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区应急管理中心
标题: 淄博保税物流园区南岭新村“7.10”
索引号: 12370300749850840M/2017-1246258 文号:
发文日期: 2017-09-11 发布机构: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淄博保税物流园区南岭新村“7.10”

发布日期:2017-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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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保税物流园区南岭新村“7.10

触电事故调查报告

 

20177101830分左右,位于淄博高新区保税物流园区南岭新村南岭北路西头,淄东铁路线东侧的排洪沟工程工地发生一起触电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96万元。

事故发生后,高新区管委会成立了由管委会分管领导任组长,监察局、组织人事部、经济发展局、建设局、高新区公安分局、淄博保税物流园区和安监局等相关人员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并邀请高新区检察院派员参加,对事故进行了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查明了事故经过、事故原因、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提出了处理建议。同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一)建设工程概况

2017523, 山东天茂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承建的淄博高新区东部小流域综合整治项目-淄东铁路排洪沟工程开工建设,排洪沟深2.7米,沟底部宽4米,顶部宽6米,全长1500米左右,工程总造价8631622.70元。

(二)施工单位概况

1.山东天茂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位于淄博市张店区人名西路165816号,成立于201311月,注册资金2000万元,法定代表人褚秀锋,主要从事压力管道安装、公共广场工程、供水工程、园林工程等业务工作,市政工程总承包二级资质。

2. 淄博群鑫泵车租赁有限公司,位于宝山科技园区曹一村西侧,法定代表人曹业滨,注册资本100万元人民币,20081110日成立,主要从事泵车出租、混凝土输运等业务。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山东天茂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承建的淄博高新区东部小流域综合整治项目-淄东铁路排洪沟工程(南岭南路-北岭水库)2017523日开工建设,710日,山东天茂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施工项目部租用淄博群鑫泵车租赁有限公司的鲁CA5622混凝土输送泵车向沟底加压送料,在排洪沟底部构建40厘米深的混凝土构件。该车臂展长47米,工作时需要全部展开工作臂才能加压打料。1830分左右,尚张良(死者,男,济南商河县白桥乡人,32岁,山东天茂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工程项目部79日下午从大张劳务市场雇佣,未经任何培训上岗作业)在排洪沟底抱住混凝土输送泵车料口放料,泵车司机李海永在排洪沟东边遥控操作泵车工作臂放料,由北向南施工,快要到达与混凝土输送泵车平行位置时,泵车工作臂碰到距离排洪沟西侧6米左右的6千伏高压线,尚张良(死者)触电倒在沟底部。事故发生后,现场施工人员迅速拨打120急救电话,30分钟后急救车到达现场,经抢救无效死亡。

(二)事故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高新区管委会主要领导、保税物流园区主要领导、安监局等负责同志第一时间赶到现场,迅速组成工作组,积极救援,并做好家属安抚和善后工作。

三、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泵车司机李海永在排洪沟东侧遥控操作混凝土泵车,违反泵车安全操作规程,对混凝土泵车的臂架工作范围没能正确的做出研判;未能及时观察周围情况,臂架碰到西侧高压线,导致尚张良触电死亡。

(二)间接原因

1.山东天茂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未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员工安全教育不落实,培训不到位。

2.山东天茂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未对第三方施工单位作业现场实施有效的安全管理,安全管理部不到位,作业监护不到位。

3.山东天茂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落实,未与第三方施工单位签订安全协议。

4. 淄博群鑫泵车租赁有限公司作业现场未配备应急装备,未制定应急救援措施。

5. 淄博群鑫泵车租赁有限公司对驾驶员安全教育制度不落实,未对操作人员实施泵车操作专项培训,安全管理混乱。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该事故为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事故责任的认定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追究刑事责任人员

李海永,淄博群鑫泵车租赁有限公司驾驶员,违反泵车安全操作规程,在高压线附近作业,遥控操作泵车时,未能及时正确观察周围情况,导致泵车臂架碰到西侧高压线,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移交司法机关调查处理。

(二)建议行政处罚的单位和人员

1.山东天茂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未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员工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对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处以20万元的罚款。

2. 淄博群鑫泵车租赁有限公司对驾驶员安全教育不落实,未对操作人员实施泵车操作专项培训,安全管理混乱。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处以20万元的罚款。

3.褚秀峰,山东天茂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未履行安全管理责任,公司的安全教育流于形式,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处以2016年年收入30%的罚款。

4.曹业滨,淄博群鑫泵车租赁有限公司法人,未对驾驶员、操作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培训,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处以2016年年收入30%的罚款。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为吸取事故教训,落实“四不放过”原则,切实做好今后的安全生产工作,防止类似事故发生,提出如下整改措施和建议:

(一)两园一办、各有关部门和企业单位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强化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严格落实属地监管,“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及“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深入开展安全检查活动,全面排查事故隐患,严防各类事故发生。

(二)施工单位要加强工程安全管理。建立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强化作业现场管理,定期排查治理事故隐患,严格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加强施工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施工人员未经安全培训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确保施工安全。

(三)监管部门要根据《淄博市工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暂行规定》,认真履行监管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管机制,深入开展打非治违活动,及时发现和消除各类隐患,确保高新区安全形势稳定好转。

 

 

 

                                                             淄博保税物流园区南岭新村“7.10

                                                         触电事故事故调查组