要出入通道、车辆集中停放区域等 |
● |
● |
● |
|
|
楼栋单元出入口、电梯厅、电梯轿厢、周界等 |
● |
● |
● |
||
|
监控中心,消防控制室、燃气调压站、水泵房、配电机房门口、消防通道等重要区域 |
● |
● |
● |
||
|
广场或制高点等全景监控 |
〇 |
〇 |
|
||
|
高层建筑物下方高空抛物监控 |
● |
● |
● |
||
|
电子巡查模块 |
小区周界,住宅楼周围,车辆集中停放区,水泵房、配电间等重要区域 |
● |
〇 |
|
|
|
物联感知管理模块 |
小区出入口 |
〇 |
〇 |
〇 |
|
|
住户 安全 |
单元人脸门禁模块 |
楼栋单元门 |
● |
〇 |
〇 |
|
管理 中心 |
智慧社区安全防范管理系统 |
可视化(二维或三维)平台,数据实时上传至上级平台 |
● |
● |
● |
注:●必建 〇宜建
开放式小区安防设施配置表
|
系统组成 与相关子系统 |
防范区域 |
配置要求 |
|||
|
示范 |
优质 |
达标 |
|||
|
公共区域安全 |
人脸识别模块 |
出入小区的人行道路(采集进入、外出人员,可采用全目标解析) |
● |
● |
● |
|
内部主要道路、中心活动区域等部位(可采用全目标解析) |
● |
● |
〇 |
||
|
车辆识别 模块 |
出入小区的车行道路(可采用全目标解析) |
● |
● |
● |
|
|
车辆出入 管理模块 |
小区停车库(场)出入口 |
● |
● |
● |
|
|
视频监控模块 |
小区公共活动区域、儿童游乐和景观水系、重要出入通道、车辆集中停放区域等 |
● |
● |
● |
|
|
楼栋单元出入口、电梯厅、电梯轿厢、周界等 |
● |
● |
● |
||
|
监控中心,消防控制室、燃气调压站、水泵房、配电机房门口、消防通道等重要区域 |
● |
● |
● |
||
|
广场或制高点等全景监控 |
〇 |
〇 |
|
||
|
高层建筑物下方高空抛物监控 |
● |
● |
● |
||
|
电子巡查模块 |
小区周界,住宅楼周围,车辆集中停放区,水泵房、配电间等重要区域 |
〇 |
〇 |
〇 |
|
|
物联感知管理模块 |
小区主要出入口 |
〇 |
〇 |
〇 |
|
|
住户 安全 |
单元人脸门禁模块 |
楼栋单元门 |
● |
〇 |
〇 |
|
管理 中心 |
智慧社区安全防范管理系统 |
可视化(二维或三维)平台,数据实时上传至上级平台 |
● |
〇 |
〇 |
注:●必建 〇宜建
单体公寓楼安防设施配置表
|
系统组成 与相关子系统 |
防范区域 |
配置要求 |
|||
|
示范 |
优质 |
达标 |
|||
|
公共区域安全 |
人员出入 管理模块 |
楼栋出入口(采集进入、外出人员,可采用人脸识别或人脸门禁) |
● |
● |
● |
|
人脸识别模块 |
地下停车场与住宅楼相通的人员出入口 |
● |
● |
● |
|
|
车辆出入 管理模块 |
地下停车库(场)出入口 |
● |
● |
● |
|
|
视频监控模块 |
首层大厅、楼栋单元出入口、电梯厅、电梯轿厢等 |
● |
● |
● |
|
|
监控中心,水泵房、配电机房门口、消防通道等重要区域 |
● |
● |
● |
||
|
电子巡查模块 |
各层楼梯出入口、电梯厅,车辆集中停放区,水泵房、配电间等重要区域 |
〇 |
〇 |
〇 |
|
|
物联感知管理模块 |
小区主要出入口 |
〇 |
〇 |
〇 |
|
|
管理 中心 |
公寓智能安防管理系统 |
可视化(二维或三维)平台,数据实时上传至上级平台 |
● |
〇 |
〇 |
注:●必建 〇宜建
(二)系统功能要求
基本要求:前端存储连续时间不少于7天,后端存储不少于30天。采集图像分辨率不低于1920×1080,根据现场覆盖通道宽度,采用适合场景图像分辨率要求的摄像机。低光照、尘雾、雨雪、光照度变化范围大或强逆光等监控环境下,采集的视频信息和图像信息根据应用需求应能分清目标的外观特征、出入人员的体貌特征、机动车号牌等信息,采集视频不应有晕光,采用图像增强和红外热成像技术时,采集的视频信息和图像信息应能识别目标的属性轮廓。系统采集的人员、车辆、房屋、视频监控、图像采集、物联感知等数据,必须按照《淄博市公安局社会面智慧安防数据采集接口文档》实时上传至公安系统。
1.周界防护模块
在小区周界围墙、栅栏、与外界相通的水域、易攀爬管道等部位,应用视频侦测、生物磁场感应、红外、微波等多种传感技术,部署周界报警装置,组成周界安防物联网。
