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标题: | 高新区应急管理中心政务公开工作制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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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2370300749850840M/2021-5156094 | 文号: | |
| 发文日期: | 2021-03-16 | 发布机构: | 高新区应急管理中心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和规范政务公开工作,增强办事透明度,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依法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722号)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高新区应急管理中心(以下统称应急管理中心)。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政务公开是指应急管理中心在管理社会事务、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履行行政审批职能和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依法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进行公开的工作制度。
第四条 政务公开应坚持下列原则:
(一)主动公开原则;
(二)依法公开原则;
(三)注重实效原则;
(四)便于获取原则;
(五)利于监督原则。
第二章 主动公开的内容
第五条 主动公开下列内容:
(一)单位的名称、职能权限、服务范围、办公地点、便民服务电话、单位领导姓名和分管工作、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和行为规范;
(二)行政许可及公共服务事项名称、设定依据、申请条件、数量、办理时限、办事流程、办事结果,申请材料和材料要求以及示范文本等;
(三)向社会承诺的服务事项及处理办法;
(四)影响群众生活事项变动的相关信息;
(五)群众反映的重点问题的答复和群众提出的合理意见建议的整改落实情况;
(六)咨询投诉电话、信箱;
(七)其他应当主动公开的内容。
第三章 公开审查
第六条 公开的信息内容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七条 建立健全政务公开信息内容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对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信息,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报请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四章 公开渠道
第八条 主动公开的内容应通过下列渠道进行公开:
(一)高新区管委会网站;
(二)办事公开专栏、公告牌、电子显示屏、触摸屏查询机、资料索取点;
(三)制作办事须知、办事指南、服务手册或便民服务卡;
(四)办事大厅服务窗口;
(五)其他便于公众知晓获取的方式。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政务公开工作主管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拒不整改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一)不依法履行政务公开职责的;
(二)不依法履行政务公开承诺的;
(三)不按规定编制办事服务指南内容或不及时公开发布的;
(四)政务公开事项变更、撤销或终止,不及时更新发布内容或不及时作出说明的;
(五)违规收取政务公开费用的;
(六)公开不应该公开事项的。
第十条 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严重的,由县纪检监察机关追究责任。
第六章 总 则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应急管理中心党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中共淄博高新区应急管理中心党组
2021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