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重大案件审理工作制度(试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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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重大案件审理工作制度(试行)
第一条【制定目的和依据】 为保证淄博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的公平、公正,根据总局《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提请重大案件审理的范围】 淄博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简称案件审理委员会)是本机关审查行政处罚案件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对以下案情重大、复杂的行政处罚案件进行集体讨论决定。 (一)拟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价值数额较大的案件(具体数值建议:对自然人处以5000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20000万元以上罚款); (二)拟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的案件; (三)涉及重大安全问题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四)办案机构意见与法制审核意见存在重大分歧的案件; (五)当事人拟提起或者已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案件; (六)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 (七)其他案件审理委员会成员、办案机构认为应当提请重大案件审理的。 第三条【案件审理委员会组成】 案件审理委员会成员由局(筹备组)领导班子组成。 第四条【提请审理程序及召集工作】 办案机构将案件材料、行政处罚建议及审核意见报部门负责人批准,经部门负责人同意的报法制部门。由法制部门提请案件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人同意,组织召开重大案件审理会议。 召开重大案件审理会议时由案件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人主持,其他案件审理委员会成员出席会议,办案机构负责人、办案人员、法制审核人员、机关纪律监督人员以及其他与案件办理相关的科室、监管所工作人员等列席会议。 第五条【会议记录】 法制部门受重大案件审理会议主持人的委托,组织召集案件审理人员进行审理,并做好审理记录和有关工作。 第六条【会议程序】 重大案件审理会议程序如下: (一)主持人宣布审理会议开始,并提出审理议题。 (二)案件承办人介绍案情,报告调查取证及当事人的有关情况并答疑。 (三)审理人员围绕审理议题发表意见。 (四)主持人对审理意见进行归纳总结,并提出拟处罚案件的审理意见。 (五)参加审理的人员对主持人的归纳意见表态,若对归纳意见存在分歧的,可进一步讨论或由参会成员举手表决形成案件最终审理结论。 (六)参加会议的人员核对《案件审理记录》并签字。 第七条【审理结论】 重大案件审理会议应当根据认定的违法事实和证据,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分别提出如下审理结论和建议: (一)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的,依法提出行政处罚的意见。 (二)对有可以不予处罚,从轻、减轻处罚或者从重处罚情节的,提出不予处罚、从轻、减轻处罚或者从重处罚的意见。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依法提出撤案意见。 (四)对违法行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提出移送意见。 (五)对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提出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意见。 第八条【审理原则】 在进行重大案件审理时,全体成员参与案件的审核、评议,共同对案件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负责。 重大案件审理记录如实记录审理人员意见,参加审理人员如果意见分歧,应当按照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少数人的意见也应当写入审理记录。 第九条【保密原则】 审理人员必须对审理案件情况予以保密,不得泄露审理内容。案件承办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案件审理结果,不得擅自改变或变通执行。 第十条【责任追究】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案件审理人员和案件承办人员,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 附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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