(1)小区周界应监控全覆盖。
(2)系统的前端应选用不易受气候、环境影响,误报率较低的周界防护系统。
(3)选用视频侦测的,应采用深度学习算法,精准检测入侵行为,宜支持声光报警功能。选用视频侦测以外方式的,应同步安装周界视频监控,每个防区应不少于一个摄像机,通过报警与视频监控联动,对入侵行为进行视频复核、确认。
(4)系统报警时,小区管理中心应有声光报警信号,并应在显示屏或电子地图上准确标识报警的周界区域。联动摄像机对应区域的监控图像应在监控平台上弹出,用来显示、确认报警发生的区域状况。
2.人员出入管理模块
在小区出入口行人和非机动车通道,部署人员出入双向通行设备。
(1)支持刷卡、身份证、人脸、密码、手机等多种方式通行门禁。
(2)支持小区住户通过物业实名制登记信息,认证操作时进行图像抓拍留存,完成可通行门禁授权。
(3)访客人员则需通过门卫室管理人员或无人值守智能岗亭进行访客登记确认或由住户授权,获取与目的地相关的部分门禁临时通行授权。
(4)人脸识别设备具有宽动态、智能补光、活体检测等功能,设备检测到人脸即抓拍一张图片。
3.人脸识别模块
在内部主要公共通道、中心活动区域、出入小区的人行道路、地下停车场与住宅楼相通的人员出入口等部位,按场景选择安装人脸抓拍摄像机。
(1)人脸抓拍摄像机应24小时不间断抓拍。
(2)支持特定人员的识别和告警功能。告警发生时,能弹出实时监控画面和动态回放。
(3)抓拍照片可支持人脸属性(民族、年龄、性别、衣服颜色和特征等)标注。
(4)人脸识别设备具有宽动态、智能补光、电动变焦等功能。
4.车辆出入管理模块
在小区出入口、停车库(场)出入口,部署集成道闸、抓拍机、补光灯、LED屏、语音播报、车检器等功能的车辆通行一体化道闸。
(1)根据住户登记的车辆信息,自动识别自动放行,实现进出车辆管理。对访客车辆进行自动识别、记录,经住户或物业授权临时通行。
(2)支持特定车辆信息配置和自动报警功能,告警发生时,且能弹出实时监控画面和动态回放。
(3)抓拍照片应识别车辆特征属性:车辆出入时间、位置、方向、车牌、颜色、车型及车辆图像、前排驾乘人员图像等信息。
(4)车辆识别设备具有强光抑制、智能补光、防照片开闸等功能。
5.车辆识别模块
在出入小区的车行道路安装集成抓拍机、补光灯等功能的车辆检测摄像机。
(1)车辆抓拍摄像机应24小时不间断抓拍。
(2)支持车辆的识别和告警功能。告警发生时,能弹出实时监控画面和动态回放。
(3)抓拍照片应识别车辆特征属性:车辆出入时间、位置、方向、车牌、颜色、车型及车辆图像、前排驾乘人员图像等信息。
(4)车辆识别设备具有强光抑制、智能补光功能。
6.视频监控模块
在小区公共区域、单元出入口、监控中心等重要区域和部位,部署视频监控摄像机。
(1)应使用网络高清摄像机。
(2)支持多路画面分割、分组轮巡、云台控制;支持自动检测视频信号缺失、异常,遮挡和转动实时告警。支持分区、分时、分级设防配置功能,满足不同区域的安全防范要求。
(3)高空抛物防范摄像机分辨率不低于3840×2160,应能清晰显示、记录高空抛物的发生时间、具体位置。应科学设置摄像机的仰拍角度、镜头焦距、图像内容等,避免侵犯居民隐私。
(4)广场或制高点全景摄像机应采用一体化设计,能够同时提供全景与特写图像,兼顾全景与细节,掌控小区态势,能够对全景区域内的目标进行行为检测,实现风险预警。
7.电子巡查模块
在小区的重要部位及巡查路线上部署感应式、接触式巡更器。
(1)支持规划巡更路线和值守点。
(2)支持巡查人员、地点、时间、顺序等巡更、值守数据管理。
(3)支持巡查违规记录提示。
8.物联感知管理模块
在小区出入口部署嗅探技术特征采集卡口设备,采集被采集设备ID、地址、时间、经纬度等物联数据。
(1)按照业界相关标准规范要求,通过非视频类感知设备,以及集视频图像感知和物联感知于一体的“一机多采”感知设备,对其他物联感知数据进行采集。
(2)系统前端应选用不易受气候、环境影响的特征采集卡口设备。
(3)治安复杂小区每个出入口宜安装一套特征采集卡口设备,在小区出入口空间区域全覆盖。
9.单元人脸门禁模块
在楼栋单元门口部署单向进入带人脸识别功能的智能门禁视频系统。可补建检测外出人员的人脸识别模块。
(1)支持刷卡、身份证、人脸、密码、手机等多种方式通行门禁。
(2)支持小区住户通过物业实名制登记信息,认证操作时进行图像抓拍留存,完成可通行门禁授权。支持访客已获取的临时通行授权,通行单元门禁。
