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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高新区企业技术创新奖励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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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引导、鼓励企业技术创新,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决定在建立企业技术创新能力评价体系的基础上,根据评价结果对创新能力强、进步快的企业予以奖励。
第二条 企业技术创新能力评价主要以企业年终上报统计处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企业统计报表》数据为依据,参考企业上报的其它有关材料,每年评价、奖励一次,奖励时间在下年度的一季度。
第三条 评价、奖励范围:高新技术企业和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第四条 高新区科学技术局根据《淄博高新区企业技术创新能力评价体系》,负责企业技术创新能力评价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 奖励资金从年度“科三费”中支出。
第六条 企业提供以下材料:
1、《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企业统计报表》按正常程序报统计处。
2、企业拥有专利的法律状态文件、项目列入各级计划的上级批文或证书、成果鉴定证书、国际合作与产学研项目合同或合作协议等材料的复印件报高新区科学技术局。
第七条 奖励办法:
1、企业技术创新奖。
名称为“淄博高新区企业技术创新奖”,奖励在技术创新能力评价中获总分前三名的企业,同时颁发奖牌。
奖励额:第一名8万元、第二名6万元、第三名3万元。
2、单项进步奖。
该奖设两项,名称为“淄博高新区企业创新能力进步奖”和“淄博高新区企业科技产出进步奖”,分别对应《淄博高新区企业技术创新能力评价体系》中二个一级指标“创新能力”、“科技产出”单项得分增长速度为前三名的企业,并颁发奖牌。
奖励额:第一名6万元、第二名4万元、第三名2万元。
第八条 奖金由企业主要负责人支配,用于奖励企业各项技术创新活动中的有功人员。
第九条 奖励资金的使用遵守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任何企业不得弄虚作假,如发现提供的数据或材料有虚假成分,一经发现撤消其全部荣誉,追回奖金,二年内企业不再享受高新区技术创新方面的政策。
第十条 本办法由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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