(3)支持按需设置开门权限,为住户、物管人员、社区管理人员、警务人员开通开门权限和期限;为已通过身份证、居住证登记的外部来访人员,开通与目的地相关的部分门禁临时通行权限。
(4)人脸识别设备具有宽动态、智能补光、活体检测等功能,设备检测到人脸即抓拍一张图片。
10.智慧社区安全防范管理系统
主要聚焦社区(小区)场景,实现辖区内实有人口、实有房屋、实有单位、安防设施等基础数据整合,并汇聚社区内视频监控、人脸抓拍、卡口过车、门禁刷卡等多类动态感知数据。
(1)本地系统应具备各类前端感知设备接入的能力,能够实现周界防护、人员出入管理、人脸识别、车辆出入管理、车辆识别、视频监控、电子巡查、单元人脸门禁等各类信息的本地存储、显示、控制、管理等功能,能够对设备的运行状态进行实时监测。
(2)配置时钟同步设备,能够对所有设备和系统进行统一授时,保持时钟同步。
(3)支持上级平台下发信息的接收、请求的处置和结果的反馈。
(4)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保障系统、设备和传输网络安全运行。
(5)宜具备一标三实(实有房屋、实有人口、实有单位)登记功能,门禁系统、人员车辆管理系统等应使用标准地址进行管理。
(6)其它要求应符合《安全防范工程技术标准》(GB50348-2018)等规范规定。
二、重点行业、领域涉及公共区域的视频图像信息采集规范
基本要求:采集种类、技术要求和采集设备要求,按照《公共安全重点区域视频图像信息采集规范》(GB37300-2018)标准规范执行。同时,必须按照《淄博市公安局社会面智慧安防数据采集接口文档》实时上传至公安系统。
(一)采集部位
依托视频监控、人员登记、身份核验设备等感知系统,应用人脸识别、视频结构化、异常行为检测等技术,对重点场所、要害部位人员、车辆特征智能采集。采集的视频和图像信息应满足对目标识别的要求,应能覆盖监控范围。
重点行业、领域涉及公共区域的采集部位
|
序号 |
重点行业、领域 |
涉及公共区域的采集部位 |
|
1 |
党政机关 |
单位主出入口及采集的图像能够覆盖到单位外围一定范围的部位 |
|
2 |
铁路车站(城市轨道交通车站及列车)、长途汽车站、城市公共汽电车站、加油(气)站等 |
铁路车站的出入口、售票大厅、候车大厅等开放区域的人员聚集部位(城市轨道交通列车及车站出入口、车站通道、安检区、车站站厅、站台等开放区域);长途汽车站的出入口、售票大厅、候车大厅等开放区域的人员聚集部位;城市公共汽电车站区及周边一定范围;加油(气)站车辆出入口、服务区 |
|
3 |
银行营业场所等金融机构 |
营业网点、自助网点主出入口及其外部一定区域,运钞交接区、营业大厅 |
|
4 |
寄递单位、物流园区等 |
寄递单位营业场所主出入口、营业大厅交寄接收区,物流园区主出入口 |
|
5 |
电力、电信、广电、油气、水利等行业 |
重点单位周边一定区域、重点线路沿线 |
|
6 |
大型商贸中心和大型农贸市场等 |
单位主出入口、营业场所人员聚集部位、运 钞交接区及押运通道 |
|
7 |
学校、幼儿园等教育单位 |
单位主出入口及其外部一定区域 |
|
8 |
医院 |
医院主出入口,挂号大厅、候诊大厅等开放区域的人员聚集部位及采集的图像能够覆盖到单位外围一定范围的部位 |
|
9 |
歌舞娱乐厅、电子游戏厅、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场所 |
场所出入口及采集的图像能够覆盖到场所外围一定范围的部位 |
|
10 |
旅馆业、洗浴中心 |
宾馆、酒店等旅馆业营业场所及洗浴中心的主出入口、大厅、前台及采集的图像能够覆盖到场所外围一定范围的部位 |
|
11 |
展览场馆、大型文化、体育场所和其他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场所等 |
活动场所的出入口、安检区、室外人员聚集区域(部位) |
|
12 |
旅游景区 |
旅游景区主出入口、人员聚集区域(部位) |
|
13 |
其他治安保卫重点单位 |
单位出入口及采集的图像能够覆盖到单位外围一定范围的部位 |
(二)配置和功能要求
重点行业、领域涉及公共区域的设施参照全封闭小区“优质”配置和系统功能要求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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